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年少时,一些老人的旧照片在我的脑海里引发了一些问题。这些照片都是19世纪在我的母会服侍过的牧师们的肖像。每次我走过大厅看到这些照片时,它们都会激起我这个青少年的好奇心。每一张照片在人名的下面都标有“长老”这个词。

 

我知道长老会和“基督教会”(Church of Christ)有“长老”这一职分,但我从未听过一间浸信会教会也有长老。

 

但这些照片不会说谎。我的教会——阿拉巴马州罗斯维尔市第一浸信会——曾经按立过长老。1867年,这间教会由来自附近城镇的会众建立,“当时R. J. 詹宁斯(R. J. Jennings)长老和迈克·芬尼(Mike Finney)长老组成了长老团”。[1]

 

并非只是我的教会如此。在之前的几个世纪,浸信会教会常常称他们的牧师为长老。不仅如此,教会还常常拥有多位长老,包括不在教会受薪的人。一些教会甚至称没有经过按立的长老为“治理长老”。[2]例如,J. H. 格赖姆斯(J. H. Grimes)在20世纪初写作时,常常把牧师称为长老。他指出,在斯塔特维尔(Stateville)这个地方的约翰·邦德(John Bond)长老“目前只是一位有执照的牧者,但他在公元1820年照例由联合教会——通过约书亚·莱斯特(Joshua Lester)长老和大卫·戈登(David Gordon)长老组成的长老团——按立为牧师。”[3]邦德后来担任牧师,但在此之前被称为“长老”。格赖姆斯把田纳西州浸信会中参与教牧带领工作但不受薪的人称为“平信徒长老”。[4]

 

美国浸信会当中的众长老制

 

过去,美国许多浸信会教会是由众长老带领,他们既有受薪的,也有不受薪的。

 

例如,戴维·廷斯利(David Tinsley)是著名的浸信会信徒,18世纪后期他在乔治亚州与杰西·默瑟(Jessie Mercer)的[5]父亲赛拉斯·默瑟(Silas Mercer)一同服侍。他被按立了四次:首先是执事,然后是治理长老,继而是福音传道人,最后是传道人。[6]作为一位不受薪的兼职长老,他是教会中众长老中的一员。他与著名领袖赛拉斯·默瑟一道服侍,这表明浸信会对多位长老带领的重视。[7]

 

费城浸信会联会是殖民地时期主要的浸信会联会,从它的会议纪要中可以找到众长老带领存在的充分证据。例如,1738年联会已经考虑,一位已经通过按手分别出来的治理长老,“后来若是因着他的恩赐被教会委任,做教导神话语和教义的工作-(即担任牧师),是否必须再次接受按手礼的按立”。答案很简单:“一定是的。”[8]事实上,费城联会似乎一直把治理长老和定期在神话语方面侍奉的人分别开来。[9]众长老制正是他们的做法。

 

肯塔基州的埃尔克霍恩浸信会联会(Elkhorn Baptist Association)也采用同样做法。1790年会议的纪要记载了库帕牧场教会(Cooper’s Run Church)提出的问题:“有别于牧师职分的长老职分,是否是一种福音制度?”联会回应说:“联会的意见就是,这是福音团体。”这些18世纪的浸信会承认兼职长老是地方教会里众长老制中的一部分。[10]

 

查尔斯顿联会(Charleston Association)也把牧师称为“长老”,并建议教会要由多位“牧师”和“长老”组成的“长老会”带领。[11]

 

简而言之,这种做法并非普遍,但18世纪和19世纪许多浸信会教会采用众长老带领的方式。浸信会历史学家格雷格·威尔斯(Greg Wills)观察到:“这些长老在必要时协助牧师完成讲道以及施行浸礼和圣餐。他们因其智慧、敬虔、知识和经验,成为教会的领袖。这些教会肯定他们当中所有长老的恩赐和呼召。”[12]有一段时间,许多浸信会把“治理长老”和“教导长老”区分开来。治理长老专注于教会生活中的行政和管理问题,而教导长老履行牧养的职责,包括施行圣礼。到了1820年,“治理长老”这种称谓已经渐渐消失。一些人主张牧师和执事构成长老职分,但并非所有人都同意,反对的人包括美南浸信会首任主席W. B. 约翰逊,他“教导说基督严格要求每间教会都要有多位长老带领”。[13]

 

美国浸信会在众长老制方面的衰落

 

