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7:7-12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一个人若在研读了罗马书前面这些经文之后,仍然不了解保罗教训中所说的律法之限制,就未免太愚不可及了。保罗在较前面的几章指出,律法无法使人称义。然后他又说到,律法也不能叫人成圣。因此我们若要脱离罪的刑罚和权势,必须靠神在耶稣基督里的工作,以及圣灵的工作才行。
但有时候一个论述可能太过于强烈,以致于自相矛盾。这是很多人在这里的看法,说不定你也是其中之一。
或许有人会说:“保罗,你说过律法不能使人称义,或叫人成圣;它也不能宣告人的正直,或使人变得正直。既然如此,律法还有什么价值呢?你的意思岂不是说,律法一文不值,可以弃之如敝屣?”或者有人说:“你说过罪是被律法激发的,那些听见律法的人反而会去做他们本来不会做的坏事。若是这样,你岂不是在指控神的律法会导致人犯罪,所以律法本身变得有罪了吗?”
既然律法是从神来的,神不能作恶,也不会制造任何恶,这样发展下去,保罗所教导的福音岂不自相矛盾?当然,这种推论是错误的。我们正讨论的这几节经文就能显示,为什么律法不是有罪的。它们特别说到律法的三个功用,虽然律法本身不能使人称义,也不能叫人成圣。
律法显出罪来
根据第7节,律法完成的第一件事是显出罪是罪。这里说,“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此处有两个问题,两者我们都需要弄明白。第一个问题是,如果任凭人依靠天然的直觉,人永远不会知道自己是罪人。以创世记6:5为例。那里说到洪水之前,“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描述了神所看到的罪——人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但谁真正相信这些呢?谁相信自己有作恶的倾向呢?除非圣灵用超自然的力量光照人心,否则没有人会相信。
以我们稍早看过的罗马书3:10-12为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除非神将这些启示给人,没有人天生就相信的。
第二个问题是,即使因着某种原因我们承认自己做过坏事,但圣灵若不向我们指明这些违犯了神的律法,我们永远无法知道这些是“罪”。如果我们做事违反了自然律,或罔顾公平的原则,或抵触约定俗成的道德标准,我们可能承认这些行动是“错的”。我们可能因违犯国家律令而承认自己的行动是“犯法”的。但我们若看不出这些行为是违犯了神的律法,我们就不会称这些错误的行为或犯法的行动为“罪”。
所以律法的第一个功能是启示我们是罪人。它指出我们做的坏事是得罪了神。莱昂·莫里斯说得很对:“人没有神的律法就看不见这些错误行为的本质……只有律法能显示错误的行为其实就是罪。”
第7节的后半节里,保罗举了一个例证,显然这是根据他个人的经历,因为这是他在本章第一次使用第一人称。他的例子与贪婪有关,这也是十诫的最后一诫。保罗似乎是说,就在这一点上,他开始承认自己是一个罪人。
我们知道保罗如何看待神在他身上动工之前他自己的光景,因为他在腓立比书第3章做过描述。当时他四处逼迫基督徒,甚至出手伤害他们,那时他认为自己是一个罪人吗?当然不!相反的,他觉得自己道德高尚。他说:“就律法上的义说”他是“无可指摘的”(腓3:6)。他自认是道德的楷模。一直到律法开始在他身上动工——从“不可起贪心”等话语着手——他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是一个罪人。
律法激发罪
神的律法所具的第二个功用是激发罪,让人明白罪的真正本相。保罗这样说:“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8节)。这是我所谓的“罪误用了神善良的律法”。我们可以从几方面来看。
1. 罪抓住诫命所提供的机会,在我们心中澎湃着悖逆的浪潮。当然,悖逆一直是存在的,这是指人违抗神的命令。但律法一来,原先冬眠的悖逆忽然被唤醒了,我们发现到自己里面的真相。
让我举两个例子说明。
第一个出自圣经。创世记第3章说到,亚当和夏娃违背神的命令,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实。如果神未下达那个禁令,他们就没有什么可违反的,他们始终是无辜的。然而一旦神说,“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结果这就成了亚当一心想做的事。罪抓住命令所提供的机会,在他里面产生贪念。
我们知道亚当和夏娃最初是纯洁无瑕疵的。因此我们很难解释——可能也根本无法解释——他们怎么变得开始违背神的律法。我们无法解释罪来自何处。但人类始祖堕落的故事让我们看见,律法本身如何带出我们的悖逆。
另一个是历史上的例证。圣奥古斯丁在他的《忏悔录》中提到,他年轻的时候,曾经和一群朋友夜间潜入邻人的果园偷摘梨子。他们用力摇晃梨树,摇落了满地的梨,然后全数带走。他们只吃了少数,其余的全部都喂了猪。为什么奥古斯丁要偷梨呢?这个中古时代的神学家在经过他特有的慎密思考之后,写了好几大张的纸来分析这个问题。
他偷梨是为了梨子太诱人吗?它们确实美味可口,因为它们也是神创造的。但这不是他偷梨的原因。他家里可能还有更大更美味的梨。
因为当时他饿了,不得不偷梨充饥?显然也不是。
为了想得到同伴的赞同?他说这可能是一部分的原因。但这无法解释为什么他和那伙朋友一定得用这种不当的行为获取别人的赞同。为什么偷窃还值得赞许?
