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13:1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1561年,在苏格兰进行了一场重要的对话,那是英国的玛丽女皇和更正教牧师约翰·诺克斯(John Knox)之间的谈话。

 

玛丽女皇是天主教徒。她相信所有统治者(包括她自己),都有绝对的权利去控制属下的良知。诺克斯是改教者,他因为不肯在讲道上做任何妥协,而被判处在船上做奴隶十九个月。他被释之后,曾参与苏格兰信仰告白的拟稿工作,告白中声明,耶稣基督是“他教会唯一的元首”(第十一段和第十八段)。他被释两年后就与玛丽女皇做了那段著名的对话。

 

玛丽在谈话中指责诺克斯错误地教导百姓去接受另一个未经他们君王许可的宗教。她问道:“神既然命令臣仆要顺服在上有权柄的人,你主张的这个教义怎么可能是从神来的呢?”她引用的是罗马书13:1和其他几处经文。

 

诺克斯回答说:“夫人,一个正确的宗教,其起源和权柄都不是从世界的君王来的,而是从永生神来的,所以宗教不必受君王的欲望所左右。”

 

他又谴责女皇说:“神命令女皇当以喂养他的百姓为职责。”

 

玛丽回答说:“不错,但你的教会不在我愿意喂养的对象之列。”

 

诺克斯说:“夫人,你的意愿毫无道理。”于是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的正确角色和功用,就在16世纪的苏格兰,以这种方式成形了。一直到1567年,玛丽被迫让位,苏格兰才脱离这种模式。

 

基督徒与国家

 

国家在人类事务上扮演着什么角色?国家与耶稣基督的教会之间是何关系?基督徒如何面对政府的权柄?保罗在罗马书第13章开头的七节,就提出了这些问题。

 

这个问题始终是纷争之源!J. C·欧尼尔(J. C. O'Neill)在《保罗写给罗马人的信》一书中写道:“这七节经文在各地基督徒当中引起的不愉快和困扰,远比新约中任何一处经文为甚。”这样说不一定正确,但它们确实使不少人困惑,并且在学者当中引起了一些不愉快。其中有些人,包括我刚刚提到的欧尼尔,企图从罗马书中删除掉这几节,他们所持的理由是,这几节经文不像是出自保罗之手,可能是一个斯多葛派写的。他们认为这几节乃后人所加,因为第8节可以和第12章第21节连接得天衣无缝,而且保罗其他作品中也没有这一类的论述。

 

说得有理,但这并不表示保罗没有写这一段文字。更进一步说,我们也可以辩称,保罗这段有关国家的司法权柄和正当功用之探讨,紧跟在前头所论基督徒有以善胜恶的责任之后,也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因为以善胜恶并不表示基督徒总是得成为恶人的牺牲品。制止和惩罚恶人乃是国家的责任。

 

此外,保罗在写给生活于罗马世界中心的基督徒之书信中,论到国家的角色,也是想当然的事。犹太人一向习惯于反抗所有外来的权柄。他们有过不少揭竿起义的例子,其中最大的一次叛乱发生在公元70年,最后由罗马将军提多(Titus)所戡平。那次事件距离保罗写罗马书的时间只有十年左右。公元60年的基督徒虽然受到最初由尤里乌斯·凯撒(Julius Caesar)颁布的律法所保护,但灾难已近在眉睫。那些跟随基督的人应该与革命者联盟呢?还是忠心地做罗马帝国的顺民?若是这样,他们又如何尊耶稣基督为主呢?他究竟是不是君王呢?如果他们不做顺民,他们对罗马帝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呢?

