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牧师回应对他的质疑时这样宣称:“我只对神负责。”另一位牧师说,那些询问他计划的教会长老,有责任听从他为教会设定的异象,这一点不容质疑。
许多牧师会公正地谴责这些在权柄上独断专行之人厚颜无耻的表现。但权柄的问题经常在教会内出现。谁在教会里拥有权柄?在会众制框架下的多位长老带领下,教会最终的权柄在于会众,然而长老并非没有权柄。为了按圣经所命令的形式进行照管,长老必须在教会内行使权柄。
会众制、长老和权柄
在会众制当中,长老拥有怎样的权柄?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关键要认识圣经的教导,而不是仅仅遵从传统。一间教会可能会把影响教会的每一个决定,比如给婴儿室铺地毯、聘请秘书、订购一箱灯泡、帮助某个有需要的人等,都拿到事务会议上来讨论。但会众常常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投票决定。教会能这样运作吗?当然可以,虽然会像蜗牛一样慢。更经常的是,这种类型的会众制会得罪教会里不同的人群,进而削弱教会的事工。
虽然如此,我们无法忽视一些新约经文而断定会众在教会事务上是无权柄的。在教会纪律方面,全体教会是最终裁决者(太18:15-20)。虽然长老会参与处理很多细节性的工作,但还是由教会来决定是否将一个拒绝以圣经作为基督徒人生或教义之标准的成员除名。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5章指示哥林多教会,不要再容忍一位成员的淫乱行为,而是要管教他。然后教会似乎采取了行动(但可能太严厉),至少采取了保罗在哥林多后书提到的行动(见林后2:5-11)。在另一个会众权柄的例子里,教会选择符合资格的人协助使徒分发食物(徒6:1-6)。另外,彼得似乎也对众使徒以及教会汇报向外邦人传福音的工作,因此所有人都对他的汇报很满意(徒11:1-18)。耶路撒冷教会派巴拿巴去调查福音传到安提阿的事,表明了教会对宣教工作的参与(徒11:22;参见13:1-3,这处经文有类似的含义)。虽然在耶路撒冷会议上,问题首先交给使徒和长老(徒15:6),但全教会都参与了最后的决定,并要求信使发送一封信,向外邦人表示接纳,并且对他们发出指示(徒15:22)。
我们从这些例子可以得出结论,新约圣经的教会并不是一个被动的实体,从旁观望使徒和长老行事。成员通过参与影响教会未来的决策来行使权柄。
我们看到,毫无疑问的是,有一群弟兄来带领教会。例如,使徒呼吁会众采取行动(徒6:2);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得救的问题(徒15:6);保罗指示以弗所教会的长老对那里的教会进行属灵照管(徒20:17-35),等等。若缺少有效的带领,会众制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有效的带领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权柄。
既然彼得呼吁长老牧养神的群羊,而不是使用这权柄辖制他们,这很明显涉及权柄(彼前5:2-3)。牧羊人通常并不只是向群羊提建议。圣经呼吁教会成员顺从他们的领袖,甚至要从心里顺服他们,因为领袖在属灵上看顾他们(来13:17)。保罗劝勉帖撒罗尼迦教会要敬重那在你们中间劳苦的人,就是在主里面治理你们、劝戒你们的(帖前5:12)。治理显然意味着带领教会的权柄。教会以爱和尊重作出回应,带领的人“不只是被当作有权柄的冰冷声音”。[1]教会需要有权柄的领袖来引导教会,在有需要的方面劝勉教会,纠正和挽回走偏路的人,在群羊当中作基督仆人式带领的榜样。
因为权柄授予了教会的属灵领袖,多位长老带领就彰显了主的智慧。“多位长老带领是必要的,因为有权柄的人会倾向于把自己当作神。”[2]那位宣称他只向神负责的牧师身处“危险地带”,[3]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致影响他和教会的事工。这样的牧师抗拒多位长老带领,因为他并不想向任何人交账。任何一位不在时间、行动和生活方式上定期接受个人监督的牧师,都会很容易被自己有罪的内心欺骗。当然,他要为他的行动向教会交账,然而这种交账常常太含糊,不能带来任何好处。神学教授约翰·哈米特很有智慧地向我指出:“向教会交账,就是不向任何人交账。”换言之,向“教会”交账可以太空泛,缺乏让有权柄的人不偏离所必需的系统性互动。因此众长老制让每一个人(包括主任牧师)彼此交账。在长老会议或长老退修会期间讨论每一个人的灵命发展,这就提供了一种氛围,让有权柄的人反省在哪些方面他们会受试探滥用权柄。这种交账有助于培养人有智慧地使用权柄。
