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确定神想要的回应

 

指导方法:神想要我们以信心和顺服回应圣经的直接教导和原则

 

圣经学习的目标是将圣经真理应用到生活中。如果不加以应用,所有为确定作者本意所付出的努力都将成为徒然。实际上,知而不行是双重的不顺服。

 

不幸的是,许多研经者并不认真探究作者原意,一味地从自己在读经时所得出的主观印象中“得祝福”。如果教导他们只按本书前几章给出的指导方法仔细寻求圣经真意,他们可能会因为不能随意断章取义、发挥想象力而觉得枯燥或过于学术。这可以说是个悲剧,因为这样做不但忽视了圣经的写作目的,而且还打开了一扇随己意解经的门,认为自己的主观印象是从神而来、满有权柄的信息。神通过先知和使徒将他旨在我们明白、相信和遵守的真理启示出来。因此,我们必须努力理解圣经,好让我们所相信和顺服的确实是他的旨意,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想法。

 

相反,另一些人非常认真地查考圣经作者的本意,却没有认真地将这些道理付诸实践。他们钻研神的话,却很少花时间思考神想要的回应。这样做比未能理解圣经作者的原意更致命。圣经学习的目的是,让我和我负有属灵责任之人在生活中活出信心和顺服。[1]

 

应当怎样从理解走向实践呢?如上一章所见,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某个教导是否要求当代信徒遵行。我们的前提是,除非经文自己通过某种方式限定了受众,否则所有经文都是针对我们的。一旦某段经文的受众被确定,那我们接下来要问的就是:神想要从我或我有责任传达神真理的人那里得到怎样的回应?神想要的回应是信心和顺服。但教义的内容和顺服的方式并不总是一目了然的。神通过圣经以两种方法启示他的旨意:直接宣告和普遍原则。我们应当分别考虑这两种情况,因为对二者起初的回应是有所区别的。

 

直接的宣告和指示

 

当圣经教义被直接宣告时,神所要的唯一回应是信心。神的存在、属性、圣子降世为人和人的罪性都是要凭信心接受的直接启示。同样,关于我和其他信徒应当如何行事为人的直接指示,其中包括跟随耶稣、常常祷告、原谅邻舍等,圣经明确要求的回应是顺服。

 

当圣经明确地教导某个教义时,神要我们相信。“相信”不仅仅意味着简单地承认某个教义是正确的。例如,我们要应用神对万有的主权治理这一真理时,就要思考它的意义,从中找到如何在当前的环境下应用。我是不是惧怕?是不是有基督徒朋友总为未来担忧?应用是指我们明确地面对我们相信的每一个教义,并且学习以信心回应它。

 

圣经中充满了对神所有子民的应许。我们的责任不仅仅是通过分析经文以及将一个应许与圣经其他教导(如定义该应许的教导)相联系以确定它的意思。神已应许供应我们一切所需,但我若无法让自己心中宁静满足,就还没有完全应用这个应许。

 

圣经中不光有真理要相信、有应许要领取,还有命令和训诫要服从。例如,要真正看别人比自己强可能不容易,我只有检查自己对生命中每一个人的态度,请求神帮助我遵守这条命令,然后才能开始将它应用到我的生活中。你的教会中是否有人心怀嫌隙?会众之间是否只停留于表面的礼节性关系?神说,我们若想得到他的宽恕,必须彼此宽恕,并且彼此相爱。教会的带领人若不查考圣经中所有关于信徒关系的教导,若没有不断寻求途径改变错误的或有欠缺的关系,那他就没有迈出圣经学习的最后一步,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步,即应用。

 