人们经常会问:为什么浸信会放弃了众长老制的做法?已故神学家葛伦斯(Stanley Grenz)指出,艾萨克·巴克斯(Isaac Backus,1724-1806)是造成衰落的一个主要原因。巴克斯是18世纪最重要的浸信会领袖之一,他在今天最为人知的就是在政治方面的工作,他甚至与北美大陆会议的与会者会晤。但巴克斯也通过开展大型巡回布道会和协助建立新教会,广泛推动了传福音和植堂的工作。作为一位多产的作家和极具天赋的演说家,他对那一代及后来的人都有很大的影响。他在公理会的背景下长大,从1748年开始在马萨诸塞州提提科特(Titicut)的一间新光教会担任牧师,直到1756年接受了浸信会的立场。之后,他在马萨诸塞州的米德尔伯勒(Middleborough)第一浸信会教会担任牧师52年,直到去世。

 

巴克斯一家人在殖民地遭受了来自宗教等级制度的迫害,因此他正确地回应了任何形式的宗教暴政或等级上的高压手段。他强烈反对一切贬低教会中普通个体的制度。在那时候,许多浸信会教会实行众长老制,这很有可能是受费城联会的影响。但巴克斯强调个人主义,加之他的极端会众制做法,导致在他的影响之下教会中的众长老制遭到诋毁。葛伦斯解释说:“巴克斯喜欢一种非常的神职人员带领,真正的权力则掌握在教会成员自己的手中。”[14]结果就是,巴克斯在他协助建立的教会当中限制长老的人数,只能有一位长老。[15]

 

随后,浸信会牧师约翰·利兰(John Leland,1754-1841)在自己的著作和演讲中继承了巴克斯在宗教自由和教会治理方面的精神。这两位都受到了当时不断发展的殖民地文化中个人主义的影响,并把教会降低到次于个人的地位。[16]一位历史学家指出,巴克斯呼吁采取一种最符合个人主义精神的“彻底的会众制模式”,而利兰“把会众制、教会体制基督教信仰等同起来”,他很有可能更依靠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而非圣经,来巩固他的观点。[17]这两位浸信会领袖都惧怕任何可能剥夺会众权力的教会架构,这导致他们诋毁众长老带领的理念,即使这些长老是在会众最高权柄之下带领(就像费城浸信会联会的教会)。

 

伴随着弗朗西斯·韦兰(Francis Wayland)大量著书,这种对个人主义的强调以及众长老制的衰落,一直延续到了19世纪中期。韦兰连同爱德华·希斯科克斯(Edward Hiscox)和约翰·牛顿·布朗(John Newton Brown),塑造了被后人认为是浸信会正统信仰的观念。[18]韦兰把不同的教会治理模式看作偶然的历史事件。他认为新约圣经并没有提出一个标准的组织结构,因此论证说,关于教会治理的决定可以因教会而异,每一间教会都可以采用自己认为最有帮助的形式。他虽然支持会众制教会治理模式,却没有大力倡导,而是强调个人自由。这种对个人主义的不断强调削弱了地方教会的集体性质和众长老制的治理架构。[19]

 

在同一个时期出现的地界主义(Landmarkism)迎合了这日益发展壮大的个人主义。它强调教会应当严格施行民主,这就进一步削弱了新约圣经确立的领导模式。[20]因此,地界主义者彭德尔顿(J.M. Pendleton)在1893年发表的《浸信会教会手册》中论证说:“牧师和执事是圣经中唯一固定的教会职分。”[21]

 

虽然存在这些多样观点,努力接受众长老带领的现代浸信会却有一种富有活力的传承作为其根基。[22]这种传承在早期浸信会的一些教会治理文件中已清楚地表现出来。我最后举两个例子:首先,本杰明·格里菲斯(Benjamin Griffith)在《关于真正和有序的福音教会的简述》”(A Short Treatise Concerning a True and Orderly Gospel Church,1743)中清楚地教导了众长老制,指出治理长老是那些有恩赐“协助牧师或教师治理教会”的人。[23]他进一步解释说:“教导和治理都是牧师的工作,但万一他不能做,或治理的工作对他而言过于沉重,神就供应了这样的人来协助他,他们被称为治理长老。”[24]格里菲斯看到长老与进行神话语侍奉的牧师并肩一道,坚固牧师的手,以满足教牧事工的需求。他们应帮助“减轻牧师或教师的重担,维护侍奉的荣誉”。[25]

 

