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罪消失了

 

精神科医生卡尔·门林格尔Karl Menninger1973年出版的书《罪到底怎么了?》Whatever Became of Sin?中这样写道:

 

“罪”这个一度煊赫的名词似乎已经悄然隐匿。这曾经是强烈之词、不祥之词、严峻之词……但这个词消失了,几乎灭迹,罪的概念也不复存在。为什么?难道没有人犯罪了吗?难道没有人相信罪了吗?[1]

 

为了强化观察,门林格尔留意每年国家祈祷日的总统宣告,他发现“罪”一词在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宣告之后,就不再出现了。而且,总统宣告的原话,还是引自1863年亚伯拉罕·林肯号召举国祈祷的内容!至此,门林格尔认识到:“我们国家在二十年前就正式停止‘犯罪’了(到现在已超过60年)。”门林格尔并不孤单,在《什么!我?罪人?》What! Me? A Sinner?一文中,作者彼得·巴恩斯Peter Barnes写道:

 

20世纪,英国的路易斯C. S. Lewis曾经说:“我碰到的最大阻碍,是听众完全没有罪孽感。”2001年新约学者卡森D. A. Carson也评论说,在大学里传福音,最令人泄气的是学生大多没有罪的观念。“他们很清楚‘如何犯罪’,但不知道什么构成罪。”[2]

 

这些陈述证实了很多观察家的看法:罪的全部观念,在我们文化里几乎消失无影。

 

更不幸的是,罪的观念在很多教会里也渐渐隐退。社会学家玛莎·威藤Marsha Witten分析了四十七篇有关浪子(路5:11-32)的讲道录音,讲员都是浸信会与长老会的牧者。在《全部赦免》All Is Forgiven一书中她写道:

 

这些讲道如何展现罪的观念呢?我们发现很多牧师难于传达罪的含义,这并不稀奇……对这些讲道进行仔细研究又可以看出,“罪”的概念已经通过多种方式适应了世俗的情趣。讲道里罪的某些传统印象虽然依然存在,但各样软化修辞的使用常缓冲了语言给听众带来的冲击。[3]

 

威藤女士在篇末这样评述众牧师对罪的处理:“在这种背景下,罪的论述不像是人性堕落的神学洞见,却像是划了一条隐形的界限,此端是超越批评的局内之人,彼端是应当受论断的域外之士。”[4]

 

就此看到,罪的整个概念几乎在美国文化中完全消失,甚至在很多教会里变得温和,取悦于现代情趣。事实上,对罪强有力的圣经用语已经被词汇王国流放。人不再犯奸淫,只不过有婚外情;企业主管没有偷盗,而是欺诈。

 

保守福音派教会又怎么样呢?罪的观念也从我们的思想里消失了吗?不,还没有。但罪在很多方面“指向”我们文化圈外昭彰的罪恶,如堕胎、谋杀、同性恋、大企业高层主管臭名远播的商业罪案。我们很容易满足于责难明显的罪,而忽视了自己的传谣、骄傲、忌妒、苦毒、淫欲,甚至缺乏保罗所称的圣灵果子之华美特质(加5:22-23)。

 

有一位牧师邀请教会的男士参加祷告会,期待他们会为教会的灵性需求祷告,但无一例外的是,所有人都只为文化里的罪恶祈求,主要是为堕胎和同性恋祈祷。最后,牧师因为他们明显的自义而失望,以著名的税吏的祷告结束:“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路18:13)。

 

那些男士的祷告反映了他们对罪的态度,这种态度在保守福音派的圈子里同样盛行。当然,这只是普遍的观察,的确还有很多令人欣慰的例外。但总体来说,我们显得更关注社会上的罪恶,而不是圣徒的罪。我们常常纵容我所称之为高尚的罪或可接纳的罪,没有丝毫罪孽感。我们允许舌头轻易滑出对主内弟兄姐妹的恶语闲言,没有意识到任何错误。我们铭记遥远的过犯,珍藏心里的伤痛,神虽然赦免了我们,但我们不愿如神那样赦免别人。我们高高地扬起虔诚的鼻子,蔑视社会里的罪人,失落了“若非神的恩典,我亦不免如此”的谦卑精神。

 

当主要宗派任命同性恋者为主教时,我们激愤了,而且满怀正义。而我们为什么不为我们的自私、挑剔、焦躁、暴怒哀伤?我们轻易地回答,因为社会上昭彰的罪更邪恶,好让自己脱离责难。然而,神没有给我们为不同的罪规定价值的权利。祂借着雅各的话告诉我们:“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犯了众条”(雅2:10)。我们难以理解圣经,因为我们常思量的是人的律法和相应的惩罚。但神的律法是天衣无缝的,圣经谈的不是神的诸多“律法”,好像有很多律法似的,圣经谈的是神的律法,单一整全的“律法”。一个人谋杀,他就破坏了神的律法。基督徒说败坏的话(有可能伤害别人的话,弗4:29),亦破坏了神的律法。