尽管不易做到,但教义的直接宣告或针对生活的明确指示对于信心和顺服的要求通常是明确的。但非直接的教导呢?它不具备同等的权柄吗?当教导的形式不是直接的命令时,它对信心和顺服的要求就没那么强吗?不,因为圣经既包含直接的指示,也包含普遍原则。要注意,圣经的普遍原则与直接教导具有同样的权柄。例如,人们不仅不能骂人是“拉加”(太5:22),也不能用任何其他含有贬义的词语。然而,对于一个教导,如果圣经没有设定某种条件,现今也不具有这样的条件,那么具体教导本身和它背后的原则一样具有规范性。在《提摩太前书》22节中,为君王祷告是一个具体教导,为美国总统或州长祷告便是对其中原则的应用。我们不必为了遵守命令而设立一位君王,只需遵守这条命令背后的原则即可。但如果你的确有一位君王,就要遵守这个具体的教导,为他祷告。如果弟兄的脚脏了,就为他洗脚(约13章),但他若一时不需要这样的帮助,就用其他方式服侍他。

 

注意另一个将圣经中的具体命令与原则相联系的指导方法。不能像某些“情境主义者”那样,用普遍原则(例如爱)取代圣经中的某个直接指示。如果圣经命令一个人持守婚姻,那他就不能借着爱的原则寻求离婚。他没有权利从一个禁止多妻制的直接指示中推理出一条原则,然后应用该原则违反这个教导本身。这么做不仅是允许多妻制,而且是在某种环境下要求多妻制。具体教导及其普遍原则都是规范性的,要求所有时代的所有人都相信并顺服。

 

在普遍原则上分辨神所要的回应并不总是像在具体教导上那样明确。因此,我们的任务是承认每一个圣经原则完全的权柄,仔细确定这原则是什么,认真思考这一原则的意义,并将它付诸实践。

 

 

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是指可以应用于一种以上情况的规范或标准。然而,对这种原则的回应当与对具体指导的回应相同:信心和顺服。因为普遍原则不总是一目了然的,所以给我们的信心和顺服增添了色彩,需要我们勤奋、开放以及有勇气。也就是说,我们要勤于探究、愿意改变和勇于挑战传统的解释。

 

圣经的普遍原则是从哪里来的?基本上说,圣经普遍原则的来源有四点。让我们逐一详尽地查考。

 

直接陈明的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要爱人如己”(利19:18)是一个直接的指示,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普遍原则。圣经在其他地方具体阐述了爱应当如何表达。但是,我们必须发掘出该命令对当代生活的全部意义,因为圣经并没有将它的相关原则应用到所有的当代问题中。例如,这一原则如何体现在雇佣关系或跨国公司的政策中?我们一生都当对该原则的应用孜孜以求。

 

从直接宣告中提出的普遍原则

 

总结出普遍原则可以从一个或一组直接教导中推理出来。例如,圣经中有一系列关于性纯洁的直接指示。“不可奸淫”(出20:14)、“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在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这类诫命背后的原则与性纯洁有关,这条原则背后还有一条原则,就是忠贞,而忠贞背后又有一条原则,就是爱。

 

一条有关圣洁的普遍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能让圣经在当代人的生活中成为切实的权柄。例如,看色情图片或窥阴癖行为在圣经中没有被直接定罪,因此,一些福音派心理咨询师就用色情图片来医治有问题的婚姻。但如果从圣经一系列的诫命中得出一条非常明确的原则并加以应用,上述事情就不可能发生。身心上的纯洁是从很多教导中总结出来的原则,这些教导涉及的主题包括性、罪的本质(意识上的和肉体上的)、忠贞、爱,等等。

 

从历史事件中提出的普遍原则

 

一个历史事件总会有它的意义,否则,历史事件也就不会被写进圣经了,而且它们的意义往往不只一个,这些意义无非是提供必要的历史背景。这一类事件可以被当作例子来阐明一些重要真理。但我们若想从历史事件中提出一个普遍原则,必须要根据圣经对该事件的解释,而不能擅自提出教义或原则。

 

圣经只是对所记录的部分事件做出了评判——要么是称赞,要么是谴责,有时还会进一步解释称赞或谴责的理由。这一类经过解释的事件有助于我们从中提取普遍原则。例如,既然亚伯拉罕因献以撒而被称为信心的典范,那么我们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他的行为是应当称赞的,即使我们本来可能不会这么想。既然圣经赞许埃及接生婆说谎,谴责亚伯拉罕和撒拉说谎,那我们在将这些例子应用于当前行为之前,必须先找出圣经赞许或谴责背后的原则。可是,如果圣经并没有说该事件是否应当受称赞,我们就不可从中提取原则或将它应用在自认为相似的情境中,我们不能以圣经记录的情景为权柄树立一个标准。

