罗马书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罪究竟变得怎么样了?
我们在研讨罗马书6:19-22时,曾经提到世界知名的门宁格诊所(Menninger Clinic)创办人卡尔·门宁格医生,在他那本1973年的畅销书中所提出的问题。他的答案很简单。他说,在我们一生中,罪的定义一再被更改。罪最初的定义是罪行——与其说是破坏了神的律法,不如说是破坏了人的律法。罪的第二种定义是症状。既然症状是由外在因素引起的,被视为一种后果,犯罪的人就不必为其负责。于是人对神的悖逆就被定义为“由坏环境引起的不幸结果”。你无法责怪任何人。
但罪仍然是罪——总得有人为其负责。不管我们是否同意,罪实际上是“任何不符合或违反神律法的行为”(《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14问的答案)。
当然,这是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所谈论的。他并未用我在开始讨论本章时所用的论点——我们未充分认识自己罪人的身份——做开端。他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论及律法和律法的功用。但是律法和罪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也是保罗这里讨论的焦点。他的论证是,只有透过神的律法,我们才能真正明白什么是罪,并认识到罪的可怕。
你记得保罗在第7节至12节里如何提到这一点吗?他声称:
1. 律法揭露出罪的本相。
2. 罪趁着机会,借着神的诫命,在我们心中产生恶欲。
3. 在罪的影响下,我们只有死路一条。
而这一切都是好的!我们在接受并认识律法之前,还以为自己不错,不需要神或救主。一直到律法将我们的本性暴露无遗,显示我们的堕落光景,我们才开始对福音采取开放的态度。
第13节再度提到这一点。事实上保罗此处所说的,几乎是第7节的直接回响。“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我要根据这一节,在本讲中指出律法如何发挥它的功用。我打算用十诫来说明。
第一条诫命
第一条诫命正如我们所预期的,属于我们与神的关系这个范畴。它说到:“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20:2-3)
这条诫命要求我们敬拜真神,并且单单拜他。约翰·斯托得说:
要破坏这条诫命,并不需要去拜太阳、月亮、星宿。我们只要把别的东西或人放在我们思想或感情的首位上,而不让神居首位,就破坏了这条诫命。那可能是我们所沉迷的一种运动,或深深投入的嗜好,或自私的野心。它也可能是一个我们所景仰的人。我们可能崇拜所投资的金钱,或银行账户上的数目字,或房地产和财物……基本上罪就是高抬自己,同时付出神作代价。有一句形容英国人的话,其实可以用来指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他是一个被自己所造,而又对这位创造者崇拜有加的人。”
要完全遵守这条诫命,只有一个方法,就是耶稣所教导的,“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太22:37;参 申6:5)。意思是在凡事上,包括我们一切的爱、目标、行动上,让神居首位。也就是说,奉献我们一切所有所是,用来服侍神。除了耶稣,还没有人能完全做到这一点。
第二条诫命
第一条诫命讲到我们崇拜的对象,禁止我们去敬拜假神。第二条诫命论到我们崇拜的性质,禁止我们用错误的方式去拜真神。它用不少篇幅做详细的解说:“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4-6)。
这是什么意思?只是禁止我们拜偶像,拜金、银、木、石等物吗?显然还有更深的含义。它关心到我们是否用不合宜的方式去敬拜神。
其中一种方式是,我们头脑中给神塑造一个想象的样子。菲利普斯为此写了一本书,书名是《你的神太小了》。他用以下这些章名来讲到我们为神所塑造的一些不当形象:常驻警察、管家婆、老大哥、好好先生、完美主义者、装在盒子里的神、总经理、终年愁眉苦脸的人或苍白的加利利人。我们对神多少存有这种不正确的观念,当神行事的方式不符合我们误解他的那种既定模式,或者他拒绝依照我们的心愿去做时,我们就对他生起气来。
第二种错误的敬拜方式是,我们表面行礼如仪,心中却未真正敬拜。我们到教会聚会,心却留在别的地方。我们祷告,但低下来的只是我们的头,而不是我们的心。
第三条诫命
