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书3:1-7
1“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2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3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4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5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6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7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新约圣经中的教会保持着一种简单的治理形式。就如使徒行传和保罗书信中所启示的那样,这种形式在基督教信仰出现的前几十年里渐渐成形,而它的发展常常是为了应对一间地方教会出现的某种需要。例如在使徒行传第6章,因着为寡妇分发食物而引发了争议。使徒的回应就是提议教会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徒6:3),他们安排这些人负责这方面的服侍。这样使徒就能继续以祷告和神话语的服侍来带领教会。这件事给我们提供了一扇小窗口,来看在整个1世纪的罗马帝国中,由使徒和宣教士建立的教会如何开始形成他们的体制或治理模式。有两群人担任教会领袖服侍:一群关注灵命的需要,另一群关注现世的需要。
如使徒行传11:30中简略提到的,在早期的某个时候,长老职分出现了。后来路加提到,保罗和巴拿巴回到他们在第一次宣教旅行中建立的教会,设立长老(徒14:23)。路加所说的二人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复数),清楚地表明每一间教会设立的长老不止一位。地方教会有多位长老的做法从初期教会一直延续到了下一个世纪。
但是,2世纪发生的一些事情,继续影响着今天教会的架构。安提阿的一位主教伊格纳修给生活在现代土耳其的马格尼西亚人(Magnesians)写了一封信,在这封信中他提到有单独一位主教,他的权柄在教会之上。[1]这是有记载以来最早的评论。从那时就开始向一位主教统辖一座城市的属灵事务演变。在这之前,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主教(或监督)、长老和牧师的称谓是互换使用的。现在单独一位主教的统治开始成形,这被称为君主式主教制。接下来主要有两次重大的发展。第一,罗马主教超越了其他主教,最终被称为教皇。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位教皇是5世纪的大圣良一世(Leo the Great)。[2]教皇制度在之后延续了十几个世纪,即独自一个人被赋予掌管众天主教会的权力。在新教改革之后,君主式主教制演变成不同的宗派,无论是在圣公会,还是在许多五旬节派和灵恩派中,都是如此。历史清楚地表明,君主式主教制的错误造成了数不尽的悲剧。[3]
第二,在当代成千上万的浸信会和独立教会中也实行着同样的君主式主教制,在其中,单独一位牧师被视为地方教会唯一的权柄。这种君主式主教制下领袖的权柄通常不及教皇制或主教制下的一位主教权柄大,但它确实忽略了新约圣经中地方教会的一个重要模式,就是由多位敬虔的弟兄们带领每个教会。[4]
16世纪的宗教改革回归到圣经对教会教义和生活的权柄,也为地方教会带来改变。正如我们在第一章看到的,一些教会认为教会有四种职分。一些教会承认长老和执事,但把长老分成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还有一些教会在职能上保留这样的区分,与此同时只承认有长老和执事这两种职分。
我们在第一章也看到,虽然并不是所有美国早期的浸信会都坚持众长老制,但许多教会确实这样做了。然而,在跨越美洲大陆向西部推进的过程中,由于男性领袖有限,一位牧师常常要服侍不止一间教会。出于需要,他常常是教会唯一的长老。而且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巴克斯强调会众制,以及一种民主的个人主义,这就意味着他把“非常少的实权给予长老”。受巴克斯影响的植堂者并没有权柄设立更多的长老,于是限制每一间教会只有一位长老。[5]
感谢神,我们今天正在见证浸信会回归到众长老制。虽然尚未普及,但已经有足够的影响力,以至于不同圈子的人都经常撰文反对教会有长老。实际上,过去十年间我所听说的每一间新的教会,大部分都在践行某种形式的众长老制。这种回归圣经的做法纠正了几个明显的错误:
未能设立合乎资格的人担任合乎圣经的长老和执事职分。
把执事变成教会属灵领袖。
把单独一位牧师置于这样的困境,即在教义、教会纪律或带领的难题上得不到支持。
把全部领导权错误地交给一个弟兄,或一群通常不符合资格的弟兄(和姐妹),或全体会众。
这篇较长的介绍,为我们思考新约圣经教会带领模式的简明性做了铺垫。保罗更强调品格,而不是职能,这是因为以弗所的假教师品格败坏并且削弱了教会。
地方教会必须认真留意新约圣经中属灵领袖的样式。但这与现代教会有什么关系?本章便旨在了解长老职分的特点和职能。
羡慕长老职分
保罗把长老职分看作善工。但让我们先花一点时间来看一看保罗的背景。他写信教导的教会并没有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的历史;它们并没有培养敬虔领袖的悠久历史。它们常常是新的教会,因着异教崇拜的背景而有许多弱点。有时候,它们要面对持续的攻击。它们的成员当中可能只有少数几位弟兄。选立长老和执事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特别是在逼迫日益严重的地方,在加给教会的重重压力之下长老有可能首先遭遇逼迫。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样的逼迫让人在羡慕长老职分之前要三思而后行。