主任牧师、长老和权柄
我非常感恩,身边有人毫不犹豫地劝诫我,询问我的优先次序和日程安排,或建议我休息调整。如果我认为自己在行使主任牧师的权柄时有疏忽,或纠结于我对教会某种情况的处理是否恰当,我就会向与我同作长老的人寻求意见,他们会帮助我看到问题的更多方面。[4]因此,虽然我是担任主任牧师的长老,在教会里有很大权柄,我却很乐意分享这权柄,免得因为我自己的弱点而造成滥权或疏职。
有时牧师会问:要是与众长老分享牧师权柄和责任的话,主任牧师怎么可能发挥作用?这两种职分我都担任过,所以我深信在多位长老带领下分享权柄和责任对我和教会来说都是更好的。因为教会生活中的每一个问题都不再只落在我自己肩上,我就可以集中精力在我能对教会做出最大贡献的方面做工,与我同作长老的人也是如此。当我需要做影响教会其他人的艰难决定时,我并不是独自面对这些决定,而是在做决定的过程中有敬虔的人为我祷告和给我建议。对独自享有牧师权柄的人来说,做决定的时候成了危险的时刻。一些问题不能扔给会众公开讨论,例如初级阶段的教会纪律问题,或者主日学老师的问题,或重组事工的问题。但长老私下会面,能公开讨论每一个问题,查考圣经寻求答案,共同祷告向神祈求。这样一位主任牧师就可以更有信心地带领教会,因为知道决定是通过一群智慧人的商议而做出的。
神已经呼召我讲道,我非常热爱这工作。因着这个呼召,我有更多机会对会众说话,因此就有了一个独特的平台来在教会行使权柄。作为教会的主任牧师,我处在一个能向教会发声、带领和在教会内发动改变的位置上。虽然因为职位我的权柄有时更明显,但并不在其他长老之上。并非所有长老都有全时间讲道的呼召,然而我们所有人都分享带领和照管教会的权柄。一些人更多地是在幕后做这工作,而其他人(例如主任牧师)则更明显地行使赋予多位长老的权柄。狄马可2004年在新奥尔良市举行的“浸信会体制问题”特会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其中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5]
现在,我们通常称为“牧师”的那一位长老,也就是像我这样的人,一般是被分别出来在星期天讲道的。他主持婚礼和葬礼。他通常是受薪的——全职或半职。如果教会更大,他可能负责聘请和解雇,以及为教会制订整体方向。在我们的华盛顿教会中,因为我有担任教会主任牧师的呼召,所以我被视作一位长老。我们所聘用的任何同工,要么称为助手,要么称作牧师。牧师这个头衔是为会众所认可作长老的人保留的。
在这些长老当中,我只有一票。我作为主要的宣讲者所具有的带领责任,无疑让我的发言在长老会议上具有一种特别的权柄,但其他弟兄现在可能已经很清楚我最关心哪些方面的问题,在哪些方面最有帮助,在哪些方面贡献较小。虽然在长老之间正式的权柄是平等的,但总有一些人在某个领域会特别受人尊重。[6]
那么在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中,主任牧师有怎样的角色?首先,他常常是全时间侍奉。如果是这样,他就把大部分时间用在学习、祷告、预备、宣讲和教导方面。他往往已经接受了正式的神学培训,使他能胜任主任牧师的职责。
第二,教会需要他在长老中作领袖,因为他把全部力量和精力投入侍奉。相当实际的是,他是带领、启动政策、带来改变、指引事工、留心教会整体需要的最佳人选。他每天为此目的而活,而其他长老可能有其他职业,比如在我的教会中有人做销售、医药或建筑设计。与主任牧师同作长老的人会支持他,因为他们认识到在新约圣经侍奉中讲道的优先地位(林前1-3章)。他们也努力通过与主任牧师持续的互动,加强和磨练他的能力和对神话语的认识。
第三,讲道这一特别呼召并不等同于长老职分。在一间教会里,可能讲道的不是长老,或者长老不讲道,因为圣经并不要求长老有讲道的呼召或能力。“并没有说所有讲道者都必须是长老,或长老都必须是讲道者。”[7]但绝不可因为被定期分配到的讲道责任,就疏忽了持续认真喂养神群羊的需要。
最后,虽然主任牧师在教会中有很大的发言权,但他要认识到,与他同作长老的人和他并肩侍奉。一位流氓牧师,企图带着教皇的权柄说话,仿佛唯独他明白神对教会的旨意,就会觉得多位长老带领是在约束自己。虽然长老们应当适当地鼓励和称赞主任牧师的工作,他们也应当带着爱心提醒关于他的过错,使他不要看自己过于所当看的。(腓2:2-3;罗12:3-5)。
两种职分,还是三种职分?
