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文

 

一段经文的上下文可能指明了被限定的受众。作者既可能直接陈明他既定的受众,也可能通过上下文暗示。

 

作者指明受众

 

马太记录耶稣说“虚心的人有福了”( 太5:3)时指出了受众,即所有在灵里贫穷的人都有资格得祝福。路加记录耶稣说“你们贫穷的人有福了”(6:20)时,指明他的受众是世上所有物质穷困的人当中在场听到耶稣讲话的人。这里当然不是指所有贫穷的人都有福。人们对这两篇经文的混淆造成了颇多困惑,其实作者已经清楚地指明了它们的受众。

 

耶稣和保罗都从未结婚,他们也都教导了独身的优越性(太19:12;林前7:8)。然而,耶稣和保罗都在那些经文的上下文中限定了这一教导的应用。门徒评论道:“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因为不可离婚)。”针对门徒的这番话,耶稣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保罗说,如果男人们都能像他一样不娶妻室,那当然好,但并非所有人都能一直守独身。所以这一教导并非针对所有男性基督徒,而仅仅是针对那些有恩赐的人。重要的是,我们要根据经文的上下文,而不是自己的神学、文化或者个人倾向,来确定作者既定的受众—是所有人,还是只有基督徒;是旧约时代的犹太人,还是新约时代的基督徒;是1世纪的基督徒,还是所有基督徒;是仅限于经文指定的受众,还是包括其他人。

 

启示历史

 

圣经作者将神启示的救赎史记录下来,是要给我们榜样或借鉴(林前10:11)。圣经的所有记录都是真实的,而历史是照着圣经的记录发生的。但是,任何历史事件要成为具有权威性的行为规范、一个神给历世历代所有人的行为准则,必须由神授权的代言人指明。某个事件被记录为确实发生过,不一定就代表它是神普遍旨意的启示。圣经作者在记录历史事件时往往不评论神是赞同还是反对。例如,罗得女儿们的乱伦(创19:34)。即便圣经对某种行为做出了道德评判(称赞或批判),得出这个结论的原因也不一定会被记录。也许出于这个原因,圣经并没有在任何地方暗示任何历史事件因被记录在圣经中就变成了所有时代所有人的标准。

 

至于圣经中没有提到的行为就应该被禁止,就更没有根据了。但是,热心高涨的研经者依然不断从诸如《使徒行传》等书卷中总结出一些标准。他们根据使徒所做的和没有做的总结出一系列本土宣教事工的原则,包括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被禁止的。例如,给归信之人马上施洗,教堂里禁用乐器以及许多其他细节,都基于它们是否为使徒教会的一部分而被立为标准。很多人因此根据《使徒行传》而建立了讲方言是圣灵充满的必要标志这一教义。这可不是对圣经历史记录的合理应用(我们之后探讨什么是合理的应用)。让我们思考圣经中两种与历史有关的教导:历史事件以及针对特定的某个人或群体的教导。

 

历史事件。我想称这种文学体裁为“叙事体”,但是在今天这个后现代环境中,此术语可能会让人误解。如前所见,当今的一些释经者将整本圣经视为“叙事体”,否认圣经中的其他文学体裁。本书所持的观点是将历史性叙事体看作文学体裁的一种。圣经中的很多篇幅就是历史记录,或者所谓的“叙事体”。问题是,神意在我们如何理解并应用这些经文?不管以利户对约伯的一番话是否能说得通,它都不具备启示真理的权威性,然而,《约伯记》本身是圣灵所默示的,意味着只有对人物语言的记录是准确的。

 

传福音的时候,我们常把保罗对狱卒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31)奉为准则,但拒绝将基督对青年财主相似问题的回答“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来跟从我”当作规范性的。即便基督在《路加福音》1233节中把它作为规范重申,我们依然如此。还有,为什么我们倾向于认为保罗的行为总是值得效仿,而彼得的行为则几乎总是相反呢?

 

一个事件或行为不应当单单因为被记录在圣经之中就成为现代人的行为准则。我们必须用圣经直接的教导来衡量它。

 

针对特定的人或群体的教导。圣经中的很多篇幅都是针对某人或某个群体的。只有当这些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群体的命令与圣经其他地方的普遍教导相同时,它们才可以被视为普遍真理,而不能单凭这些命令本身。当神对摩西说“把你脚上的鞋脱下来……因为你所站之地是圣地”(出3:5),或者基督对门徒说“解开(驴驹),牵到我这里来”(太21:23),大家都认同这些命令是特定历史性的,不能将它们应用在摩西或门徒之外的任何人身上。

 

但是,这条原则会被滥用,使得所有基督和使徒书信的教导被变成特定历史性的,而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有些人认为基督教导的对象是他的门徒或特定的某些人,这些教导如今不适用于我们。还有一些人试图区分使徒书信,称其中一些为“信件”,另一些为“使徒书信”。他们认为信件的权威性低于使徒书信,因为信件仅仅是针对历史上的特定情况,并不是针对普世教会,因此,这些教导当今对我们不具有权威性。

 

也有人对《诗篇》中的诅咒诗提出类似问题:诗人的做法是对还是错?诅咒诗呼求神诅咒作者的敌人,它们是作者的经历与心情的真实反映。但有些人质疑是否应当将这些经文视为神默示的见证。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依然坚持:任何解释经文的方法必须是圣经自己指定的方法,否则,圣经就不再是最终权威。使徒视基督的教导为最终权威。不但如此,没有任何内在证据暗示使徒书信与信件之间,或者《诗篇》作者的见证与神旨意的启示之间有区别。新约一致将《诗篇》视为神旨意的启示,彼得也以同样的方式看待保罗的书信(彼后3:1516)。

 

我们必须视《诗篇》、基督的教导和使徒书信在应用上为普世性的,是我们今天的规范,因为早期的使徒们就是如此看待这些教导。这一点始终是正确的,除非上下文明确指出这段经文受众的历史局限性,即针对某个人或群体。例如,当保罗在书信的末尾列出具体问候的名单和吩咐时,其上下文显然将这些命令局限于某个人或场合。在受众不易区分时,为了维护圣经的独立权威性,我们应该假定该教导是针对所有人的,而不能轻易地将它搁置一旁。放宽这条原则的适用范围会危及圣经的独立权威性,是我们付不起的代价。

 

总而言之,圣经本身可能会在紧接的上下文中,通过作者的直接陈明或明显的历史背景的局限来限定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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