 

我们要远避恶人的错误,并从对他们的惩罚中得到警诫(林前10:11);我们要以义人为榜样,特别是他们的行为被用作例证来阐明神旨意的时候。保罗反复告诉我们要效法他,因为他效法基督。然而,保罗分裂犹太会堂建立教会的模式是我们当效仿的榜样吗?诸如此类的历史事件必须借助圣经直接、明确的教导加以解释。只有这样,它们才能作为某个原则的释例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如果圣经没有表明神是否赞同该行为,我们就不能擅自带着权柄加以应用,或将它作为榜样要求别人效仿。

 

思考约伯的故事。如果我们从中得出所有试探都来自魔鬼的原则,是不合理的。某一历史事件(例如约伯的经历)只能够得出这样的原则:某些试探是出自魔鬼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某一具体的试探可能是撒旦的作为,但若说所有试探都直接来自撒旦,则需从其他地方找到证据。

 

保罗对腓立比的狱卒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的一家就必得救。”这是对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说,这句话也可用于其他人。但狱卒问保罗的话是“我该怎样做”,而不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该怎样做”。保罗根据他的问题,具体告诉他该如何行。我们不能从保罗针对狱卒的回答得出一个关于如何得救的教义。这教义必须从其他地方证明。

 

彼得回答一个类似问题时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受洗”,基督回答一个类似问题时说“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来跟从我”。我们不能凭自己的喜好从这些教导中挑选,而必须研究所有圣经数据,并以圣经教导为依据建立一个在任何特定历史背景下都有效的普世标准。

 

圣经中非历史性书卷所记载的历史事件也可用来提取可应用于今天的普遍原则。例如,在《罗马书》1516章中,保罗记录了很多关于他个人的细节,并向当时居住在罗马的人给出了具体吩咐,还包括许多问安。这段经文主要针对历史上特定的群体和事件,其中大部分教导都不能被直接应用于我们。但是,这其中也掺杂着一些普世性的教导。保罗有一个原则,就是不在福音已经传到的地方传福音(罗15:20)。这并不是所有基督徒甚至宣教士都必须效仿的原则,而只是保罗特定的“工作说明”。但是,当保罗说到外邦教会在属灵上受过耶路撒冷基督徒的恩惠,因此有责任在物质上资助那些基督徒时(罗15:26-27),他似乎暗示了一条普遍原则。为什么?不仅因为这一教导在圣经其他地方明确给出过,还因为保罗在同一段经文中给出了该责任的原因。这原因是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给出的:他们应该给予,因为他们在属灵上得了好处。

 

我们还可以从祷告和诗歌中引申出普遍原则。如果它们反映了敬虔之人对神敬虔的回应,那我们应该可以放心地这样祷告、吟唱。但是,只有当这些祷告和诗歌是出自被圣灵默示的圣经作者时(例如大卫或保罗),才具有无误真理的权柄。即便如此,应用时仍要小心。例如,所有基督的祷告并非都适合我们效仿。牧师或许可以用基督为门徒的祷告为会众祈祷:“你所赐给我的道,我已经赐给他们。他们也领受了……我不求你叫他们离开世界,只求你保守他们脱离那恶者”(约17:815)。他甚至可以继续这样祷告:“你怎样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样差他们到世上”(18节)。但是,他不能这样祷告:“父啊,我在哪里,愿你所赐给我的人也同我在那里,叫他们看见你所赐给我的荣耀”(24节)。虽然有的牧师这样做,但它并不恰当!