在反对多位长老带领模式的声音中,最强烈的来自那些坚持认为“非讲道长老”是教会的第三种职分的人,他们否认只有牧师/长老/监督和执事两种职分。很明显,几个世纪以来,一些人通过人为地把长老职分分成“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而创造了三种职分。但考恩说:“新约圣经并不存在只治理不教导的长老。”[8]然而考恩接着戏称多位长老带领为教会的第三种职分,并因此判定其不符合圣经。他甚至进一步把“牧师—长老—监督”当作唯一的讲道牧师,写道:“圣经没有为不同类型的长老列出不同的资格。圣经没有说一种长老是蒙神呼召做牧养和教导工作,而另一种却不是。”[9]换言之,如果一个人没有蒙召作教会的讲道牧师,他就与作长老无关。很有意思的是,考恩承认:“确实,新约圣经每次讲到长老或监督用的都是复数形式,这就意味着在新约圣经时代教会的通常做法就是至少有两位长老。”[10]但因为新约圣经并没有明确规定“教会应有的牧师—长老”人数,考恩就绕开多位长老带领,而支持只有一位称为“牧师”的领袖,[11]这看来是忽视了他自己的解经。
许多最强烈反对多位长老带领的人承认一间教会可以有多位牧师。事实上,他们会欣然接受教育牧师、敬拜牧师、学生牧师、儿童牧师、治理牧师、宣教牧师、传福音的牧师,甚至负责娱乐活动的牧师。当然,并不是所有这些牧师都希望站讲台或有讲道恩赐,然而教会称他们为牧师或助理牧师。他们并不符合讲道牧师的模式,但仍被称为“牧师”(复数)。每当教会需要考核委员会来选举牧师或执事时,他们都参与其中。他们应该符合提摩太前书第3章和提多书第1章对监督和长老的资格要求。但他们以不同的恩赐,不同的事工和不同的长处为教会的整体事工做出贡献。
同样的逻辑难道不能适用于由全职长老和带职长老组成的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吗?虽然某位长老可能并没有蒙召讲道或得到恩赐讲道,他却可能在教导以外的带领、组织和行政方面特别有恩赐。他以与主任牧师不一样的方式对教会做出贡献,弥补主任牧师可能的缺乏。因为新约圣经并没有要求一位长老必须讲道,那么我们就必须得出结论,如果一个人拥有其他品质,又是一个有能力的教师,他也可以成为一位很好的候选人,分享带领教会的工作。
教会专职同工担任长老
一些教会刻意只让全职同工担任长老,因此他们所有的专职同工都是长老。这样,教会就能在多位长老带领下运作。但把非专职同工排除在长老团之外便削弱了领导团队,使之失去教会当中一些最有能力的基督徒仆人。这也把全部带领工作放在受薪同工身上。但是,当专职同工离开去做其他事工或被撤职的时候,他们的离开会削弱并动摇长老的带领。另一方面,专职和非专职长老的组合让教会带领有了更多的延续性。这样的组合也帮助长老们从多个角度评估每一个问题。
但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每一位专职同工都应当自动担任长老吗?不一定。一方面,行政职员常常作为受薪执事发挥作用,他们需要敬虔,在他们的侍奉领域有恩赐,但他们工作的资格要求并不一定与长老职分的资格要求一致。另外,一些教牧职员,例如牧师助理或青年事工同工,可能正朝着成为长老的方向发展,但尚未完全符合资格。他们可能太年轻,不能给人提供必要的智慧忠告,或者还没有经过艰难的考验,因此缺乏长老应当有的宝贵的人生洞见。
我上大学的时候在两间教会担任专职同工。在十九岁和二十岁的时候加入服侍团队,我绝对还不足以行使长老的权柄,但我有能力作为专职同工,为整体的事工贡献力量。但在教义和教会纪律的决定上,需要那些长期以来将神的话语应用在他们生命当中的人来带领教会。
如果可能,最好就是在全职长老和带职长老之间达成一种平衡。这样,人们就不能控告专职同工在重要问题的投票上,特别是在影响专职同工的财务方面“做手脚”。如果其余的长老同意,让专职同工旁听长老会议,在需要的时候发言,并从长老的互动中学习,这对专职同工会有好处。但一位专职同工并不一定可以拥有长老的头衔,也不是每一种专职同工都需要成为长老。如果“作长老”真的成为一位专职同工“朝思暮想的一切”,他就可能还没有预备好履行长老的责任。
长老和执事
长老不可能做教会里的全部事情。执事是教会中两种职分的第二种,他们与长老配搭,服务物质方面的需要。每一间教会都需要制定自己教会关于长老和执事如何运作的详细计划,但至少这两种职分应当寻求互补,而不是互相竞争。他们的职责可能偶尔会出现重叠,在这样的时候他们应当彼此好好沟通,认识到他们共同的服侍可以满足教会的带领需要。
