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五:保罗提到的“本性”是什么意思?
你们的本性不也指示你们,男人若有长头发,便是他的羞辱吗?(林前 11:14)
本性指的不仅仅是当时的主流观点或盛行的风俗。保罗用“本性”一词来指神的设计或神所命令的万物的原样,因为外邦人有时会“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罗2:14)。保罗对这个词的使用涉及到了某些跨文化的内容(参见《罗马书》一章26节,保罗抨击同性恋是有悖本性的)。他用“本性”一词来作为在我们这个堕落的世界中对神所赐下的体面感和得体感的一种呼吁。
那么,本性如何教导我们女性应当有长头发而男性应当留短发呢?男性也能像女性那样有长发,希腊士兵有时就会这样。参孙被告知不可剃头,这表明自己愿意做拿细耳人(士13:5;另参见民6:1-12)。那么,保罗诉诸的本性是什么意思呢?
在保罗论证中,本性和一世纪的习俗似乎反常地混合在了一起,至少对距离最初的读者已很遥远、生活在二十一世纪的我们而言,这是反常的。本性并未教导我们头发应当留多长。是文化教导了我们男性和女性分别可接受的头发的长度。尽管如此,本性却教导了我们,男人要打扮得有男人样,女人要打扮得有女人样。若性别差异被混淆了,神所赐下的男性和女性的本性倾向也会遭到羞辱。文化让我们看到了男性特质和女性特质各自的记号,而本性则规定男性应当拥抱自己的男性本色,女性应当拥抱自己的女性本色。
女性是否依旧应当在祷告和说预言的时候蒙头呢?如果你这么坚信,我决不会叫你违背自己的良心,不过我认为保罗允许我们采用自己文化中表示男性本色和女性本色的记号。我们不可能确切地知道当时的蒙头之物究竟是什么样的。由于我们很大程度上不了解这种规矩,所以任何人若试图完全遵守此规矩,都更多只是象征性而非实际的遵守。
更重要的是,尽管保罗在这段经文中诉诸了受造秩序,但并未进一步明确地说蒙头之物的根据乃在于神最初的设计。根据《哥林多前书》十一章10节,因着两性的受造秩序,女性的头上应当有权柄的记号。但我们要注意,保罗并未给出女性应当披戴哪种蒙头之物的具体细节。他想到的显然是适合于哥林多人的一种蒙头之物,但创造秩序所支持的并非某种披巾,而是权柄的记号。这才是关键所在。女性在聚会中祷告或说预言时,必须要有某种记号,标志着她们有权柄这么做。也就是说,必须有某样东西告诉会众:“这位当众说话的女性并未抛弃自己的角色,即她是男性的荣耀。她依旧顺服于自己的丈夫(若有丈夫的话),因此她也有权柄说话。”这种记号可能是婚戒、着装方式、冠上丈夫的姓氏(在某些文化中),或是某种众所周知的表示尊敬的文雅举止。
保罗在14节对本性的诉诸,使我们难以过度精确地运用他前面的那些原则。如上文所述,“事物的本性”教导我们,长发作为女性特征在一种文化上的表达,对男性是不适宜的。本性并不会教导我们头发的长度,但却会教导我们在一个头发长度为女性特征之记号的文化中,长头发应当是男性的羞辱。本性教导我们,女性应当接受自己女性的角色,但女性本色的表达多少会受到文化的制约。
我知道这的确有些含糊不清,而一些人想要几条关于头发长度的精确标准,但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忍受某些含糊不清。加尔文说,当一种习俗是良好得体的,我们就应当接受它,但如果我们将每种习俗都全盘接受,最终就会面临一堆“混乱的大杂烩”。《哥林多前书》十一章要求我们“既谨慎又要自由裁量”。[1]我们可完全清楚地肯定,神想要男人有男人样,女人有女人样,但具体外貌却会随时代和地域而不同。女性并非必须蒙头,但应当证明对丈夫的顺服,并恰当地表现出女性的特征。
最后澄清一点:《哥林多前书》十一章16节:“若有人想要辩驳,我们却没有这样的规矩,神的众教会也是没有的”,这处经文有时会被用来否定2至15节。这节经文中有一个希腊文单词toioutos,意思可以是“这样的”或“其他的”。如果这个词的意思是“这样的”,正如ESV版本的翻译,我们就应当理解为保罗是在说:“我们没有‘辩驳'这样的规矩”,而不是“我们没有‘蒙头'这样的规矩”。如果这个词的意思是“其他的”,我们就应当理解为保罗是在说:“神的众教会中除了我刚刚讲的规矩,没有其他规矩”,而不是“我们没有其他的‘辩驳'规矩,所以想怎样就怎样吧”。16节强调保罗的教导并非出于个人偏好,而是出于各处神百姓的良好规矩。
[1] Calvin, Men, Women, and Order in the Church, 55,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