 

总而言之,历史性经文在引申出普遍原则时的权威性分为三个层次:

 

1.如果圣经本身对某一事件进行了评价,并给出了评价的原因,这一历史事件具有提出普遍原则的最高权威。

 

2.如果圣经对某一历史事件的褒贬进行了评价,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原因,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一事件与圣经明确的教导一起用于提出一个原则。但按这种方法提出的原则不具有同等确定的权威。

 

3.应用性最低的是圣经未做任何评论的历史事件。虽然这些经文或许可以用做圣经其他地方明确教导的真理释例,但它们不能单独被用于建立规范性的基督教教义或行为。

 

从不能被直接应用到当代生活的经文中提出的普遍原则

 

如前所见,圣经中很多诫命或教导是:(1)被上下文限定了受众或应用环境的;(2)被后续启示修正的;或者(3)看似与圣经中更明确、更强调和持久的教导相抵触的。

 

然而,因为它们出自神,这些教导在某方面反映了神的旨意。因此,神虽然无意要每个人都遵守这一具体的教导,但它们背后一定有某些与神的品格相合的普世真理。既然它们是局限于当时或者后来被修正的,怎么会有任何价值呢?

 

如果圣经给出了某个诫命或教训的目的,即使教训本身不是普世性的,它也具备普遍应用的原则。在从历史性经文中提出原则时,可运用同样的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圣经给出了目的,那目的就成为一个不变原则的基础。例如,神命令约书亚赶走迦南人,使之成为以色列人的居住地,这难道意味着神想要教会向占据同一个地方的穆斯林发动圣战吗?当然不是。但神为什么要那么做?圣经告诉我们,因为他爱以色列人,而这个原因是神所有行为背后的一个不变的原则。

 

但是,如果圣经没有明确揭示诫命的目的,又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从不适用于当代人的教导中推导出潜在的普遍原则吗?与历史性经文一样,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它与普世教导的明显对应关系,那么运用这个有限的教训作为神旨意的解释或许是恰当的,但是,这种解释与对经文的任何其他当代应用一样,不具备启示真理的权柄。

 

思考圣经中(尤其是旧约中)直接且明确地表明了教导的目的,但是被后来的启示修正过的经文。

 

例如,神在旧约中会直接地、明确地命令征战。在教会历史中,很多人都认为这一点支持正义的、攻击性的战争。然而,耶稣基督教导基督徒不要抵抗,而且明确说他的国不在这世上,不应该用武力保卫或扩张他的国。但是,不论基督的教导对人际关系或国际关系有什么意义,我们都不能说所有战争都是违反神旨意的。哪怕神仅命令发动过一次战争,也表明神并非完全不能接受战争。既然有些战争是正当的,有些是不正当的,那我们就不得不寻求这些命令背后的原则,来解决这些教导表面上存在的冲突。因此,我们或许可以从一段不能被直接应用到当代生活的经文中提取这样一条普遍原则,即战争并不总是错误的。

 

我们已经考察了从圣经中提出原则的四种方法。当这些原则明确是神的旨意时,它们就与那些明确的教义或指示拥有同等权柄,需要我们以信心和顺服回应。神的启示中充满了各种原则。马歇尔博士(I. Howard Marshall)如此强调说:

 

我们应当从某一特定境况的圣经教导中挖掘潜在的圣经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应用于我们当前的境况和问题上,而不是直接将某一圣经境况应用于现代,无视两者的差别,错用经文佐证。[2]

 

麦克森(A. Berkeley Mickelsen)提出了相似观点:

 

“经文的应用包括从这段经文中发掘出一个适用于所有神子民的原则或者适用于相似处境下的每一个人的原则。”[3]

 

如果这些见解不会导致反对圣经直接宣告的应用,还是很有价值的。不论是圣经的直接宣告还是以正确方式提出来的普遍原则,神都期待我们用信心和顺服去回应。

 

请注意有关普遍原则的另一个事项。虽然圣经明确启示的原则具有神旨意的全部权威性,但信徒或教会对这个原则的应用则不具备同样的无误性。我们在运用时可能会犯错。但无论如何,我们有责任不断地以我们对这些原则及含义最清楚的理解来加以应用。

 

应用经文的指导方法

 