 

起点:神掌管一切

 

保罗的论证之起点,就是他开头那句明确论述中所提到的理由:“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当顺服”(罗13:1)。这里是说“人人”,不只限基督徒。为什么?答案并不是你若不顺服,就会有麻烦上身;或者顺服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因素。这些理由都很好,保罗认识到其合理之处,稍后他也会提及,但这些并不是他一开始所提出的理由。他在第1节说,我们必须顺服权柄,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以及“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换句话说,关乎掌权者,保罗的论证起点乃是神掌管万有的这个教义。神统辖着一切。因此那些运用权柄的人乃是运用神在他们的地位上所建立的权柄。

 

我们必须严肃地看待这种主权,因为我们的领袖如果是基督徒,或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我们很容易相信这是出于神的主权。可是我们若碰到邪恶的统治者,该怎么办呢?例如尼禄(Nero),就是保罗写这卷书信时罗马帝国当权的暴君。还有那些逼迫教会的统治者又如何呢?另外独裁暴虐的领袖,甚至民选的总统,像理查德·尼克松之流,这一类违背选民信托,使我们大失所望的领袖又如何呢?

 

罗马书13:1告诉我们,即使这样的领袖,他们的权柄也是神所设立的,我们有法律上的义务(虽然不是绝对的义务)顺服他们。

 

我们在前面已经看过一个邪恶领袖——法老王——的例子,他也是神设立的,虽然保罗提到他的时候,并未特别想到国家的角色这问题。法老是一个压迫犹太人的暴君。他奴役犹太人,并且傲慢地一口回绝摩西求他让神百姓离开埃及的要求。埃及因神所降的十灾而变得满目疮痍,其中最严厉的一灾,是全国所有头生的人、畜都在一夜之间死亡。最后法老和他的军队也葬身在红海的波涛中。保罗说,即使像法老这样一个恶人,其地位也是神所给的。

 

这正是罗马书9:17的教训,保罗在那里引用神对法老说的话:“我将你兴起来,特要在你身上彰显我的权能,并要使我的名传遍天下”(引自出9:16)。神兴起法老,好在审判他的事上显明神的愤怒。这种任命或许并不受人欢迎,但法老仍然是神设立的,因为神掌管着一切。

 

第二个例子是尼布甲尼撒,他也是个目空一切的王。他以为自己高过耶和华,因为他征服了耶路撒冷,摧毁圣殿,把犹太祭司敬拜用的金器、银器劫掠一空,都带回巴比伦去了。但以理书头四章记载尼布甲尼撒与神之间的权力斗争,神施计使他降卑,向他显示只有神,而非尼布甲尼撒,是至高的神,是统管万有的。

 

但以理书第4章一共三次说到“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要将国赐与谁,就赐与谁”(172532节):(1)尼布甲尼撒在他的梦中听见这话;(2)但以理对他转述神的这番话;(3)神宣布他那重要而有象征意义的审判——使这个顽固的王发疯时,尼布甲尼撒亲自听见从天上来的这番话。这是一个重要的真理,到最后,尼布甲尼撒似乎明白了神的用意,因为他承认说:

 

我尼布甲尼撒举目望天,我的聪明复归于我,我便称颂至高者,赞美尊敬活到永远的神。

 

他的权柄是永有的,

 

他的国存到万代。

 

世上所有的居民

 

都算为虚无。

 

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

 

他都凭自己的意旨行事。

 

无人能拦住他手,

 

或问他说:“你作什么呢?”……

 

他所作的全都诚实,他所行的也都公平。那行动骄傲的,他能降为卑。

 

4:34-3537

 

另一个例子是波斯王居鲁士,也记载在但以理书(1:216:2810:1)。他是少见的贤明仁君,神透过他将犹太人从巴比伦带返耶路撒冷。以赛亚书45:1,称这位异教的王为耶和华“所膏的”,意思是弥赛亚,只有耶稣享有神的弥赛亚之头衔。

 

这些君王——尼禄、法老、尼布甲尼撒、居鲁士——以及其他的王,都是神将他们放在王位上的,因为神掌管一切,正如《威斯敏斯特信条》所说的:“神从永远,本着他自己至智至圣的计划,自由而不变地决定一切将要成的事”(第3章第1段)。历史上没有一个君王或统治者,其所居的高位不是由神赋予的。

