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9:13-18

 

正如经上所记:“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难道神有什么不公平吗?断乎没有!因他对摩西说:“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据此看来,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发怜悯的神。因为经上有话向法老说:“我将你兴起来,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并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如此看来,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

 

我在前一讲开头的地方指出,我们正研讨的这段经文是整本圣经中最难懂的一段。不仅因为它讨论到拣选,这是困扰很多人的议题,而且它触及到“定罪论”(reprobation),就是神拒绝某些人,使其永远被定罪,而又用平行但方向相反的方式拣选某些人得救。定罪论正是罗马书9:13-18所特别教导的。所以这段经文对许多人而言更是难上加难了。

 

这个教义以两节旧约经文呈现在我们眼前:玛拉基书1:2-3(“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罗9:13所引),和出埃及记9:16(“我将你兴起来,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并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17节所引)。

 

保罗用一个结论来归纳这个教训:“如此看来,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18节)。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这段经文表达的是一种“畸形的教义”,好像神坐在天上,漫不经心地随意支配人的命运,说:“这个人上天堂,我无所谓;那个人下地狱,我也不在乎。”

 

当然,这只是一种讽刺的说法。但我们必须面对这问题。任何人想要认真研究或教导圣经,都不能逃避它。更进一步说,我们研究拣选的教义时,不可能不讨论到各种反对的说法。几年前的费城改革宗神学会议曾以“预定”为主题,邀请加州威斯敏斯特神学院的教会历史教授W. 罗伯特·高德福瑞(W. Robert Godfrey)主讲。这个会议是我在1974年开始的。高德福瑞对他的妻子谈起这个主题,询问她对他的演讲题目有何建议。

 

她回答说:“就叫‘双赢或全输’吧!”

 

当然这有一点轻率,但也不无道理,因为我们不可能只有拣选(这是预定的积极面),而没有它的消极面——定罪。加尔文认识到这一点,很多教会史学者也有同样的认识。加尔文写道:“若不透过定罪这一关,拣选就不可能成立。”

 

当然,要扭曲这个教义是轻而易举之事,就像那些讽刺漫画一样。我们必须谨慎而谦卑地去探讨这教义,知道自己的悟性是有限的。但我们必须试着明白圣经对于定罪论所做的教导,因为我们无法完全回避这个话题。

 

圣经的证据

 

不管我们有什么问题,最好先从圣经所教导有关定罪的事实开始。换句话说,我们必须遵循上一讲讨论正面主题——“拣选”——时所用的步骤,来讨论“定罪”这个题目。

 

圣经有几处教导定罪的事。以下略举数例。

 

16:4“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患的日子所造。”

 

12:39-40“他们所以不能信,因为以赛亚又说:‘主叫他们瞎了眼、硬了心,免得他们眼睛看见,心里明白,回转过来,我就医治他们。’”

 

13:18“我这话不是指着你们众人说的,我知道我所拣选的是谁。现在要应验经上的话,说:‘同我吃饭的人,用脚踢我。’”

 

17:12“我与他们同在的时候,因你所赐给我的名保守了他们,我也护卫了他们;其中除了那灭亡之子,没有一个灭亡的,好叫经上的话得应验。”

 

彼前2:7-8“所以,他在你们信的人就为宝贵,在那不信的人有话说:‘匠人所弃的石头,已作了房角的头块石头。’又说:‘作了绊脚的石头,跌人的磐石。’他们既不顺从,就在道理上绊跌。他们这样绊跌,也是预定的。”

 

4“因为有些人偷着进来,就是自古被定受刑罚的,是不虔诚的,将我们神的恩变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并且不认独一的主宰我们主耶稣基督。”

 

类似的经文还有很多,但最清楚的还是我们正研讨的罗马书第9章,因为它提到神对以扫的厌恶,(“雅各是我所爱的,以扫是我所恶的。”)以及法老的“刚硬”,(“如此看来,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事实上,第1节至29节是圣经有关“预定”的教义最有力的论述。

 

“恨”或“少爱”

 

本章使用的语言很强烈,以致有不少作者企图加以软化。

 

1. “恨”这个字(中文和合本作“恶”)。有一些人对“恨”这个字颇感不悦,这是可以理解的。他们企图用“爱得较少”来淡化“恨”这个字。查尔斯·贺智(Charles Hodge)即是其中之一。他写道:“显然此处的‘恨’是指爱得少一点,以较少的热情相向。”

 

对此我们要格外谨慎,因为贺智的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中一点是,圣经中也有这种对“恨”字的用法。例如创世记29:32-33,就用“恨”描述雅各对他失宠的妻子利亚的感情。新国际译本翻译得很恰当,利亚说:“我失宠。”另一处是在路加福音14:26,耶稣说:“人到我这里来,若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译注:中文和合本将“恨”译作“爱我胜过爱……”)一般都觉得耶稣此处不是指实际的恨,而是指人选择的优先次序。

 