一个强大的执事团为长老有效地工作打下基础,执事专注那些必不可少但常常是琐碎的任务,让长老可以专注在他们特定的职责上。我们已经发现,向每一位执事分派一项任务或一个任务的领域,有助于他们更高效地工作。执事不用专注在开会和做决定,而是监督教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安全、财务或设施。
如果教会选择设立委员会,那么长老和执事可以参加教会的委员会,或许甚至给每一个委员会分配一位长老或执事。我们的长老提名所有委员会成员,并决定每年需要有哪些委员会来充分地服侍教会。几乎毫无例外,每一个委员会都至少有一位长老或执事。因为这些人最清楚教会的方向,能帮助委员会聚焦在如何最好地使用教会的恩赐上,以保持教会整体工作的延续性。
长老会议
我们的长老每月开会,但也通过电邮和电话彼此保持联系。我们一同服侍,但我们也是朋友,彼此祷告,在行事为人方面彼此督责。开会是为了最好地利用我们在一起的时间,来思考教会最急需关注的领域。我们的一个典型会议议程如下:
读经祷告。
回顾与成员联系的情况,确定需要或进一步联系的必要。
学习一个教义问题,分享学习成果。
讨论潜在的教会纪律问题。
讨论委员会人选。
讨论为即将开始的圣经课程替换授课老师。
计划小组和主日学学习。
讨论潜在的植堂机会。
讨论即将开始的短宣,如何让会众在最大程度上参与。
讨论正在开展的教牧实习计划,审核来我们教会实习的申请。
讨论夏天和秋天的传福音外展计划。
有时我们不能完成议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另找时间开会,或通过电邮继续讨论。当我们有新长老加入时,就会在议程上加上训练的环节,为的是向新长老们介绍他们的事工。我们发现,要祷告、讨论教会家庭的需要、处理教会纪律的问题、为教会制定计划,两三个小时的时间并不总是够用。因此我们可能计划退休会,为的是集中时间处理紧迫问题或教会的重大计划问题。我们在一起的时候学会了重视开放、坦诚、温柔和谦卑。
长老和教会成员会议
在浸信会生活当中,事务性的会议常常带来厮杀。我很少遇见哪一位浸信会牧师或长期加入教会的成员没有经历过成员大会上的冲突。但当地方教会中一群重生的、有圣灵内住的、常受纪律约束的成员们开会讨论成员问题时,这样的情况是绝不应当出现的。
另外,长老应当处理大部分事务,否则会众就会讨论,而大部分的会众可能对这些情况并不了解。如果教会信任长老作为属神的人会为着教会的益处服务,那么涉及教会的大多数问题就不需要在成员大会上讨论。当然,长老和执事在主要问题上应当咨询成员们,例如呼召一个人作助理牧师、购置产业、新建设施或改变教会架构。但长老和执事一同处理教会生活的日常事务,长老专注于属灵的事,执事关注现世的事务,则让全教会可以专注于侍奉的工作。
每一间教会都需要制订一个合适的成员大会的时间框架。不管教会决定多长时间开一次会,长老和执事每月与会众保持某种形式的沟通,让会众知道教会最近的改变、决定和需要,这样会使教会更和谐。一些教会已经发现,隔月、每季度或一年两次开会,这样效果很好。其他教会选择每年开一次成员大会,考虑教会预算和下一年的计划。如果一间教会习惯了把无休止的细节都放到事务会议上讨论,那么牧师就需要有智慧地慢慢削弱这种传统,而不是突然中止。
当然,有时需要召集会众采取集体行动。接纳新成员,把已经搬走或要求转会的人从成员名单上除去,这就需要教会召开简短的成员大会。关于教会纪律,我所在的教会遵循的做法,就是在教会每月聚集领圣餐时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圣餐作为教会的一项圣礼是神圣的,其目的是记念基督的位格和工作,以及他的工作对整个教会身体的影响,所以这样的时机似乎是恰当的。并且,教会成员身份的特权之一就是被接纳来到主的桌前,因此教会在桌前庆祝的时候把某人从桌旁排除出去,这是合适的做法。
长老的任期和离职
新约圣经所勾勒的教会治理框架并没有指明每一个细节,而是把一些事情交由地方教会明智地处理。例如,虽然新约圣经确立了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然而却没有为每一间教会规定长老人数,或每一位长老要服侍多长时间。又如,除非教会的规模和成熟度保证有足够多的长老来维持众长老制,否则建立长老轮值制度就不是好的做法。长老轮值有它的好处,就是有更多的人可以服侍教会,长老群体可以保持更大的多样性,有“生力军”加入作长老这一高要求的服侍。但轮值的前提是,每年都要有成熟、符合资格的人准备好加入教会长老的群体。