 

顺服权柄

 

当然,我们的问题通常不在“所有掌权者都是神设立的”。不论我们是否喜欢、赞成,甚至拒绝那统治我们的人,我们都相信这种说法。问题是我们听说基督徒有责任顺服掌权者,包括“一切的”权柄,不仅是君王或总统,而且也包括警察、法官、老师、老板和其他“掌权的”。对此我们可能就有所犹豫了。

 

罗马书第13章虽然是在讲政府,但别的权柄也可包含在内,因为他们也有管辖的权柄,而且是神所设立的。

 

此处有几个明显的问题。第一,保罗并未回答我们提出的许多问题。例如什么政府算是合法的,什么算不合法?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反抗一个不公义或独裁的政府?或者我们根本不被允许这样做?例如,美国独立战争,如果我们活在那个时代,我们应该站在哪一边?英军还是美军?如果有反叛军起来,欲推翻政府,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该听从哪一方?此外,我们能够容许一个不公义的统治者肆无忌惮到何种地步?

 

这中间是否应该有限制呢?保罗说,我们要顺服在上掌权的。难道这是指我们必须顺服他们所命令的每一件事?如果一个邪恶的政府下令采取不公义的行动,又怎么办?滥杀无辜?说谎诈欺?政府重要部门如中央情报局的(CIA)的阴谋暗算?我们必须顺服的范围,难道毫无限制吗?

 

我们将在下一讲讨论基督徒在顺服政府上的极限,但此处我们要强调的是,顺服掌权者是一件严肃的事,不可等闲视之,而这正是我们常犯的错误。

 

论到罗马书13:1,很难有人能像保罗做出这样斩钉截铁、毫无犹豫的论述:“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就是每一个人)当顺服他。”

 

这语气如此强烈,以至于哈尔登认为,此处要求的顺服绝对包括顺服世俗的权柄:“神命令每一个人,无一例外,都当顺服既已存在的权柄,不论他们是用什么手段取得所占的地位……如果世界上每一个存在的政府都是神命定的,属神的人就当顺服那命定要管理他们的政府。”

 

权力或权柄?

 

这中间确实有一些限制,但我们不必从限制着手,不妨先试着了解政府权柄的本质。“权柄”是一个关键词,它在这几节中一共出现六次之多。

 

希腊文有两个字用来描述政治权力,两者关系密切,但必须分辨其差异。第一个字是kratos,指我们所谓“未经证实的治理权力”。它可能是正当的权力,也可能不正当。例如魔鬼,我们知道他是“掌死权的”(来2:14),但耶稣再来的时候,魔鬼就会失去这权柄。他的权力将被剥除净尽,他自己则被扔进火湖里。这个字可以用来描述政府所具的不同形式。例如“民主”democracy一字就是demos(人民或公开聚集的人)和kratos(治理)两字合成的,所以民主的意义就是由人民做主。“财阀政治”plutocracy则是由富人掌权的制度,因为ploutos是财富的意思。

 

说到“权力”(kratos),我们知道有正当的权力,也有不正当的权力。当然,基督徒没有义务顺服一个不正当的权力。一个人拿着枪命令我们做一件事,并不表示我们非得照办不可。这个人有“权力”,但那是不正当的。我们需要一个合法的人——譬如警察——去制服他。

 

另一个字可以用在政治上,也可以用在其他权力上,那就是exousia,也是保罗在罗马书13:1所用的。exousia是一种代表的权力,由一个人或团体授权给另一个人或团体。保罗在罗马书第13章采用它,是因为他要明确地指出政府的权力是从神来的。

 

但运用这权力的人也必须为此负责。这很重要。更确切地说,他们必须向神负责,因为神已经赐给他们权柄。因此这个字既指权柄的正当性,又指出人类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

 

耶稣在彼拉多面前

 