奥古斯丁终于说出真正的原因。他说:“我摘那些梨,实在只是为了偷窃而偷……我并不喜欢梨,我只喜欢偷窃这行为。”换句话说,禁止偷窃的律令唤起了他偷窃的欲望。
2. 罪趁着诫命所提供的机会,用前所未有的方法使人里面产生犯罪的欲望。律法本来是要告诉我们不可做何事,结果却使我们开始思想那事,由于我们是有罪的人,很快我们就发现自己不断想要去尝试做那件事。
让我举一个自己的例子。我读小学六年级的时候,有一天中午,我们正要准备回家吃中饭,我们的校长进到教室宣布一件事。他听说有学生带鞭炮到学校,这是绝对不准许的。鞭炮是危险性物品,宾州法律禁止燃放鞭炮。校长警告我们,若有学生带鞭炮到学校,即使不点燃,但只要被抓到,就会立刻被开除,永远不得再恢复学籍。
我本来就没有鞭炮,也从未起过这念头。然而我一旦开始想到鞭炮,好奇心就越来越高涨。我忽然想到我的一个朋友手边有一些鞭炮。
我在回家的路上,就和另一个同学停在那个朋友家,向他要了一些鞭炮。四十五分钟以后,我们回到学校,就进入衣帽间,并且邀请另一个男生来看热闹。我告诉他:“你抓住导火线的中间部分,使劲捏住,然后我们来点火。别人或许以为这样会爆炸,但是火苗蔓延到你的手指时就会自动熄灭,你不会有事的。”
但我们没料到,点着的导火线烫伤了那个同学的手指,他立刻将鞭炮抛掷出去。结果鞭炮在一片蓝烟和碎纸屑中爆炸,我们吓得马上躲到柜子里去了。
你很难想象鞭炮响彻在一个有着挑高屋顶、塑胶墙壁、大理石地砖的古老校舍中的情景!你也很难想象一个校长可以在多短的时间内冲出他的办公室,穿越走道,跑进一间教室。他甚至在我们蹒跚爬出衣柜的门之前就抵达了。他的表情和我们一样惊讶,虽然心情各一。他打发我们回家把各人的家长带来,我记得他不断重复地说:“我刚刚才宣布过,不准带鞭炮到学校!我简直不敢相信会发生这种事!”他当时确实无法相信。但我敢肯定一点:我们的悖逆,和多年来成千个学生无数的恶劣行为,最终一定可以使他变成一个道道地地的加尔文派——至少在有关儿童具有堕落本性这方面的教义他是绝对赞同的。
这是律法的效用。它能激发恶。在这样做的时候,它不仅让我们看见罪是罪,是违反了神的命令,它也指出罪的势力是多么庞大。如果罪甚至能利用神善良的律法来达其目的,可见它的势力之强大。
律法将我们带到自己的结局上
律法的第三个功用是将我们带向终点——死亡。这是保罗在本段后半所说的,他这样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9-11节)。
这是什么意思?保罗“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是什么意思?他从不知道律法吗?“诫命叫他死”是什么意思?
这段经文的含义似乎相当清楚。保罗在从前——指他“就律法上的义说是无可指摘的”那段日子——还以为自己在神面前可以站立得住。神告诉他当做什么,他都一一照办了。若有谁能讨神的喜悦,就非他莫属了。正如莱昂·莫里斯说的:“他以前是活的,意思是他在神的律法面前从未被置于死地。”然后律法来了,他开始意识到律法的存在。如果他这里指的是贪心,其实他从年幼时就知道不可贪心。但如今他开始明白律法,这时他的自以为义和自信心都化为乌有了。他用的词句是“杀了我”。
到底在保罗身上发生了什么事?这正是我前面所描述的。当律法开始促使保罗以正确的方式行事时,保罗看见:(1)他是有罪的,因为他已经破坏了律法,(2)他的本性原来是这样的:他不但不想遵守律法,反而企图破坏它。律法不但没有把罪赶除,反而唤醒了罪。他看清自己的景况是多么无药可救。
但这并不失为一件好事。如果保罗一直以为自己还不错,他就只有灭亡一途。只有当他明白自己失丧了,他才预备好去听神所说有关救主的信息。
律法是罪吗?当然不是!
