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得自由脱离律法

 

罗马书7:1-4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罗马书第7章是圣经中最广为人知的一章,它在圣经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任何人决心去解释或教导这一章,像我正在做的这样,都会发现这是一项艰巨的挑战。为什么?原因如下。

 

首先,这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焦点。从第14节至结尾,保罗写到他自己与罪激烈的挣扎。但这是指他一生中的哪一个阶段呢?保罗是谈论他未信主之前的那段岁月吗?或者他是描述写这卷书信时的光景?他只是在讲理论吗?或者他在描述一段真实的挣扎?这段经文一直是各方争辩的焦点,因为它对现代所谓的“世俗基督徒”(如果真有这种人存在的话),或“主权救恩”有相当清楚的教导。

 

此外,本章第一段(第1节至6节)也呈现了一个问题。保罗在这里用有关婚姻的律法为例证,说明基督徒如何脱离律法的束缚,以与耶稣基督联合。

 

这个例证从表面看似乎颇简单,但它却使不少人感到困惑。主要的难处在,这个例证指出一个做妻子的,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固然受律法的约束,如果丈夫死了,她就可以再嫁。它说明了基督徒若对律法死,就能归于基督。但在这个例证里,死的是丈夫,而不是妻子,再婚的是妻子。此外,丈夫又代表什么呢?他代表律法吗?若是,又代表什么样的律法呢?是一般的律法,或旧约的律法?他若不代表律法,又代表什么呢?雷•斯特德曼认为,丈夫代表的是亚当。圣奥古斯丁和其他一些改教家都主张丈夫代表我们老旧、堕落的生命。

 

你检视任何一本解经书籍,都会发现这段经文还包含了更多其他的问题。

 

威廉·巴克莱论到罗马书第7章时说:“像这样复杂和艰深的段落,在保罗的作品中倒颇罕见。”多德(C. H. Dodd)的评论则趋于偏激,他认为“这里的例证……看起来颇令人困惑”。他建议我们“尽量忽略例证,只探究保罗在事实和经验的领域中说了什么”。对实事求是的解经家来说,他的建议实在一无可取。

 

最难的问题:运用

 

从一个传道人的立场看,我认为罗马书第7章最大的问题不是如何解释这一章(追根究柢说来,这一章并没有想象中那么艰难),而是如何将其运用在我们的知识上。请容我加以解释。

 

或许你还记得,我前面说过,在罗马书这一整大段(从第5章到8章)中,第6章和7章是岔出去的一段。整大段是讲到救恩的确据和把握,它一开头提出的真理是,我们既然已经因神在基督里的工作而得救,如今就“与神和好”了。结尾则是胜利的吶喊(第8章):没有什么能使我们与神的关系隔绝。使徒保罗在这一大段中讨论到两个问题:(1)这一类的教义难道会导致我们产生不道德的行为吗?因为它似乎是说,不论我们做什么,最终都会得救。(2)这样岂不使律法变得无用武之处吗?这对犹太人尤其关系重大,因为他们一向认为律法是从神来的美好恩赐。

 

保罗在第6章回答了第一个问题,指出福音不但不会使人堕落,而且会带来完全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神救我们脱离罪之后,就使我们与基督联合,其结果是所有被拯救的人都必须为他而活,他们也甘愿这样做。保罗又在第7章回答了第二个有关律法的问题。

 

此处讨论的就是第二个问题。现代人大多对律法漠不关心。事实上,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受律法约束。因此你如何向这些对律法毫无兴趣的人陈述律法的重要性?或者当他们的言行似乎已经脱离律法(可惜方式错误)时,你又如何告诉他们,他们必须脱离律法,才能如罗马书7:1-6所说的那样为义而活?你如何使他们觉得你所谈论的神之律法与他们有切身的关系?

 

宇宙性的问题

 

多数解经家同意,罗马书第7章里的“律法”是指一般的律法,而非特别指旧约的律法;第1节的“弟兄”是指所有基督徒,而非单单相信主的犹太人。但整体包括了部分,因此保罗一开始提出的问题也适用于信主的犹太人。我从此处着手,是因为这是最容易明白的部分。

 

这个问题是双重的,第一,这个问题我前面已经讨论过了,也就是保罗的教导——人被称为义不是靠律法——似乎使律法变得一无价值,甚至有害。任何真犹太人都无法接受这种说法。犹太人知道律法是神在西奈山上透过摩西赐下的,当时神的临在还带来许多令人害怕的景象。没有什么事件比神在西奈山颁布律法更重要更严肃的了。犹太人视律法为神赐给人的一件伟大、美好、恩慈之礼物。我们怎能将这样重要的恩赐抛弃在一旁呢?