下面的这个流程图可能有助于我们使用前面所学的指导方法应用一段经文。请思考我在流程图中以《使徒行传》244-45节为例的分析。

 

这节经文说:“信的人都在一处,凡物公用,并且卖了田产、家业,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

 

 

这是对谁说的?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它局限于另一个时代和环境。注意下一个问题:该教导(事件)背后的普遍原则是什么?这是历世历代所有社会的基督徒都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吗?既然这一行为在此处和更为明显的《使徒行传》433节至511节中的记录是正面的,那么我们至少可以总结出一条原则:在基督徒社群中共享财物或变卖财产,将所得的给需要的人,这不是错误。只有圣经设定了限制或在其他经文中加以谴责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才能被视为错误的。既然圣经没有限制或谴责,那么我们必须承认,这种行为至少在某些时候、对于某些基督徒来说是恰当的。

 

但请注意,路加并没有给出这个行为的明确原因。既然他没有明确提出原则,那我们就不能将它变为规范性的,要求所有基督徒遵行,也不能把它归入图示的最右边(E列),视之为直接陈明的原则。在这一点上我们还有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此行为是有限制性的(徒5:4)。圣经并没有要求早期的门徒必须变卖所有的,或者奉献全部甚至部分所得之规定。那么,我们能从这个值得称赞的行为中提取出一个什么正面的原则呢?根据图示(B-D列),它对教义或当代生活的意义是什么?

 

这个例子似乎将慷慨舍己的奉献描述为一种生活方式。对教会成员的物质关怀负完全的责任似乎被视为标准。无疑,这里还有其他原则。当某个原则在圣经其他地方的直接教导得到重申时,就会更加有力。实际上,它们就因此变成了命令。“信靠、顺服”就是一个由原则转变而来的命令,相信神会供应你的一切所需,好让你能够慷慨给予,甚至变卖财产供给他人。我们应该委身于舍己的生活方式,委身于对其他教会成员完全负责的关系(普遍原则,C列)。

 

让我们依照这个步骤分析另外五段经文:《提多书》15节、16节,《诗篇》1213-5节,《马太福音》539节和《使徒行传》18节。

 

《提多书》15

 

我从前留你在克里特,是要你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

 

我们从流程图的顶部开始看:这些话的对象是谁?它是对一个特定的人(提多)说的,他和另一个特定的人(保罗)之间有特定的关系。所以,这节经文局限于另一个特定时代或环境,不能当作选立长老的标准。另一方面,将这节经文与圣经中许多直接的教导一并考虑,它对教义和当代生活的意义是:没有负责任、按圣经原则按立的领导人,这样的查经小组或校园团契不是真正的教会。它所要求的回应是,使这样一个团体成为一个教会,或者让其成员加入某一教会,而不用该团契代替教会(普遍原则,B列)。

 

《提多书》16

 

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做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

 

我们依然从“这句话是对谁说的?”这个问题开始。注意,在5节和6节之间有一个转变:5节是使徒对提多这位助手的一个特定的指示,6节则立下了决定什么人符合长老资格的标准。如果将它与另一段对应经文(提前3:4)一起考虑,就可以看出这节经文显然是针对我们的。它是一个直接宣告,毫无疑问需要我们遵守(E列)。那些不符合资格的人不应该做长老。注意,我们有必要做一个词语研究,以决定英王钦定本中的faithful(相信的或信实的)是否应当按照新美国标准译本译作children who believe(儿女也是信主的)。如果真是这样,那标准就更高了,会将当今大部分长老排除在外!但无论如何,一旦经文的意思被确定,我们就应当以信心接受并遵行(信靠并顺服)其教导。

 

《诗篇》1213-5

 

他必不叫你的脚摇动,保护你的必不打盹。

 

保护以色列的,

 

也不打盹也不睡觉。保护你的是耶和华,

 

耶和华在你右边荫庇你

 