轮值的一个劣势,就是智慧、成熟、了解教会需要的领袖会从活跃的服侍中被轮换下来,这对教会将是重大的损失。而且轮值设定了长老人数,即使教会缺少合乎资格的人服侍也要填满。让不符合资格的人填补空缺,势必会削弱整个长老团队的效力。
也许处理任期的一个更好的办法就是,从一开始就不限定长老的服侍年限,但要提前声明,在多位长老带领三到五年后要重新检视轮值和任期的问题——在之前已经习惯了执事轮值制的那些教会尤其如此。检视长老任期可以成为审核教会体制文件(章程、细则、教会治理手册等)的一部分。
唯一讲到让长老离职的新约圣经经文是与教会纪律有关的: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因为长老要面对会众的审视,有时会遭遇无端控告,保罗就采用了旧约圣经的做法,要求有两三位见证人对严重犯罪的控告加以证实(申19:15)。约翰·加尔文写道:“没有谁比敬虔的教师更容易受到毁谤和侮辱。他们可能正确、认真地履行职责,却‘无法避免地受到成千上万的批评’。”[12]保罗并没有具体说明哪一种类型的罪适用这种做法,但我们可以认定,这罪严重得足以让人质疑这位长老继续服侍教会的能力。保罗进一步说: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如果一位受指控的长老继续犯罪,教会就必须采取行动,重建长老和教会的见证。因为长老的四个主要责任之一,就是作基督徒生活的榜样,若是信任被持续性的犯罪而破坏,就要求那位长老在众人面前接受公开责备。责备表明对罪的控告证据确凿,这位长老被证实有罪。虽然经文并没有讲出细节,但毫无疑问这位被定罪的长老要被撤职,就如一位教会成员受责备,从现有成员名单上除名一样。在公开谴责他的罪之后,没有理由让他继续服侍。正如美南浸信会神学院院长艾伯特·莫勒(Albert Mohler)所说:“很明显,领袖背负着更大的责任,长老的罪给教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公开责备是必要的,因为长老得罪了全体会众。”[13]
长老:现在就要有,以后才有,还是绝对不要
现在我们已经察看了圣经对多位长老带领的教导,并推荐在教会中确立长老带领,最后的障碍就是决定恰当的回应。一些查考长老这一主题的人宣称,他们在教会体制方面绝不考虑长老制。有一些传统根深蒂固,一些人对新约圣经体制的理解与这里陈述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请考虑以下劝勉:无论你接受哪种带领架构,无论如何都要提高对领袖的标准以符合圣经的要求。未能满足这些要求是教会带领的最大缺陷。缺少敬虔的人,即那些熟稔圣经、因着把神的道应用到日常生活当中而有智慧、在灵命操练上忠心的人,会成为任何带领架构的缺陷。因此,如果多位长老带领并不符合你对教会体制的看法,你至少要关注于提升你的教会的标准,使之反映出圣经对属灵领袖的要求。
也许你在读这本书的时候已经下定决心,要使你自己的教会开始朝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发展,你准备现在就这样做!请不要匆忙。记住要打下根基。在根本上改变教会体制,这可能不会受人欢迎,因此要谨慎前行。第十七章提供了一种模式来改变会众的想法并过渡到多位长老带领。认真考虑这个方法,使之切合你自己的处境,靠着神的恩典前进。
你们中的一些人可能被多位长老带领的模式所吸引,但你在教会任职的时间还很短,你并不想那么快结束任期。因此你考虑以后再来改变教会架构。如果这是你所处的情形,现在就开始。集中精力向你的教会忠心地教导圣经,因为比改变你的教会体制更重要的,是培养一群查考神的道,把这道应用在日常生活中的会众。靠着神的恩典,把焦点集中在建立这样的教会上。教会体制的改变会在适当的时候发生,因为一群爱慕神的话语,凡主所说的都愿意遵从的会众,会对多位长老带领持开放态度。你要不断地挑战你的教会,深入、全面地查考圣经,对圣经经文提出问题,并按圣经思考问题。
改变教会体制,使之符合新约圣经的教导,这可以是一段奇妙的旅程,有时你就会像探险家一样,披荆斩棘,为神所启示的道路扫清障碍。其他时候你可能觉得自己就像坐在热气球上,在教会对圣经的把握方面升到高处,而当你努力按神话语的要求做出改变的时候,这气球却突然下降。继续这个旅程,要知道教会的主有一天会呼召你来汇报,你是如何忠心地履行你对他的群羊应当负的责任。也许在这旅途中,你会经历带领你的教会接受多位长老带领的喜乐。那时,这旅程就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
反思