第三条诫命是:“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20:7)。今天这条诫命广受破坏,不仅因为人们动辄诅咒,或漫不经心地说“喔,我的神哪!”我们若只在口里承认耶稣是“主”,却未真心尊他为主,或者口里称神为“父”,内心却不相信他是慈爱的父,我们就破坏了这条诫命。
伟大的清教徒牧师和作者汤姆·华森说,以下这些情况,都是我们妄称神的名之例:
1. 我们以轻忽随便的态度提到神。
2. 我们承认神的名,行为却与此背道而驰。
3. 我们在闲谈时任意使用神的名。
4. 我们只用嘴唇而不用心敬拜神。
5. 我们向神祷告,却不相信他。
6. 我们滥用神的话语。
7. 我们用神的名赌咒起誓。
8. 我们把神的名字冠在任何恶行前头。
9. 我们用舌头侮辱神的名。
10. 我们发一些轻率而不合法的誓言。
11. 我们毁谤神。
12. 我们轻诺寡信。
有些人可能对这些妄称神名字的方式等闲视之,认为不值得大惊小怪。但神说,第三条诫命非同小可。凡违反的,神“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诫命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出20:8-11)。
这是十诫中得到最详细解释的一条。但基督徒对这几节经文往往有不同的解释。有人坚持这里是要求基督徒在星期六(犹太人的安息日)敬拜。安息日会就是一例。也有人相信基督徒应该在星期天(主日)敬拜,但必须遵照犹太人的传统守主日,就是当天搁下诸事不做,像古代的犹太人那样。也有人认为主日是一个新的日子,神特别把这一天赐给教会,让基督徒用来敬拜和侍奉神。
我认为最后这个观点可以得到新约的支持。但不论我们在星期六或星期天敬拜,我要问的是,我们是否将这一整天用来敬拜和服侍神?我们中间有谁真正谨守安息日或主日为“圣日”?
第五条诫命
我们从第四条诫命进入第五条诫命的同时,也由我们与神的关系这一类别,进入了我们与人的关系中。最先是家庭关系:“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
这主要涉及到人类的权柄,因为父母是神设定第一个治理我们的权柄,接着才是其他各种有限制的权柄,例如政府、教会领袖、雇主。要守这条诫命,我们必须做到保罗在罗马书所吩咐的,“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罗13:7)。然而我们从小在家里就开始反抗权威。很多时候,我们在家里表现得最无礼、粗鲁、叛逆和不知感恩。
第六条诫命
“不可杀人”(出20:13)。耶稣曾解释这条诫命的意思,他说这不仅指夺取别人的性命,也包括用任何一种方式伤害别人的名誉。“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断”(太5:22)。
这命令一直触及到我们灵魂的深处,因为我们若诚实,就不得不承认,我们常常在生气的时候会脱口而出一些伤人的话。但是难道没有所谓的义怒吗?当然有。主耶稣在圣殿赶走兑换银钱的人,所展现的就是义怒。但我们的愤怒很少能列入此类。我们往往被一些轻微的,或想象出来的冒犯惹动怒气。我们是否犯了杀人罪?是的,根据这里的定义,我们都是杀人犯。我们用忽视、怨恨、闲言闲语、毁谤来杀人,我们也用从骄傲和嫉妒所衍生出来的行动来杀人。
即使传道人也不例外!汤姆·华森自己就是牧师,他说:“如果传道人使别的灵魂挨饿、中毒,或感染恶疾,那么他就成了杀人犯。”
第七条诫命
第七条诫命恐怕是我们想到神的诫命时,最常想到的一条。这并不足为奇,因为我们大多数人经常在脑海里都会想到有关性的事情,甚至包括色情罪;而这条诫命直接说到我们生活的这个领域。“不可奸淫”(出20:14)。
耶稣也做过同样的吩咐,正如他对有关杀人诫命的吩咐,他要对付的是人真正的意图。“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关于这命令,约翰·斯托得写道:
它包括了打情骂俏、试婚或幽会。它也包括一切性变态行为,因为不论男女,他们固然不必为这种变态的冲动负责,但必须为所沉溺的这种行为负责。它包括了婚姻中的自私要求,许多人因此而以离婚收场。它也包括阅读色情书刊,沉缅于性幻想……这条诫命包括了任何滥用神所赐这个神圣而美丽的恩赐之行为。
这条诫命的积极命令是,在婚前保持贞节,在婚后彼此忠实。
第八条诫命
“不可偷盗”(出20:15)。禁止偷盗几乎是放诸四海皆准的条例,它出现于大多数的文化中。但只有我们的圣经清楚解释,为什么偷盗是错误的。除了给社会带来困扰和不安,偷盗所以为一种罪行,真正的原因在,别人拥有的东西都是神赐给他们的。“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雅1:17)。因此窃取神给别人的东西,就是得罪神。