这篇经文是对谁说的?其形式是写给神子民的一首赞美或见证诗歌。它仅仅针对以色列人吗?如果是,对于非犹太人来说,它就应该被归到图示中局限于某一个时代/环境一列。新约将这首诗篇与其他见证性诗篇都当作是写给所有神的子民的,包括以色列人。因此,通过圣经自己的解释,这个局限性的教导变成了适用于所有神的子民的普世原则(普遍原则,D列)。这是关于神和他的儿女的美好真理,应当被完全相信并遵行。

 

 

《马太福音》539

 

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

 

这个教导是针对谁的?当然是针对我们(E列)的,否则我们就有麻烦了,基督的任何教导都无法确切地应用到我们身上。而且,如果基督没有用他的生命和教导揭示出神想要的回应,我们就毫无指望得知神的旨意。看来,这是一个直接的宣告。它的确是。但圣经的其他教导又对它进行了修正。实际上,当基督被人打一边的脸时,他也并没有真的转过另一边来让人打(约18:22-23)。因此,我会将这一教导从直接宣告移到普遍原则:从直接教导中提出的普遍原则(D列)。换句话说,这节经文明确教导不抵抗。但我们应当将它与圣经中涉及该主题的所有其他教导相联系。它对教义和当代生活的意义应当被信实地总结出来并彻底遵行,相信主会对后果负责。

 

 

《使徒行传》18

 

但圣灵降临在你们身上,你们就必得着能力;并要在耶路撒冷、犹太全地和撒玛利亚,直到地极,作我的见证。

 

这是对谁说的?对我们说的(E列)。我们怎么知道呢?这段经文似乎只不过与《使徒行传》244-45节一样是历史事件。但是,有两个原因显示出它并不局限于当时那个时代或环境:首先,圣经在其他地方明确教导每个基督徒都会被圣灵充满;第二,把福音传遍世界既出自教导,也显明为教会的责任。在流程图中,我会将它归入第二个普遍原则:从历史事件中提出的普遍原则(C列)。它对教义和当代生活的意义非常明显。当大多数教会将大部分人力和财力只投入到自己的“耶路撒冷”时,就是对这一教导极大的违背。

 

几乎任何一段经文都可以用以上方法分析它在当今的应用。我用了能够体现各种可能性的例子。其实,圣经大多数有关我们该信什么(教义)和我们该怎样行的主要教导都不难理解。圣经中那些直接的教导就足以让我们倾其一生了。然而,所有经文都是神所默示的,都对我们有益处。虽然某个教导的应用可能有困难或争议,但我们的责任是,竭力学习,在神面前得蒙喜悦,做无愧的工人。

 

教义或行为的圣经权柄

 

尽管如此,应用经文还存在一个更深的问题。很多教会并非因某些有争议的经文分裂,而是由于某人提出一个观点,一些人接受,然而另一些人不仔细分析就拒绝。如果我们不从一段经文出发(图表1所示),而是从一个教义或行为出发,怎能衡量它对信仰和当代生活的圣经权柄呢?我们根据已经学习过的指导方法设计了以下的流程图,也许对读者有所帮助。让我们来思考几个例子,并按照图示逐一分析。

 

 

有人认为教会的主要目标是传福音。在辩论之前,我们应该回答流程图中的第一个问题:基本观点是什么?提出该观点的人的意思是不是指传福音是教会的“唯一”目的?如果是,它就不得不依照图表2中全部回答是“否”的那一列(D列)。因为除了传福音,圣经还教导了教会的许多其他目的。如果说“主要目标”可能指传福音是教会对世界的主要责任,我会认为这句话就是直接宣告神的旨意(A列)。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这个观点,所以这时我们就可以回到属于它的地方-涉及这个问题的具体经文。一旦回到具体的经文,我们就可以利用前一个流程图(图表1)来分析了。

 

