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执事”

 

《提摩太前书》三章11节向来是诸多争论的中心。希腊文单词gynaikas既可指“女性”也可指“妻子们”,视具体语境而定。如果这个词指“他们的妻子”,那么保罗就是在命令执事的妻子必须高尚。但如果这个词被理解为“女性”,那么似乎保罗就是在规定女执事的任职资格,或至少暗示着执事内部的某些职分可由女性担当。虽然就语法本身而言,这两种解释都完全有效,但我相信“他们的妻子”是更好的译法,而保罗并未设想“女执事”这种职分,尽管或许按照你们教会的治理体系,“女执事”这个词是很恰当的。

 

对于“他们的妻子”这种译法以及随后的解释,支持的理由如下:(1)保罗若是在对执事提出命令的途中引入另一职分,这是很奇怪的。如果11节不是在谈论“他们的妻子”,那么保罗就令人困惑地在两节经文中变换了两次主题。12节显然是在谈论“执事”,因此将11节理解成对执事的又一要求则更有道理。(2)若11节谈论的是妻子们,那么紧随其后12节中“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这条要求就讲得通了。(3)如果保罗是在提出有关女执事的要求,那么我们就会认为他还会谈到她们的家庭,谈到她们必须是感情专一的女人。(4)执事必须先受试验(3:10),但对11节中的女性却没有这种要求。(5)保罗之所以没有提到长老的妻子应具备哪些品格,是因为长老的妻子虽在一些重要方面是丈夫的搭档,但不会像执事的妻子协助丈夫的服侍那样去协助长老的教导和治理事工。这就解释了为何保罗对执事的妻子提出了命令,但对长老的妻子却没有。[1]

 

自宗教改革以来,绝大多数新教解经者都认为11节谈到的是执事的妻子,但即便这里的“女性”是以更加正式的角色来参与服侍的,这节经文的实际应用也不会有太大变化。无论这节经文是在谈论帮助丈夫参与执事事工的妻子,还是作为女教会中的男女角色执事参与执事服侍的女性,这两种情况中女性都做着同样的工作。在执事服侍的本质中,并没有任何内容必然会排除女性担任执事。毕竟非比就是一位女执事(罗16:1)。的确,如今许多教会都将治理的权柄赋予了执事,因此如何以最佳的方式来使用女性的服侍恩赐,以及是否要将“女执事”这一头衔赋予参与这类服侍的女性,这要取决于教会更大的治理神学。由于我有长老会背景,我对教会职分的按立和教会职分所固有权柄的理解使我并不赞成在我的宗派中有女执事。但鉴于执事事工是以服侍为导向的,所以女性也完全可以胜任这一事工。

 


[1] 关于女性和女执事,更多解经和历史方面的信息,可参见 Cornelis Van Dam, The Deacon: Biblical Foundations for Today's Ministry of Mercy(Grand Rapids, MI: Reformation Heritage, 2016), 77–92, 113–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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