 

另一个问题是,虽然律法是好的,但它也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它所强调的严格行为规范,会对认真守法的人形成一种压力。犹太人有一个特别的名词,他们称其为“轭”,就像牲畜做苦工时套在背上的轭。虔诚的犹太人就是如此,他们以自己的轭为荣。那轭是从神来的,可以使他们从凡人当中脱颖而出。但那仍然是一个轭,是一个又大又沉重无比的负担。

 

你记得吗?使徒行传第15章记载,彼得曾在耶路撒冷的公会清楚谈论到这一点。公会的人企图强迫外邦信徒谨守旧约律法,保罗和彼得都认可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彼得说:“现在为什么试探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10节)。他坦白指出,人若想要靠遵行神的律法得救,无啻是一项繁重而枉然的举动。

 

但这仅仅是犹太人的问题吗?我刚才说过,整体包括了部分;因此犹太人的问题也包括在内。但犹太人以外的人又如何呢?这个问题如何影响外邦人呢?

 

影响的方式如下:你或许记得,知名的剑桥大学教授和解经家C. S. 路易斯曾经在他那本《返璞归真》(Mere Christianity)中说,所有人类都感觉并且承认,他们受到某种道德标准的约束。C. S. 路易斯称其为“人类本性之律”,他用人类在争论事情时所用的词句来说明。人类常常说出这样的话:“如果别人也这样对待你,你会有什么感觉?”“这是我的位子,是我先来的。”“别惹他,他又没有惹你。”“你为什么先动手?”“你分我一点你的橘子,我就把我的分一点给你。”“别耍赖,你明明答应我的!”C. S. 路易斯相信,这一类谈话显示,各地方的人都承认有某种行为标准存在,并且每个人都应该照着这标准而行。对此我深有同感。

 

当然,他们或许对这标准的细节有歧见,也可能在运用时有误,但他们都相信有所谓的“是非”存在。他们不但相信,而且指望别人也遵守这个“正宗”标准。所以他们才会要求别人采取我前面引述的那些正确行为。

 

C. S. 路易斯的论证中还有另一个重点:我们都破坏了这个自然律。此外,我们对于破坏这律的事实深感内疚,所以我们总是想尽办法遮盖自己的恶行,或给自己找借口。

 

人类的这种行为显示,从某一方面说,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都是“在律法之下”,知道自己将被律法定罪。所以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所讨论的问题是整个人类的问题。

 

雷•斯特德曼的罗马书研究中,提出四个证据,证明所有人生来都是“在律法之下”,即使他们没有旧约的律法,或不曾顺服旧约的律法。这四个证据颇值得我们探究。

 

1. 我们以自己的成就为荣。乍看之下,这似乎证明确实有一个标准存在,是我们可以达到的,而别人却达不到,或未能做得这么好,所以我们并不觉得这些标准在定我们的罪。其实这正足以显示我们里面有被定罪的感觉,因为我们炫耀自己在某一个道德领域的成就时,往往是为了转移别人对我们在另一个领域中的失败之注意力。例如,一个慈善家为他捐出的十万元慈善捐款而大事吹嘘,很可能是因为他对这笔款项的来路感到内疚。或许他为了积财致富而忽略了家人,或许他是用巧取豪夺的手段获得这笔金钱。斯特德曼说:“律法揭露失败。因此活在律法之下的人第一个特征是,他总是夸口自己表现得多优秀。”

 

2. 我们对别人吹毛求疵。这是另一个障眼法,是一种“代罪羔羊”的手段。让对方觉得别人多么失败,或许这样他就不会注意到我的失败。有趣的是,我们最频繁地批评别人之处,往往就是我们自己最脆弱的地方。骄傲的人最恨恶别人的骄傲。骗子对别人是否欺骗自己最敏感。

 

3. 我们极不情愿承认自己的失败。这是吹嘘的另一面。由于我们不断感到律法的压力,于是我们企图遮盖自己的失败。如果我们不觉得自己“在律法之下”,又何必百般遮掩呢?我们若不承认一个标准,就不会否认自己破坏了它。

 

4. 我们深受忧郁、失望、挫败之苦。这来到了问题的中心,因为这说明人们企图借制造新律法来提高道德标准,是徒劳无益的。社会改革家往往以为要提高一个团体的道德水准,只需教育大家什么是对的,然后提供一些鼓励的法子。但这根本行不通。我们已经“在律法之下”了。制造更多的律法,或更好的律法,或更高的律法,又有何用?这些所谓更好的律法只会徒然加深我们的挫败感,使我们更焦虑。我们早已被打得毫无招架之力了。

 

我们可能喊道:“我是一个罪魁!”“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这是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末了提出来的问题,他自己回答说,救我的不是新律法,而是“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25节)。拯救我们的是神,而不是律法。

 

从死到生

 

然而我们是“在律法之下”。犹太人在旧约的律法之下,外邦人在自然律之下。问题就出在这里。正如保罗稍早在罗马书中证明的,律法不能救我们。他现在又指出,律法不能使我们成圣。但我们还是在律法之下。成圣是靠神而非靠律法,这样说固然不错,但我们若仍然在律法的捆绑下,这对我们又有何益处呢?