那么律法是罪吗?当然不是!这是保罗提出的问题,他的答案是,“断乎不是!”(7节)。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2节)。律法做的其实就是神差遣它到世界上做的事。律法的三个功用也都是好的。
于是我们得到几个重要的结论。
第一,律法不能拯救任何人。它从未救过人,以后也不能。所以你若以为自己是个善良的人,用一般的道德标准衡量的话还过得去,以为神会看在你素行良好的分上悦纳你,接受你的表现,将来让你上天堂,这并不表示你已经听从和遵守了律法,反而显示你还未真正明白律法呢!律法在谴责你,可是你故意忽略它,以为一切都没问题。
保罗在第11节描述的正是你的情形:“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你。如何引诱呢?就是使你高枕无忧,而实际上你正迈向灭亡之路。
罪是何等狡猾啊!钟马田在他对这几节经文的注解中,曾列出罪用来蒙蔽我们的九种方式。
1. 罪使我们误用律法,让我们以为只要我们不犯外表的罪,或可眼见的罪,我们就没问题,却忘了对神来说,思想和意图是同样重要的。
2. 有时候罪会改变策略,告诉我们反正我们已经无药可救了,不如继续犯罪下去。
3. 罪告诉我们,我们是否圣洁并不重要。罪说:“我们何不仍在罪中,好叫恩典显多?”
4. 罪使我们对律法愤怒,觉得神若禁止我们犯罪,就是在与我们做对。神若爱我们,应该容许我们快乐地随己意而行。
5. 罪让我们觉得,律法是不合理的,高不可攀,而且是不公平的。
6. 罪让我们自傲。我们会问,为什么我们一定得受律法的约束。我们何不做“超人”或“女超人”,自己来订律法?
7. 罪告诉我们律法是压制人的,使我们无从发挥里面的恩赐和天分。只要我们不受神的诫命压抑,这些自然会充分发展出来。
8. 罪使义看起来好像很单调而枯燥。
9. 罪使我们漠视存心悖逆的后果。它像撒但那样在我们耳边低语:“你们不一定死”(创3:4)。它说,世界上最荒谬的事莫过于有关地狱的说法。它却忘了主耶稣基督在世时论及地狱的次数比任何人都频繁。
如果你以为神会根据你的善行(就是遵守律法)称你为义,那么你就受了罪的蒙蔽,你就尚未明白神赐律法给我们的目的,更遑论知道并明白福音了。让我再重复一次:律法的目的不是要拯救人。它要揭露罪的本相,激发罪人犯罪,并且显示我们远离耶稣基督的光景是多么绝望。
律法向我们指明基督,基督才是我们迫切需要的,特别是我们若盲目地相信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守律法而得救,我们就更需要基督。
第二,我们必须将律法教导给人,唤醒人认识到自己的罪,指出他们需要救主。清教徒在这方面做得很彻底。他们甚至使用保罗在罗马书里的词汇。他们说,传道人有责任用律法“砍杀”人,好叫他们能在福音里“活过来”。今天我们也需要这一类的讲道。人们需要知道自己的善行和所谓的义是徒劳无益的。他们需要知道生命中若没有了救主,是何等绝望。他们需要确实相信耶稣基督是他们唯一的盼望。
但是今天大多数的教会都充斥着“如何自助”的讲道,很多讲座的目的在使人觉得自己还不错,至少有这种本领,可以不必借助别人而独自行善。这些教会并未使用律法来彻底摧毁人的自信。
这种自信必须被完全摧毁,所以清教徒才说到用律法来“砍杀”人。砍杀人是指把人彻底毁灭。不是说予以重击或伤害。它的意思是将人的自义完全摧毁。
匹兹堡神学院退休的教会史教授葛士那曾经在讲解罗马书时,对律法做过一番阐释。他毫不留情面地揭露人性的软弱。聚会以后他走到教会后面,有一位妇女到他面前,竖起相距半寸宽的拇指和食指,对他说:“葛士那博士,你使我感觉自己只有这么大!”
葛士那回答说:“但是夫人,这样仍然太大了。难道你不知道,这么一点的自义,就足以将你拖下地狱吗?”他说得一点没错。律法是要驱逐人一切的自义,这样我们才能单单尊耶稣基督为我们的救主。
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