 

在本书第一章里,我承认有些罪比另一些更严重。我宁愿意淫,而不去奸淫。然而耶稣说,意淫的时候我心里已经犯下奸淫的罪。我宁愿生别人的气,而不去杀他。然而耶稣说,无论是杀人者还是向弟兄动怒的人都要接受审判(太5:21-22)。其实,所有的罪都严重,因为所有的罪都破坏了神的律法。

 

使徒约翰这样写道:“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所有的罪,即使是我们眼中微乎其微的罪,都是违背律法。它不仅破坏了一项命令,更全然无视神的律法,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故意拒绝神在道德上的旨意。在民法的人性价值中,偶尔收到交通违规罚单的“守法”公民和藐视法律、彻底不顾任何法律的“非法”歹徒,有着极大的分别。但圣经似乎没有这种区分。

 

圣经不过简单地说,罪都是违背律法——这指的是所有的罪,并没有分别。

 

在希腊文化里,“罪”的原意是“未中靶心”,就是没有射中目标的中心。因此,罪就是误算或没有达到目标。这个解释到今天还有点道理。例如,某人为某罪行真心悔改,真切地寻求得胜的方法,但仍屡次失败。或者他每次都想击中靶心,但就是办不到。然而很多时候,我们的罪不在于没有达到目标,而在于实现欲望的内部冲动。正如雅各所言:“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雅1:14)。我们散播流言蜚语或者放纵肉体的情欲,因为我们享受罪中之乐。在那样的时刻,片刻欢愉的诱惑胜过了取悦神的渴望。

 

罪就是罪。即使是我称之为“圣徒可接纳的罪”(我们在生活中所纵容的罪)在神的眼里都是严重的。我们在信仰上的骄傲、我们的论断态度、我们对他人的恶意批评、我们的急躁和愤怒,甚至我们的焦虑(见腓4:6),在神眼中都是严重的罪。

 

使徒保罗为了强调因信称义引用了旧约:“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这就是顺服完美、确切的标准。从学术的角度看,期末考试考了九十九分,考试仍算失败。这就好像一篇好的学期论文,因为一个放错位置的逗号而评为不及格。欣慰的是,保罗进而使我们确信,基督“既为我们[所有相信祂是救赎主的人]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3:13)。但事实依然存在,我们在生活里所纵容的、看似微小的罪,确实应当受神的咒诅。

 

是的,我们的文化里也许找不到整个罪的观念了。在很多教会里,为了让听众好受一点,也把罪的问题淡化了。更可惜的是,很多保守的信徒对罪的概念,也基本上因为社会上存在的显著罪恶而被“重新定义”。结果对于许多有正义感的信徒来说,个人罪的意识实际上从良心中消失了。但罪没有从神的眼里消失。所有的罪,我们常纵容的圣徒高尚的罪,我们急于声讨的社会上昭彰的罪,都是对神律法的全然无视,在神的眼里都是可憎可谴,都应当受到神的咒诅。

 

如果这种评论对信徒太严厉、太彻底,我要马上补充,的确还有很多虔敬、谦卑的人不在此列。事实上,最能反映圣灵果子的生命,对生活里所谓可接纳的罪也最敏感、最哀伤,这就是悖缪之所在。茫茫大众对社会上的大奸大恶阔论高谈,却傲慢得不知道自己的罪恶。大多数人活在两者之间。但重点是:无论我们在自己的生活中是否意识到,我们所有的罪在神的眼里都是可憎可谴的,都应当受到祂的审判。

 

诚然,我为社会和福音派描绘了一幅阴暗的图画。但神没有遗弃我们,祂依然是真信徒的天父,是我们的天父,祂正在我们中间作工,呼唤我们悔改、更新。祂的呼唤,一部分是领我们到某个所在,在那里可以看见我们在生活上所纵容的罪,也因此可以经历必需的悔改、更新,我祈求神用这本书实现这个目的。所以,在下一章我们将深入地探究高尚的罪之罪恶。


[1] Karl Menninger, MD, Whatever Became of Sin? (New York: Hawthorne Books, 1973), pp. 14-15.

[2] Peter Barnes, “What! Me? A Sinner?” The Banner of Truth, April 2004, p. 21.

[3] Marsha Witten, All Is Forgive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81.

[4] Witten, pp. 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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