塞缪尔·琼斯(Samuel Jones, 1735-1814)是一位在中部殖民地有影响力的牧师和学者,1798年,费城浸信会联会委派他修订了费城信仰宣言的条例。他后来在1805年完成修订工作。琼斯在他的著作中承认,对于“治理长老”的合法性,浸信会多有争论。他认为,最好的做法就是由地方教会自行决定是否把这一具体职分纳入各自的教会当中,因此他提出了支持和反对这种做法的论证。在支持方面,他主张治理长老就如执事一样,可以帮助“减轻牧师的部分重担”。他说这可以转移教会成员当中因领导决策而出现的“一些对立想法和恶意”。他进一步解释说,并非所有牧师在处理教会事务上都有带领的恩赐,其他人可能会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因此,教会需要向这样的人分派权柄,使他们按这种职能开展服侍。[26]虽然我并不支持在长老会圈子里常有的做法,把“治理长老”当作一种不同的职分,但琼斯的论证确实表明,早期浸信会将众长老制视作教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英格兰浸信会

 

将长老纳入浸信会生活的这种做法并非始于美国。17世纪和18世纪,众长老带领在英格兰是常见的。根据浸信会教会中有平信徒长老的几个例子,[27]历史学家安德伍德(A. C. Underwood)指出,早期浸信会不仅认可众长老制,还就长老在地方教会之中的职能作出区分。他提到17世纪时布里斯托尔的布罗德梅德教会(Broadmead Church in Bristol),那里有一位牧师,多位治理长老、执事和女执事。[28]

 

但是浸信会的长老与长老会的长老有所不同。对于一间教会的长老同时在另一间教会发挥长老的作用,浸信会的长老“想到这点就觉得不安”。因此他们绝不会考虑在地方教会以外还设立议会(synod)或区会(presbytery)的这种想法。权柄属于地方教会。唯一的例外,就是一间教会的长老出于必要的缘故,在另一间教会帮助按立职员,或施行圣礼。在这种情况下,长老发挥着福音工人的作用,但在另一间教会并没有教牧权柄。[29]

 

不同于长老会,这一时期大多数英格兰浸信会不接受“治理长老”有别于“教导长老”这一观念。由威廉·基芬(William Kiffin)担任牧师的伦敦德文郡广场教会(The Devonshire Square Church)承认“长老内部平等”,每一位长老都在教会内承担责任和行使权柄。同样,1688年,在贝德福德郡康斯沃斯Kensworth, Bedfordshire的一间教会,“有三人一同被平等地挑选出来主持……掰饼和施行其他圣礼,与此同时教会同意供养这三位”。[30]著名的本杰明·基奇(Benjamin Keach)也拒绝接受治理长老是一种不同职分的观念,但允许教会“挑选一些有能力和慎重的弟兄帮助治理”,可能作为一个单独存在的联盟,更可能作为众长老中的成员。[31]然而,一些浸信会教会确实把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区别开来。在这种情况下,“牧师是你所在教会的众长老之首”,而治理长老与他共同照管教会。[32]

 

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一时期并非所有的英格兰浸信会教会都实行众长老制,但“大多数特别浸礼派(Particular Baptists)坚持在他们教会应有多位长老并且这些长老彼此平等”,相信“一间完善的教会需要有多位长老”。[33]

 

长老绝不可擅用职权来辖制教会。他们是“向主人负责的管家,是他们会众的仆人”。按照尼希米·考克斯(Nehemiah Coxe)在1681年的一篇按立讲道中所说的,他们的职责是“祷告(带领敬拜)、讲道和施行教会纪律;他们私下的职责是探访群羊,鼓励、劝勉和责备他们”。17世纪英格兰浸信会当中另一位杰出领袖[34]汉瑟德·诺利斯(Hanserd Knollys),描述了众长老带领的职责:

 

在神的教会里,牧师、监督和长老的职分就是嘱咐、监督和看顾主耶稣基督所交给他们的灵魂,喂养神的群羊;为他们的灵魂守望,按照律法、教会章程和福音的圣礼……管理、引导和治理他们。[35]

 

 

浸信会公认信条

 

英格兰和美国初期浸信会关于教会体制的认信文件和声明为众长老带领的做法提供了支持。1644年伦敦公认信条申明:

 

 

因此,每一间教会都拥有基督赋予他们的权柄,为其更好的福祉而自行拣选符合圣经要求的人担任牧师、教师、长老、执事的职分,就像基督在他的约中所命定拣选的那些人一样,为要喂养、治理、服侍和建造他的教会。没有任何人有权柄来强迫他们做什么,谁都不行。[36]

 

 