思考教会权柄这一主题。你会如何描述会众的权柄和长老的权柄?这两者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
主任牧师如何在与长老平等地分享权柄时履行职责?
长老和执事如何为了教会的益处在服侍上合作?
对于多位长老带领的学习你有什么回应?这学习在哪些方面挑战了你之前对教会体制的看法?
[1] Leon Morris, The First and Second Epistles to the Thessalonians, rev. ed., NIC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1), 167.
[2] Ray Steadman, quoted by Jim Henry, “Pastoral Reflections on Baptist Polity in the Local Church,” address given at the “Issues in Baptist polity Conference,” New Orleans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February 5, 2004.
[3]引用佩奇·帕特森(Paige Patterson)的话,这是他对本作者提到“单独的教牧权柄是如何缺乏监督的”这个问题的回答,“Panel Discussion: Issues in Baptist polity Conference,” New Orleans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February 6, 2004.
[4] Merkle, 40 Questions, 57,不认同使用“主任牧师”这个称谓,因为这在圣经里是找不到的,而且可能会让人以为这是第三种教会职分。虽然我认同他关于两种教会职分的观点,但使用主任牧师这一称谓在许多文化处境中是有帮助的。这些称谓可以互换使用的事实表明,圣经作者并不是专注在长老角色的某一种称谓上。
[5]关于这次会议论文的更多信息,请见“Issues in Baptist Polity,” part 2; http://www.baptistcenter.com/Journal-for-Baptist-Theology-and-Ministry.html; Spring 2005.
[6]狄马可,“Baptist Elders: Contradictory, or Consistent?” www.9marks.org/partner/Article_Display_Paper/0,,PTID314526/CHID598016/CIID1,15.
[7] Donald MacLeod, “Presbyter and Preachers,” Monthly Record of the Free Church of Scotland, June 1983, 124.
[8] Gerald Cowen. Who Rules the Church? Examining Congregational Leadership and Church Government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2003), 39.
[9]同上,82页。
[10]同上,14页。
[11]同上,14-16页。
[12] John Calvin, The Epistles of Paul to Timothy and Titus (1548-50 reprint, London Oliver and Boyd,1964), 263. Quoted and expanded upon in John Stott, Guard the Truth: The Message of 1 Timothy and Titus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1966), 138.
[13] R. Albert Mohler “Church Discipline: The Missing Mark,” in Polity: Biblical Arguments on How to Conduct Church Life, Mark Dever, ed. (Washington, DC: Center for Church Reform,2001),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