但是,此教导是否与圣经中的其他教导相平衡?例如,坚持这个观点的人是否真的认为传福音是教会对世界的“唯一”责任?他所属教会的事工是否显示出对公义和怜悯这一圣经命令缺乏负责任的回应?如果是,这个被直接宣告的神的旨意就与其他教导不协调(图表2A列),因此必须被调整。另一方面,“与其他教导相平衡”是否意味着同等重要?不是,正如我们之前所见(十五、十六章),这意味着其所强调的与圣经所强调的相似。传福音的热情是否全部倾注在自己当地的福音见证上,而甚少投入福音未到之地?又或者是宣教事工耗尽了教会的全部精力,以至于教会没有来自当地社区的新信徒增长?在这两种情形中,教会的教导都是失衡的,需要调整,然后以信心和顺服回应。

 

思考下面这个说法:“教会应将精力集中在世界上从未听过福音的人群。”首先,基本观点是什么?如果这句话的意思是:除非所有人都听过福音,否则没人有权听两次。这并不是神旨意的直接宣告,也不是明确的圣经原则所要求(C列),它可能应当被摒弃(D列)。但是,如果持这一观点的人给出圣经证据,证明它在某些方面与圣经真理相合,尽管这么做并非圣经所要求的,那么其权威的基础应该被陈明。它是个人的相信,而非神的启示真理。

 

但另一方面,如果基本观点只是教会应该把让全世界的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听到福音、让每一个社区都拥有教会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这当然是神旨意的直接宣告(A列)。

 

有些人这么说的意思可能是指我们需要彻底调整人力、物力,将教会事工的重点放在第三世界,放在那些连听到福音的机会都没有的人身上,因为在他们当中没有做见证的教会。这一点虽无法被直接宣告的命令证明(A列),但在我看来,明确的圣经原则似乎要求这样做(B列)。如果教会能够平衡其他责任,这似乎既是当今教会一个最重要的责任,也是最被忽视的责任。如果是这样,它所要求的回应是信心和顺服。

 

教会应该负责为未婚的成员安排婚姻吗?教会应该负责为未婚的成员安排婚姻吗?这实在说不上是直接宣告的神的旨意(A列)或者由明确的圣经原则所要求的(B列)。它与圣经中的直接教导和明确原则相合吗?当然,在认可这种做法的社会中,应当允许(C列)。

 

对于在每次教会崇拜中都要公开宣信基督的要求怎么看?根据图表,这种做法显然仅仅与圣经教导相合,而不是圣经所要求的(C列)。因此,将绝对权柄施加于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

 

解放神学现今广为流传。但它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它是指福音让受捆绑的人得解放吗?那么它就是神旨意的直接宣告(A列)。它是指教会应致力于在全社会实现公义与怜悯吗?那么我相信它是明确的圣经原则所要求的(B列),而且在保持与其他圣经原则相协调的情况下,必须被遵守。它是指神正在我们这个时代的暴力革命中做工,教会应当参与暴力吗?那么它就与神旨意的直接宣告和明确的圣经原则所要求不合,应该被制止(D列)。

 

这些例子旨在提供一个方法,可以显示并引导对一个教义或行为的圣经权柄的衡量。研经者的责任是确定圣经教导的受众,并且明确神想要的回应。面对具体的经文和教导,我们应该怎样以信心和顺服来回应呢?在生活中实践信仰和如何生活是学习圣经的最终目标。

 

信徒应该如何让圣经切实成为个人和教会生活的权威?要通过让圣经本身决定以下问题的答案:作者的意思是什么?这一教导的既定受众是谁?神想要什么回应?

 

若要让圣经在我们的生活中成为真正的权威,我们必须竭力确定经文的意思是什么(八至十八章);哪些部分旨在让我们今天用信心和顺服来回应(十九章);普遍原则是哪些,以及神要我们怎样行出他启示的旨意(二十章)。当我们热切地开始这么做时,凭着圣灵所赐的智慧和忠心,神的启示在我们信心和顺服中的目的就会更充分地实现,神也会更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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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本书对学习圣经应用的指导方法很有帮助:Toward an Exegetical Theology: Biblical Exegesis for Preaching and Teaching, by Walter G. Kaiser (Grand Rapids: Baker, 1981).

[2] I. Howard Marshall, “Is the Bible Our Supreme Authority?” His, March 1978, 12.

[3] A. Berkeley Mickelsen, Interpreting the Bibl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3),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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