与这份伦敦浸信会公认信条类似的是1658年的萨伏伊宣言(Savoy Declaration),它是一份公理会的公认信条,包含了后期浸信会公认信条大部分的实质内容。它指出“牧师、教师、长老和执事”是“基督设立的职分,由教会选立并被分别出来”。[37]

 

1688年的浸信会公认信条(费城公认信条,the Philadelphia Confession)沿用了萨伏伊宣言的措辞,只是在职分的说法方面有改变,称之为“监督或长老及执事”。[38]

 

1833年的新罕布什尔公认信条(New Hampshire Confession),是美南浸信会1925年《浸信会信仰和信息》的基础文献,它指出地方教会唯一符合圣经的职分是“监督或牧师,以及执事,他们的资格、权柄和责任在使徒给提摩太和提多的书信中有明确规定”。[39]

 

《信仰原则》(1858,Abstract of Principles)是依然被美南浸信会神学院和美东南浸信会神学院使用的公认信条,它是这样声明的:“一间教会固定的职分是监督或长老,以及执事。”

 

虽然美南浸信会1925年的《浸信会信仰和信息》说明了长老的职分,但1963年和2000年的《浸信会信仰和信息》修订版都删除了监督长老的称谓:“符合圣经的职分是牧师和执事。”这一改变表明了浸信会如何不再沿用众长老带领的做法。[40]

 

我们需要承认,这些公认信条的陈述多少有些含糊,为那些肯定众长老制的人和反对这一做法的人都留有余地。并非所有在英格兰和北美殖民地的浸信会教会都采用众长老带领的模式。根据某些记载,只有少数教会这么做。然而,著名的领袖和强大的教会实行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这便驳斥了这种观念,即长老带领在浸信会当中是一种异常现象。

 

W.B.约翰逊和美南浸信会

 

美南浸信会的创办人和这一宗派的首任主席W. B. 约翰逊,将他对圣经的忠实和对福音的热心留给了后人。他论述教会体制的著作《福音在耶稣基督众教会治理与秩序的中发展》(1846),依然是一个大体可靠的指引,鼓励浸信会教会忠于神的道。在概述了初世纪教会中已经存在众长老带领模式的圣经依据之后,约翰逊解释说,每一位长老(或他所称的“监督”)都为满足教会的需要摆上“一种特定的才能”。他还说:“对于每一间教会而言,拥有发挥各样服侍恩赐的监督职分是非常重要和必须的。这不但成就了耶稣降世的重要目标之一,也实现了当他升上高天时为人们领受恩赐的目的”(见弗4:7-16)。[41]在众长老中,每一位都摆上不同的恩赐和能力,让整个身体从他们共同的服侍中获得益处。约翰逊说:“多位监督对于相互劝诫和彼此协作非常重要,可以以最好的方式促进对群羊的治理和造就。”[42]约翰逊在回顾圣经关于长老的教导时解释道:“这些管理的人在等极和权柄上都是平等的,没有哪一个人超越其余的人。这也是因为圣经要求所有这些人都要符合同样的资格,因此,虽然一些人在神的道和教义方面服侍,其他人没有,他们之间的区别却不在于等级,而在于他们服侍的内容。”[43]他指出,无论长老在教会中的具体职能或角色是什么,他们都是平等的。

 

约翰逊也面对现实。他虽然承认圣经要求有多位长老带领,却指出一些教会可能无法马上确立多位长老:“在一间暂时无法设立多于一位长老的教会,可以考虑这一原则,就是一旦有另一位长老,教会就应当马上实行众长老制。”[44]而且,约翰逊在长老和执事之间作出区分。长老的职分关乎属灵的事,执事的职分关乎现世的事。“无论教会有什么实际的需要,这些需要都落在身为教会仆人的执事身上。[45]当然,执事也是众人同工。

 

过去所有的浸信会教会都拥有多位长老吗?显然不是。但许多人相信这是新约圣经的模式。约翰·派博牧师纵览了历史上的浸信会公认信条之后得出同样的结论:“根据对浸信会公认信条的历史纵览,我们至少可以说,那种认为长老职分不符合浸信会传统的说法是错误的。相反,有长老比没有长老更符合浸信会传统。长老职分的消失是一种现代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出现伴随着教会在其他教义上的发展,这些发展无非是让我们对长老职分的消失提出质疑(而非赞同)。”[46]

 

近现代长老制的消亡

 