贺智的论点还有另一个有力的支持:圣经从未提到神恨恶任何一个特定的个人,虽然神确实憎恨人的恶行。例如诗篇5:5说神恨恶“凡作恶的”。神恨恶罪。

 

我们对这种解释该说什么?有两点。第一,即使“恨”这个字可以被了解为“爱得较少”,但这种论点的消极成分足以解释为什么神拣选雅各,弃绝以扫。因为这是保罗引用旧约这句话的目的。保罗是使用旧约的例子来说明神如何拣选一个,丢弃(或拒绝)另一个。

 

第二,我们很容易看出,虽然神的恨与世人的恨不同——神的恨是义恨——但神的恨仍然包含了“不赞同”。约翰·慕理在他的注解中极力解释这一点,以回应贺智的论述。约翰·慕理说得不错:“以扫不仅被剥夺了雅各所享受到的福分,被剥夺了爱,他也成了神厌恶的对象。雅各并未成为这种对象,因为他是被宠爱的。”既然“爱”和“恨”这一类的字所涉及的拣选是在双生子诞生之前就发生的,这些字句必然包括了双重的预定:一方面雅各命定要得救,另一方面以扫命定被略过,以至于灭亡。

 

2. “刚硬”一词。解经家企图软化的第二个词是“刚硬”,它在出埃及记里通常是用来指法老王的心(出8:329:34)。有人辩称,神使法老王的心刚硬,不过是指神容许法老的心日趋刚硬,或者神任由法老刚硬,以惩罚他先前的不信和顽固。

 

毫无疑问的,是法老自己刚硬着心。此处的经文也这样说。但有几点必须留意。第一,圣经提到神使法老刚硬的地方,要远比提到法老自己刚硬着心的地方多。第二,出埃及记最先记载的是神使法老王刚硬(参 4:217:3),而不是法老自己刚硬着心。第三,即使法老的自我刚硬有最强烈的含义,它仍然属于“次要因素”的范围,因为神总是负最主要的责任。换句话说,正如在基督徒祷告和做见证的事上,我们的努力固然有其必要,但成事的是神,此处也一样。虽然人必须为自己所做或所没有做的事负责,但真正在管理着整个宇宙的乃是神。掌管历史的是神,而不是我们。

 

两个重要的区别

 

现在,我们必须在“拣选”和“定罪”中间做一些重要的划分。我们必须问一个问题:这两个教义所包含的行动是同样的吗?再具体地用正确的语言来表达这种神学上的区别,我们要问:两者都同样是终极的行动吗?

 

这个问题的意思是,神是否用同样的方式决定个人的意愿,毫不考虑他们的所作所为,而径自指派谁上天堂,谁下地狱?我们知道神是这样对待得救的人,因为圣经告诉我们,拣选不是根据被拣选之人已经有的或将来会有的好行为。事实上,罗马书就是这样说的。保罗指出救恩完全是出于神的怜悯,与人里面的良善毫无关系。问题是,这可以运用在被定罪的人身上吗?神指定他们下地狱,这与他们的所作所为毫无关系吗?

 

我认为在这方面,“拣选”和“定罪”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不是我一个人的看法。大多数改革宗的思想家都持这种观点,这也是改革宗信仰告白所采取的教训。

 

以《威斯敏斯特信条》(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为例。其中有两段涉及拣选和定罪:

 

在人类中蒙神选定得生命的人,是神从创立世界以前,按着他永远与不变的目的,和自己意志的隐秘计划和美意,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得荣耀。此选定只是出于神自由的恩宠与慈爱,并非由于神预见他们的信心、善行,或他们在信心与善行中的坚忍,或以被造者里面的任何资质,作为神选定的条件或动因,总之这一切都是为了使他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第3章第5段)。

 

至于其余的人类,神乃是按照他自己意志不可测的计划,随心所欲施与或保留慈爱,为了他在受造者身上彰显主权能力的荣耀,他就决心略过他们,并指定他们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愤怒,使他荣耀的公义得着称赞(第3章第7段)。

 

这两段有关拣选和定罪的论述教导我们,从某方面看,拣选和定罪有一些类似之处:两者都是出于神永恒的旨意,而不是出于人的意思;两者的目的都是叫人知晓神的荣耀。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说,两者都同样是终极的行动。

 

但这中间也有两点差异。

 

第一,这个信条里说到被定罪的人是被“略过”了。有人会这样争论:就最终的果效而言,略过一个人和实际指定一个人灭亡,两者并没有什么差别。虽然在最终的果效上如此,但是在起因上却有极大的差别。为什么有人相信福音,得拯救?是因为神介入他们的生命中,使他们相信。他赐下新生命,使人得以重生。但那些失丧的人并不是神导致他们不信的,他们是自己选择这样做。在他们自食其果的过程中,神需要做的只是收回他重生的恩典就够了。

 

第二,上述的信条说到,神要那些失丧的人“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愤怒”。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因为它使定罪成为一种完全与独断独行相反的行动。人失丧不是因为神故意指定他们沦丧,这乃是他们的罪所带来的公平审判。

 

在这两方面,“拣选”和“定罪”是完全不同的。

 

堕落后说或堕落前说?