虽然如此,保罗在提摩太前书开始讨论长老时仍从人的志向说起。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他使用了一种教训的模式,就是这话是可信的,以此呼吁人们特别留意这教导。换言之,一个人可以完全相信这句话。
有了对骄傲自大的合理担忧,我们很容易退缩,而不去考虑羡慕监督职分这件事。但是保罗提到羡慕是说,某人真的乐意服侍神的子民去力争做监督。为了避免有人只是为了头衔而觊觎这一职分,浏览一下关于品格的要求就会消除不纯的动机。
出于同样的考虑,我认为如果一个人是被哄劝来担任长老,他就不应该做长老。人若羡慕善工,就表明这人热切地渴慕服侍和牧养会众,因为作为众长老当中的一员进行服侍,这就是在照管神的教会(提前3:15)。
尽管安提阿的伊格纳修等一些作者们把长老和监督区别开来,[6]我们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仍再次看到长老和监督是对等的。保罗让提多留在克里特,在各城设立长老,然后在下一句提到这样的人是监督(多1:5-7)。正如我们曾经看过的,这两个称谓在古代群体中都很有分量,前者强调与这样的仆人相称的威望和尊贵的品格,后者强调领导的职能。保罗在新约圣经教会中把这两个词结合起来解释一种职分,更不用说还有第三个词,就是牧师(见徒20:28;参见彼前5:2)。[7]这三个词讲的是同一个值得羡慕的善工。
与此职分相称的品格
保罗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列举品格特征的目的,并不是要培养出一种“超级基督徒”,让这样的人凌驾于普通基督徒之上。相反,他指出这些品格特征应该是所有基督徒的基本特征。除了善于教导之外,实际上长老所需要具备的任何一项品格,对地方教会的每一个基督徒来说都是正常的要求。
无可指责,这是概括性的品格特征,讲的是无可责备的品行,这对任何一个基督徒来说是过分的要求吗?
或者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即在婚姻中保持忠心和委身,难道这只是对属灵领袖的要求吗?
或者我们认为,要求一个平常的基督徒有节制(或头脑清醒)、自守(或自制)、在生活和应当尽的本分当中端正(或井然有序)、乐于接待远人(或愿意开放自己的家服侍他人),这些是奇怪的要求吗?
难道不是每一位基督徒都应当警惕,不要因酒滋事(或醉酒)、打人(或暴力欺凌)吗?
在教会里信徒应当温和(或友善并忍耐),不争竞(或与人和睦),还有不贪财,这些不都是正常的要求吗?
我们难道不希望每一位基督徒父亲都好好管理自己的家吗?我们岂不期望他努力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吗?事实上,我们相信所有的基督徒弟兄都应当在他们家中担任属灵领袖,爱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一样,养育儿女,按主的教训管教他们,不行事粗暴惹儿女的气(见弗5:22-6:4)。我们并不认为只有长老和执事才应当这样带领他们的家庭,而我们其余的人则把看顾家庭的责任抛到九霄云外。
只有长老才应当留意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吗?这在以弗所是一个大问题。假教师已经让教会名声扫地,但他们就像我们一样,需要有长老稳住大局,让领袖和成员都能在教会之外活出一种以福音为导向的生活。
圣经学者威廉·孟恩思(William Mounce)论证说,保罗要求以弗所的长老和执事所要具备的特质,很好地批驳了假教师在基督徒品格方面的缺失。假教师禁止人结婚,也许还禁止人生儿育女,同时却引诱那些不警惕的妇女(提前4:3,2:15;提后3:6),但一位长老应当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假教师不能自约(提后3:3),而长老应当自守。假教师不爱其他人(提前1:5),长老却应当温和。换言之,保罗要求长老具备的大部分品格特征,在他对假教师的相关论述中都可以找到消极的对立面。这就是保罗希望忠心的平信徒活出领袖生活特质的一个重要原因。[8]
因为我们今天的基督徒缺乏圣洁,一些人就认为这些品质实际上是不可能达到的,它们只是对精英基督徒的要求。然而没有什么比这更荒谬了。保罗的要求就是地方教会要认真地过基督徒生活,而这就需要设立领袖,作基督徒行为表现的典范。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只拣选在这些品格方面达到完美的人?我认为不是。没有一个人在这些方面已经完全。相反,我们是在挑选那些在生活中基本表现出这些品格的人。
与此职分相应的职责
虽然提摩太前书第3章并没有描述出监督职责的方方面面,但它确实让我们多少看到了监督应当为教会做什么。如果我们根据提摩太前书5:17概括出长老的责任是“管理”和“传道教导”,那么我们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也能看到这两点。首先,保罗把管理比作父亲满有爱心和智慧地管理他的家。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第5节)。管理一词指的是“发挥领导作用,治理,指导,作头”。[9]帖撒罗尼迦前书5:12使用了同一个词来表达属灵上的带领,翻译为在主里面治理你们,暗示对人有强烈的兴趣,以便可以关心他们。[10]换言之,管理一间教会并不是向人发号施令,而是监督他们(因此有episkopos或监督这说法),以关怀的态度带领,为了让人得益处而努力。正如任何类型的管理或治理一样,做决定是为了教会的好处,制定方向必须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教会的使命。