过去两百年,人们见证了众长老带领的模式在浸信会当中的消亡。牧师开始变得像执行总裁,而不是新约圣经中谦卑的牧者。教会的专职同工按照他们的业务水平被雇佣,而他们的教会则像大型企业一般运作,需要具备一家成功公司的企业架构。

 

当我们真实地观看如今教会治理的大体现状,就会质疑自己是否努力遵从圣经的教导。具体来说,西方基督徒与他们周围的世界有何不同?我们是否在我们的社区中作光作盐?我们的“家庭价值观”是否与邻舍的观念明显不同?与这些关于教会圣洁的问题相关的,是教会治理的问题:我们的会众是否像新约教会一样得到喂养并服从教会纪律?我们的教会成员名单是否“膨胀”,这是否促使我们变得世俗化?牧师和教会专职同工是否被他们以外的人督责?在牧师当中不道德行为的比率令人担忧,这与教会专职同工和多位敬虔长老(无论是平信徒还是专职长老)之间的关系疏离是否有关?简单来说,我相信这些年的经验告诉我的:圣经至少暗示,一间教会的圣洁与其治理是密切相关的,正如信仰与教会次序是密切相关的一样。

 

浸信会的先辈们努力把他们的教会架构和实践扎根在圣经教导之上。这些坚定的拥护者并没有让他们的教会迎合当下的风俗,而是践行圣经真理,为他们的后代开创了一条道路。说到底,浸信会在历史上是否实行众长老治理的模式还是一个次要问题。今天教会领袖首要的关注点,必须是明白神的话语有何教导,并据此来制定他们教会的秩序。历史所起的作用,仅仅是确认圣经的真实性而已。

 

反思

 

历史在一个人认识现代教会生活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

 

是否所有初期浸信会教会都实行众长老制?

 

本杰明·格里菲斯、塞缪尔·琼斯和W. B. 约翰逊在众长老制这方面持什么立场?

 

艾萨克·巴克斯、约翰·利兰和弗朗西斯·韦兰对浸信会教会的治理模式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为什么19世纪和20世纪浸信会当中出现了逐渐远离众长老制的运动?

 
 

[1] Boyce Broadus, Baptists of Russellville, Alabama, 1867-1967 (Birmingham, AL.: Banner Press, 1967),3.作者布罗德斯女士是著名的美南浸信会神学家约翰·布罗德斯的孙女。

[2] Gregory A. Wills, Democratic Religion: Freedom, Authority, and Church Discipline in the Baptist South, 1785-1900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51, 155 n 4. 威尔斯根据18世纪和19世纪乔治亚州浸信会几份历史记录得出这个结论。

[3] J. H. Grimes, History of Middle Tennessee Baptist (Nashville: Baptist and Reflector,1902), 158.

[4]同上。诚然,治理长老平信徒长老并不是新约中的称谓。但这些称谓的特征与现代教会使用的一些常见称谓相似,例如主任牧师,助理牧师,教导牧师和执行牧师。所有这些人都被看作在地方教会中从事牧养工作,但并不是履行相同的职责。这些形容词限定了角色,就像从前限定治理长老平信徒长老这些称谓一样。我要感谢丹尼尔·艾金(Daniel Akin)博士,他问到在历史上这一点的重要区别(个人通信,2003年7月24日)。

[5]杰西•默瑟也是一位著名的浸信会牧师,他创办了摩斯大学。

[6] David Benedict, General History of the Baptist Denomination in America and Other Parts of the World (Boston: Manning and Loring, 1813), 176.

[7] Wills, Democratic Religion, 31,称乔治亚州的赛拉斯·默瑟和马萨诸塞州的艾萨克·巴克斯为浸信会当中“美国革命战争时期的领袖”。廷斯利也是作为众长老之一,在一间著名的教会服侍。

[8] A. D. Gillette, ed., Minutes of the Philadelphia Baptist Association 1707-1807: Being the First One Hundred Years of its Existence (1851; repr.; Springfield, MO:Particular Baptist Pre 2002), 39.

[9]同上,102页。

[10] Basil Manly Jr., “History of the Elkhorn Association,”accessed February 9, 2011; http:// baptisthistory. page.comelkhorn.assoc.his1.manly.html.

[11] In “A Summary of Church Discipline,”in Mark Dever, ed, Polity, 120, and plural reference to ministers on 125.

[12] Greg Wills,”The Church: Baptists and Their Churches in the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 Centuries,”in Polity:Biblical Arguments on How to Conduct Church Life, ed. Mark Dever (Washington, DC: Center for Church Reform, 2001), 33-35.