耶稣基督在彼拉多面前受审,是一个重要的例子。耶稣是因叛乱罪受审,控告他的人说他“以自己为王”(约19:12)。彼拉多很快就发现耶稣所说的国度对罗马帝国来说,毫无直接的威胁,因为那是一个真理的国度。耶稣告诉彼拉多:“你说我是王,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间,特为给真理作见证;凡属真理的人就听我的话”(约18:37)。彼拉多听到这里,就明白这是一个宗教事件,根本不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

 

但犹太人的领袖仍然坚持将耶稣处死,彼拉多果然不久之后就使他们遂其所愿。彼拉多本来想帮忙耶稣,但耶稣不肯回答他的问话。彼拉多说:“你不对我说话吗?你岂不知我有权柄释放你,也有权柄把你钉十字架吗?”(约19:10)。

 

这时耶稣的回答是圣经两处经典性经文中的一句,这两处经文可以帮助我们明白神所设立的政府之角色,以及教会与国家之间的正确关系。他这样回答:“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所以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约19:11)。

 

此处翻译成“权柄”的那个字,就是保罗在罗马书第13章用的同一个字,两处的用法也相同。赐给彼拉多的权柄是代表性质的权柄,因为是神赐给他的。那是真正的权柄。彼拉多有权审判耶稣,并做出自己认为正确的裁决。但他必须为所做的决定向神负责。因此耶稣提醒他:“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犹太人领袖的罪比彼拉多的罪还重,因为他们得罪了圣经,而圣经所说的都指向耶稣,并且在耶稣里得到应验。他们也得罪了自己的良心,连彼拉多都知道“他们是因为嫉妒才把他解了来”(太27:18)。此外,彼拉多也难辞其咎,因为他将一个无辜的人定罪,他必须为此向神交账。

 

彼拉多有权审判基督,他可以照自己的意思做决定。虽然他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但他确实有做决定的权力。这是因为他的权柄是从神来的,耶稣并未说,由于彼拉多犯了这么大的错误——竟然将神的儿子定罪——这权柄就当从他手中挪开。耶稣在彼拉多面前受审的例子,至少让我们看见,基督徒若只为革命而革命(“我情愿自己做王取代你!”),是不对的。

 

确实,基督徒不是革命分子,我们有义务尽量做一个好公民。我们应当遵守车速限制,诚实地缴税,选举时参与投票,并且在其他领域中尊重和顺服那治理我们的人。

 

说出真理

 

但这并不表示对于世上的恶,基督徒只能袖手旁观,而不采取任何反抗行动。再一次我们可以从耶稣身上学榜样。耶稣并未对彼拉多显露任何不敬。他没有警告彼拉多说,如果他判决不公,他的门徒就会起来,想尽办法使他丢官,甚至进一步推翻罗马政权。耶稣知道彼拉多会怎么做,他甘愿接受这一切,视其为从神来的,事实也确是如此。但耶稣并未保持沉默。他道出真理,这也是他来到世上的目的。他提醒彼拉多,彼拉多的所作所为得罪了神,有一天他必须为这一切交账。

 

这就是我们的角色。我们今天常常提到政教分离,我们应该为这种分离心存感谢。这一方面给予教会自由,免受政府的干预或控制;另一方面也赋予政府自由,免受教会当局管辖。但政教分离并不是指神和政府分开。虽然我们不去控制政府,也不可这样做,但我们基督徒有责任对在上掌权者的恶行出言抗议,并且提醒政府当局,他们最终要对那位赐他们权柄的神负责。

 

所以我们也有责任!我们有责任起来说话。正如保罗在罗马书13:4所说的,我们没有刀剑的权柄,那是保留给执政掌权者的。我们的武器是真理,因为我们就是神真理的国度。这真理的威力远胜过刀剑。我们若将这个威力庞大的真理之剑搁置一旁不用,就有祸了。


 

返回 文章目录

返回 首页

去往 研经工具

本文选自《生命宝训讲道注释系列——罗马书》

作者:博爱思(James Montgomery Boice)

 

最后修改于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