我们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违犯这诫命。我们若不努力做工,或浪费时间,或提早离开办公室,就是偷窃我们的雇主。如果我们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收取过高的费用,或明知产品有瑕疵还把它卖给别人,就是偷盗我们的顾客。我们向人借贷却不按时还清,这也是偷窃行为。我们若不善用自己的恩赐和才干,就是在偷盗自己。我们若不将神所当得的敬拜、尊荣、感谢、顺服归给他,就是在盗取神。
这个命令也有积极的一面。保罗写信给以弗所人时这样说:“从前偷窃的,不要再偷。总要劳力,亲手作正经事,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弗4:28)。根据保罗的话,除非犯了偷窃的人开始帮助有需要的人,否则他还是未完全守住第八诫。
第九条诫命
第九诫说,“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这是针对伪证提出的警告,但其内容不仅于此。从消极面说,它禁止一切谗言、闲话、道听途说、恶毒的谣言、嘲笑、谎言、故意的夸大或歪曲真理。它甚至包括不加分辨就去相信这些不实的事物。从积极面说,这个诫命鼓励我们要挺身而出,护卫那些冤枉受屈的人。
第十条诫命
第十诫从某方面说,是最发人深省的一条诫命,因为它直接论到律法的内在本质,而不是外表的性质。它谈到贪婪,这是一种内心的态度,不一定会表现在外头的行动上。经文本身说,“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贪心是一种根本的罪,因为正如汤姆·华森所说,当它完全发挥出来时,就会引出十诫所禁止的各种罪来。
这与现今世代真是息息相关!它和我们这个过度物质主义的文化不谋而合!我们活在一个极度贪婪而无礼的社会中。物质主义所具有的粗鲁特质之一,就是我们对别人的需要无动于衷,因为我们往往不惜牺牲别人来换取自己的利益。更糟的是,我们永远不会对自己享有的财富和机会感到满足。那些最富有的人常常也是最不快乐的人。不幸的很,媒体就是企图在我们里面制造这种贪得无厌的心态,并且不断地加油加醋。很少有人真正意识到这危险,更别提去加以防范了。
恐怕没有别的命令比这一条更能暴露出现今世界和我们这一代此种特有的罪了。
但我们该从哪里着手?我们已经使用十诫来解释神在十个领域中所要求我们的行为标准。在这些标准下,我们发现自己都是罪人。我们罪人的本相不但被暴露无遗,这是保罗在罗马书7:13头一部分的重点(“就显出真是罪”),而且我们也看到自己的罪大恶极,这是第二部分所强调的(“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换句话说,罪总是比我们想象的严重。事实上,我们越多学习和明白律法,我们的罪似乎就越加增。这种情形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我们像保罗那样喊道:“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而我们可以回答说:“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罗7:24、25)。
神绝不宽宥罪,不论我们多么希望他这样做。神告诉我们,他断不能称有罪的为无罪。神说:“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神的审判必定会执行。但每一次神揭露罪的时候,他必然也指向我们的救赎主耶稣。
再回到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头半章提出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律法是罪吗?”
答案是,“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7节)。
第二个问题是,“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
答案是,“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13节)。
这一切的结局是生命!为什么?因为只有那些知道自己死在罪恶过犯中的人,才会去寻求救主。只有那些知道自己在属灵上病入膏肓的人,才会去找那位大医生。
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