[13]同上,34页。威尔斯总结了约翰逊的观点。

[14] Stanley Grenz, Isaac Backus—Puritan and Baptist: His Place in History, His Thought,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Modern Baptist Theology (NABPR Dissertation Series, 4; Macon, GA Mercer University Press, 1983), 278-279.

[15]同上,279页。

[16] Edwin S. Gaustad, “The Backus-Leland Tradition,”in Baptist Concepts of the Church: A Survey of the Historical and Theological Issues Which Have Produced Changes in Church Order, Winthrop S. Hudson, ed. (Chicago Judson Press, 1959), 106.

[17]同上,122-123页。

[18] Norman H. Maring, “The Individualism of Francis Wayland,”in Baptist Concepts, Hudson, 135.

[19]同上,152-158页,165-166页。

[20]见Robert G. Torbet, “Landmarkism”, in Baptist Concepts, Hudson, 170-195,这对早期地界主义影响提供了纵览。

[21] J. M. Pendleton, Baptist Church Manual (Nashville: Broadman Press, 1966), 24, 32.

[22]我很感激肯塔基州路易维尔市美南浸信会神学院的肖恩·赖特(Shawn Wright)。他的研究和评论帮助澄清了这一点(个人通信,2003年1月24日)。

[23] Benjamin Griffith, “A Short Treatise Concerning a True and Orderly Gospel Church "(Philadelphia: Philadelphia Baptist Association, 1743), in Mark Dever, ed., Polity: Biblical Arguments on How to Conduct Church Life (Washington, DC: Center for Church Reform, 2001), 98.

[24]同上。

[25]同上。

[26] Samuel Jones, “a Treaties of Church Discipline and a Directory (1798),”in Dever, Polity, 145-146.

[27]我在解释历史上多位长老带领这种做法时用到了“平信徒长老”这种说法,这并不是对这个词的现代用法的认同。一种更好的区分或许是“非专职长老”,他们与长老一道服侍,构成教会的职员。这种说法认定,非专职长老与专职长老不一样,他们并不从教会领受服侍的酬劳。

[28] A. C. Underwood, 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Baptists (London: Carey Kingsgate Press, 1947), 130-31.

[29] In James M. Renihan, “The Practical Ecclesiology of the English Particular Baptists, 1675-1705: The Doctrine of the Church in the Second London Baptist Confession as implemented in the Subscribing Churches” (Ph.D. diss., Trinity Evangelical Divinity School 1997), 196.

[30]同上,201页。

[31] Benjamin Keach, The Glory of a True Church and Its Discipline Display’d (London n. p., 1697). 15-16 (emphasis Keach), quoted in Renihan, “Practical Ecclesiology,” 202.

[32]同上。

[33]同上,205页。

[34]同上,210页,概括考克斯的评论。

[35]同上,210页,引用Hanserd Knollys, The Word That Now Is (London: Tho. Snowden, 1681), 52。

[36] John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Shepherd the Flock of God Among You”, app.1; accessed March 29,2003; www.desiringgod.org/resource-library/seminars/biblical-eldership-part-1a.也见John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Minneapolis: Desiring God Ministries, 1999)。

[37] CrChr, 3:725.

[38]同上,3:739。

[39]同上,3:747。

[40] Paul Burleson在一篇题为《浸信会长老历史研究——彼得前书5:1-4》的讲道中(发表在Trinity Baptist Church in Norman, Oklahoma; accessed November 21, 2002; http//www.hhbc.com/webpages/baptist1.htm)提出了三个原因,说明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长老在浸信会生活中衰落的原因。第一,浸信会教会向西部扩张时,常常是一位牧师/植堂者单独巡回牧会,在早期处理大部分教会事务,在此过程中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淡出教会。据推测,早期缺乏符合资格的男性领袖。第二,地界主义的兴起,及其对“民主治理,不要长老治理”的强调,对浸信会生活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三,“基督门徒会的兴起”,现在被称为基督教会,他们“只使用长老这个称谓”,这让浸信会做出反应,拒绝使用长老这个说法,只使用牧师一词来称呼参与教会侍奉和带领的人。

[41] W.B. Johnson, “The Gospel Developed through the Government and Order of the Churches of Jesus Christ” (Richmond: H. K. Ellyson, 1846); in Dever, Polity, 193.

[42] 同上,192-193页。

[43] 同上,191页。

[44] 同上,194页。

[45] 同上,196-197页。

[46] Piper, “Biblical Eldership,” ap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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