 

当然,这是保罗在此介绍罗马书7:1-4的原因。他告诉我们,解决之道乃是死。我们必须先向一方(律法)死,才能从另一方(耶稣基督)得自由。律法在这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保罗将在下一段(7-13节)做详细的解释。但他有关律法的第一个教导是,我们必须脱离律法,而唯一脱离它的方法就是死。

 

于是这个论证开始变得艰深起来。让我们谨慎地来探讨。

 

首先,保罗提出一个众所公认的事实:“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1节)。这是很明显的道理。只要我们活着,就受国家的律法约束。一旦我们死了,就脱离了这些律法的束缚。显然你无法要求一个死人做任何事,也不能因为他做不到而惩罚他。这一点是每一个人都同意的。

 

第二,保罗从一般人的经验举例说明。他提到一个已婚的女人。他的论点是:“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2-3节)。这个论证的重点很简单:丈夫的死,使妻子在律法上得以脱离婚姻对她的约束。

 

我相信很多人在解经上犯的错误,都是因为他们企图把保罗未教导的东西强加进去。我们必须记住,这段话不是证明保罗的论点,它只是一个例证而已。更重要的,它不是寓意。我们不必把这个例证的每一部分都赋予某些含义。事实上,如果我们这样做,就会立刻陷入困境。就像我一开始所说的,很多人把各种不同的含义附加在这个例子中的“丈夫”一词上。

 

但是保罗为什么不用一种能避免这些问题的方式,来陈述他的例证呢?有一个理由是,不管他怎么努力,都很难避免产生问题。如果丈夫代表律法,那么律法死了,我们就能嫁给另一个人,就是基督。但律法并未死,它还活着,并且有其价值。保罗在第12节说:“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事实上,死的是我们——在基督里死了,正如保罗在加拉太书2:20所说的:“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

 

如果照这样解释,死了的丈夫代表我们,这下子整个例证都分崩离析了,因为我们既然死了,就无法再与别人结婚,而这正是保罗在此处所强调的。

 

那么,保罗何必使用例证呢?我想他有几个很好的理由。钟马田的注解里提出了四个理由。

 

1. 女人若嫁给一个男人为妻,就在那人的权柄之下。或许这在女权高涨的今天行不通,但这是保罗那个时代,以及历史上许多其他时代和地方的情形。丈夫有权柄管辖妻子,没有所谓的男女平等或妻子管辖丈夫的事。这是保罗要告诉我们的。人类有义务顺服自然律和神的律法。没有人可以自己订道德规律,或完全弃律法于不顾。我们必须负起责任。

 

2. 在婚姻中,妻子对丈夫的顺服是一生之久的事。今天我们以为一场婚姻可以轻易就以离婚收场,而且还美其名曰“两愿离婚”。这与保罗的心意大相径庭。他是从属灵方面来思想,今日基督徒在婚礼上仍然习用这观念。通常新人会被要求重复这样的誓词:“我某某人,愿意嫁(或娶)你某某人,作你合法的妻子(或丈夫);我在神和这些见证人面前立约,矢志一生做你恩爱和忠心的妻子(或丈夫),不论贫富、喜忧、健康或罹病,都不改变。”婚姻的例子显示,我们此生是在神律法的权柄之下。

 

3. 虽然这种关系是长远的,并且具有约束力,但我们也可能进入另一种关系里。在什么情形下呢?就是当有一方去世的时候。

 

这是保罗此处特别强调的。因为他在第2节提出来之后,立刻又在第3节重复一次说:“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保罗企图在这一节表达什么?我再重述一次,他不是在说寓言,以丈夫代表某种人,妻子又代表另一种人。他的重点是,如果丈夫死了,新的关系就不会违犯婚姻法,它其实是在维护律法。这女人脱离了那强制她必须与前任丈夫在一起的律法,所以她可以合法地与另一个人结婚。

 

你知道这是如何运作的吗?反对保罗的人会说:“那么律法怎么办?难道你所传讲的福音就废弃了律法,或将律法搁置一旁不顾吗?”保罗的回答是:“完全不对!”在神用恩典使罪人称义的福音中,律法得到了完全的尊重、满足和支持。救恩“完成了律法”,但同时救恩也脱离了律法,你我若要在基督里更进深,在道德上结实累累,就必须如此。

 

于是我们来到第四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4. 这种新的关系有一个目标,就是“结果子给神”(4节)。解经家似乎对最后这一点存着戒心。毫无疑问的,他们觉得给基督繁衍后嗣的观念总有点不妥。我并不这样想。保罗想到的是义,神的果子就是义。他的观念是,我们若嫁给律法(或者说与亚当及我们旧的罪性联合),又怎能得到义呢?旧的丈夫是软弱无力的。律法从未在任何人身上产生义。这样我们如何结果子呢?答案是,必须先让死来中断旧有的关系,好叫我们进入与耶稣基督之间那种新的、结果子的关系中。

 

这如何产生呢?乃是靠我们在基督里向律法死;也就是说,让基督的死成为我们的死。因此我们在基督里面死的时候,就是对律法死了;我们在基督里面活的时候,就进入了新的关系中。如今神就像他在伊甸园中对始祖说的那样对我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1:28)。这当然不是指肉体的后裔,而是指圣灵所产生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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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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