 

此处我要提出两个罕见的神学名词,恐怕你从未听我说过。事实上,这是我所知道最长而又最困惑人的两个词。我提出来是因为它们对定罪的描述可以供我们参考。

 

我们探讨定罪的题目是有理由的。我已经区分了“拣选”和“定罪”的不同,前者与被拣选之人的行为毫无关系;根据《威斯敏斯特信条》,后者(被定罪之人)是因为他们所犯的罪。但问题是:对那些未蒙拣选的人,神是何时做决定的?如果神命定他们要因犯罪受刑罚,他在作决定之前,岂不应该先等待他们犯罪吗?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知道拣选(和略过被定罪的人一样)是神在创立世界之前就决定的。那么那些被预定沦丧的人与他们的罪有什么关系呢?难道神预先看见他们会犯罪,所以预定他们被毁灭吗?或者神先预定他们沦丧,然后罪就无可避免地进入世界,使失丧的人因罪而受惩罚?

 

这正是我提到的两个神学名词所讨论之重点。“堕落后说”(Infralapsarian)是指早在时间之前,神预见人的堕落,心中所下的决定。“堕落前说”(Supralapsarian)则主张,神心中做决定时,他并没有想到人的罪。

 

对这件事我不敢确定,我甚至不确知这是实际的情况,因为这需要我们在时间的范围内思考,而显然神是超越时间范围的。我们是谁,竟敢把时间的框框套在神身上?我只能说,改革宗的所有信条都是采取“堕落后说”,只不过因为他们要竭力避免暗示说神把无辜的人送往地狱。他们坚持说,当神决定人类的命运时,他未做出任何违背他公义的事。

 

一个有用的教义

 

或许有人会质问:“如果定罪论真像它表面显示的这样难解释,为什么我们还要提它呢?”第一个答案是,它也出现在圣经里。这是神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有人说:“我绝对无法爱一位这样的神。”我们也可以采用上述的那个答案。我们可以告诉他,你大可这样说,但你还是必须面对这样的一位神。拼命反对定罪论,对你个人也没什么好处。

 

当然,这并不是最佳答案,对于定罪论,我们还有一些更意义深远和令人满意的答案。这个教义和圣经其他部分一样,有其“有用”的一面(参 提后3:16)。

 

1. 定罪论使我们确知神的旨意没有落空。这个教义的第一个用处是保罗在罗马书第9章所教导的:神的旨意没有落空(6节)。我们或许自问:“神对我个人的旨意是否会落空?”答案是,神从起初就已经决定了万事的结局,神的一切话语,不论是针对拣选或定罪的,都不会落空。神不会开始一项他不能完成的工,神不会做出任何他不打算应验的许诺。因此你若听见神的应许,并且相信他所说的,你就能确知他会对你守信。如果别人失丧了,那是因为神决定他们的失落。但这并不表示你也会有同样的下场。

 

你或许会问:“我是蒙拣选的吗?”要知道这问题的答案并不难,你只要相信耶稣基督,开始顺服他。这样做的人就是蒙拣选之人。这是我们决定谁置身拣选之列的方法。

 

2. 定罪论可以帮助我们面对那些离道叛教的事。我们都认识一些人,他们似乎曾经相信,但后来离开了真道。难道是神对他们失信吗?不。他们如果继续留在不信的状况中,显然他们就未列在蒙拣选之人的行列里。人离开信仰,并不表示神的计划失败。定罪论可以帮助我们明白这一点。

 

3. 定罪论提醒我们一个真理:救恩纯粹是出于恩典,人无法以自己的好行为来邀功。如果世上没有一个人失落,我们就可以肯定人得救多少是因为神欠我们救恩,由于我们的表现,他不得不救我们。事实不然。并非所有人都得救。因此拣选的救恩完全是出于神的怜悯。我们绝对不可忘记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几讲看到,这正是罗马书的中心信息。

 

4. 定罪论使神得荣耀。我们一旦认为神欠我们什么,或神必须为我们做什么,我们就是在限制和削减他的荣耀。拣选和定罪,二者如双生子,都能将荣耀归给神,因为两者都提醒我们,神有绝对的自由和主权。我们没有能力胜过他。相反的,“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罗9:18)。神在他自己的宇宙中能够随意而行。

 

最后一个问题:定罪论是一个福音性的教义吗?它是福音的一部分吗?我相信是,原因如下:由于定罪论强调神在拣选中的主权和荣耀,它无可避免地突显了神的怜悯,将那些听见并接受这个教义的人放在恳求的地位上。它迫使我们发出呼喊:“大卫的子孙耶稣啊,可怜我吧!”我们若认为可以掌管自己的命运,就不会采取这种立场。但我们若明白自己是在公义圣洁的神手中,若非他主动施恩,我们就无望得救,我们就会呼求神的怜悯,这也是唯一正确的回应。

 

全能神说:“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我们若相信,就会像那个税吏一样喊道:“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路18:13)。谁能批评这个教义有缺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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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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