这种治理或管理不应该是专制的,而是应该在健康的会众制框架内进行。长老(以及执事)必须得到教会确认。例如,耶路撒冷教会的会众参与选出了七个人来管理现世的需要;古代的《十二使徒遗训》(公元80-150年)提到监督和执事由会众举手任命;[11]改革宗和浸信会的先辈们也有同样做法。[12]与此同时,长老确实在教义、方向和纪律方面带领教会。
第二,保罗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讲到长老最突出的职责——传道教导。他并不是说长老一定要讲道,但他确实要求长老善于教导(第2节)。后来,他鼓励以弗所教会要好好报偿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长老(提前5:17)。他也告诉提多,长老应当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多1:9)。虚假的教导已经削弱了以弗所教会的根基,因此教会不能再忽视教义的教导。长老应当首先通过定期教导圣经来带领教会。
保罗确实提出了一个限制条件: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由于长老做带领和教导的工作,人们就会特别关注他们,长老就必须保守自己的心,对抗那固有的骄傲和自欺倾向。有时,刚信主的人若被赋予领导地位,就会更加高看自己。长老必须带着谦卑的心服侍,认识到他们自己的罪性和软弱,并依靠基督救赎和保守的工作。
长老绝不可丢弃教导的本分,仍要以教导圣经为优先要务。因此他们必须查考神的话语,努力操练通过研读经文来理解和应用它。
如果每一间教会都有多位敬虔的弟兄们带领,这些人致力于查考、认识、教导和应用神全备的旨意,基督教信仰的局面会有怎样的改变?例如,美南浸信会(我所在的宗派)的教会生活会多么不一样。现在在任何一个主日,美南浸信会只有三分之一成员来教会。但如果有了这样的领袖,就会恢复对教会成员制的执行。如果正确地应用神的话语,如果长老牧养的责任成为优先要务,教会就更有可能认真地看待成员制度。
但请容我快快地补充一句:即便有众长老,也不能保证一间教会就会健康。首先,教会必须只认可那些已经明显地活出福音,并委身于忠心教导神全备旨意的人担任长老。第二,教会必须承认并忠心地回应基督所设立的教会领袖和教导架构。最后,地方教会必须不断地培养年轻人,预备他们将来成为长老,挑战他们孜孜不倦地造就门徒和查考神的话语。
教会并不是为职分的缘故设立长老,而是为了忠心地尊荣耶稣基督的福音。一间教会若能顺服神为新约教会设立的治理模式,就能最好地完成这项使命。
反思
古代和近代历史对地方教会实行众长老制有何影响?
羡慕长老的职分是一种正面品格特征,还是负面的?请解释你的回答。
圣经要求长老应当具备的品格特征,在哪些方面反映出一个普通基督徒的生活?
保罗有多么看重教会中长老的教导工作?你所在教会的领袖是如何践行这一点的?
[1] Magnesians 6.1; ANF, 1:61,“有你们的主教代表神主持事务,你们的长老与我最亲爱、被赋予耶稣基督事工的执事一同代表使徒的总会主持事务,我就劝勉你们尽力以神的和谐办理万事。”
[2]胡斯托•冈萨雷斯(Justo Gonzalez),《基督教史》(Peabody: MA: Price Press,1984),1:242-413
[3]例如,见冈萨雷斯,《基督教史》;布鲁斯•雪莱(Bruce Shelley),《基督教会史》(Nashville, Thomas Nelson,2008);S.M. Houghton, Sketches from Church History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80).这些著作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教皇制度腐败、不符合圣经的做法和决定塑造了现代天主教会。
[4]冈萨雷斯,《基督教史》英文版242页指出,一些学者认为初期罗马教会由“主教团”治理,他们由多位做服侍工作的监督组成。
[5] Stanley Grenz, Isaac Backus—Puritan and Baptist, His Place in History, His Thought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Modern Baptist Theology (NABPR Dissertation Series, 4; Macon. GA :Mercer University Press, 1983), 278-279.正如Grenz所指出的那样,巴克斯的大量著作影响了19世纪的浸信会,后来几代人“超越了巴克斯”,进一步削弱了众长老制。按照我的观察,巴克斯受启蒙运动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作品影响,强调个人主义和一种严格的会众制,而不是新约圣经所阐明的,与众长老制一道发挥作用的健康的会众制。
[6]见前面的脚注1。
[7]见第三章更详细的解释。
[8] Wm. Mounce, WBC: Pastorals (WBC 46; Nashville: Nelson, 2000), 156-158.
[9] BDAG, 870.
[10]同上。
[11] Simon Kistemaker, NTC: Acts, 525, citing The Apostolic Fathers, vol. 1, Did. (Loeb Classical Library).
[12] 见CrChr, 3:725, 739所举的例子,1658年的《萨伏伊宣言》和1688年的《伦敦浸信会公认信条》都要求教会投票确定这些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