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理解圣经的基本原则
作者所处的环境
因为圣经是人写成的,所以我们必须像对待任何文字表达一样来对待圣经。我们的目的是要明白作者的原意,但语言与文化的差异妨碍了作者与读者之间的沟通。若想了解作者的原意,读者必须明白作者所处的背景。只有通过这个办法,才能克服读者与作者之间的差别,从而才可能有正确的理解。
在接下来的几章中,我们将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方法和技巧,明白圣经的写作背景,并将这一理解运用到圣经的解释当中,最终指导我们的生活。我们在这一章,先确立理解圣经的基本原则。神启示他自己和他的旨意,不是使用天上的语言把他所命定的真理记录下来,而是使用人类的语言在历史中告诉人们。因此,我们有责任像研究其他人类文献一样研究圣经,以便尽可能准确地明白圣经作者想要我们明白、相信和顺服的。
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要考虑两个背景:历史背景和文学背景。历史背景包括圣经作者及其读者的自然、地理、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背景和历史事件;文学背景包括圣经语言文字、文学体裁以及所研究经文的上下文。
关于圣经的真理
因为神是所有启示的最终源头,是人类作者背后的真正作者,所以我们应当看圣经的每一个部分都是正确无误的,而且还要探寻它所有各个部分的整体一致性。
圣经是全然无误的
因为圣经所有的内容都是真理,所以我们不可因为它可能看来与某一科学理论、历史资料或者当代心理学、社会学以及人类学理论有冲突,而曲解或删除部分经文。
例如,世界并非自己突然产生,而是由神创造的。因此,所有对《创世记》前几章的理解都必须视这些经文为正确可信的,否则,释经者就是持自然主义的观点。让以色列人灭除某些民族,是神的命令还是摩西的主意?《以赛亚书》究竟是谁写的?圣经中有很多篇幅的解释取决于对这一类问题的答案。但是对于那些接受耶稣基督对圣经评价的释经者来说,在解释圣经之前,先要认定圣经是全然无误的。
圣经各个部分是整体一致的
如果圣经的每一部分是全然无误的,那么人要想理解圣经,就要找出其整体一致性。我们需要将经文与经文相互比较,考察作者和第一受众所处的背景。这时,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圣经的旧约与新约有什么联系?如何处理似乎不一致的历史记录,如旧约中的某些族谱或新约中记录的基督生平?找到经文的和谐一致性要求一定的技巧,我们将在本书十五章中详细探讨。但我们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圣经的所有部分都是真实的,是和谐一致的,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把它的一致性找出来。
寻求真理的研经者有责任将圣经中关于某一主题的所有经文放在一起研究。另外,努力将圣经中所有的教导与全面了解圣经真理联系起来,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在第十六章,我们将学习以经解经、详尽分析任何一个圣经主题、综合安排圣经中所有教义(系统神学)的指导思想和方法。但我们在此先做一个总结:整本圣经都是值得信赖的,因为神是圣经最终的作者。因此,要努力寻找贯穿圣经所有教导的整体一致性,以便更加完整地明白神的旨意。
关于圣经的权柄
唯有圣经是我们信仰和生活的绝对权柄。因此,所有诠释经文的原则和技巧都要顺应一个原则,即圣经本身是释经的终极权柄。下面我们查考一下这一原则的四个主要含义。
1.神启示的目的
神在圣经中启示自己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救恩。这救恩是完全的,从信徒最初与神和好,到生命得以更新而具有神的品性,到最后在永恒中与神在爱里联合。神的目的是人类的救恩。
并且知道你是从小明白圣经;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3:15-17)
既然说圣经的目的是人类的救恩,那就意味着神的启示是有限的。神给我们圣经的目的不是为了教导我们所有关于无限之神或宇宙万物的知识。神没有默示圣经作者提供一个古代历史的确切记录,也不是要教导我们所有关于人本性的知识。如果将圣经当成一本有关生物、心理或社会学的教科书,就等于错用了它,并且有损于它的权柄。毋庸置疑,当圣经涉及这些内容时,它是完全可信的,因为圣经不会教导错误的信息。但是,这些内容并非神教导的目的,相反,圣经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与神和好,并通过这种和好使人恢复神造人时的本来样式。
2.学习圣经的目的
因为圣经是关于属灵真理权柄的启示,具有独立权柄,所以我们研读圣经的初始目的便是要明白并确定作者的本意。
如果圣经的目的是为了我们的救恩,那么我们若不先理解圣经,这个目的就永远不可能实现。释经者的责任就在于此。但是,只理解圣经并不能带来救恩,我们还要相信并且顺服神借圣经传递的信息。这便是应用的责任。
解经若要忠实于作者的原意,必须包括应用。[1]
对神话语的学习只有通过被改变的生命才能得到印证……唯一可被称为“圣经教导”的教导,注重的不是处理信息,而是聆听和回应神爱的声音。[2]
总而言之,神启示的目的是为了人的救恩。人若要通过圣经得到救恩,第一步是要明白圣经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第二步就是凭着信心和顺服将这意思应用于现实生活。只有做到这两点,神启示的目的才能实现,圣经也才能在人们的生命中具有完全的权柄。
3.权柄的范围
我们已经看到,神的权柄并不取决于我们对圣经远不完美的解释,而只建立在圣经本身上。但是,这种权柄是仅仅存在于圣经的教导之中,还是延及圣经的字句呢?如果圣经所有的字句都具有权柄,那么圣经中的每一部分均具有同等的权柄吗?第一,我们的前设是,所有的经文都是神默示且完全正确的。此处我们无须重申圣经的默示性或无误性的立场,但我们有必要记得,我们释经的榜样是耶稣基督本人和新约作者。他们不仅把旧约看作是权柄性的,而且是完全值得信赖的,甚至经文所记录的单个文字也是如此。效仿他们的榜样,我们强调圣经的权柄时,不但指它表达的概念,也包括它所记录的文字。一些释经者承认圣经所传达的概念都是无误的真理,却认为圣经中有些文字是错误的。然而,如果所使用的文字不能忠实地表达意思,那所谓意思又从何谈起呢?更进一步来说,“所默示的概念”这一理论侵犯了圣经的独立权柄,使得圣经的权柄转移到了这些将正确的意思或概念与那些传递概念的不正确的文字区分开来的标准或标准的运用者。
蒙哥马利(John Warwick Montgomery)以法律文件作比来阐明这一点:
培根论述有关解释法律文件的通用原则时,说了这样两句名言:
“脱离法律条文字句的解释不是解释,而是占卜。”
“当法官偏离法律条文时,他就变成了立法者。”
伯罗斯(Roland Burrows)对此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法庭必须注意,证据决不能用来使当事人原来不完整的供词变为完整或与他所说的相悖,或以其他用字代替事实上的用字,或提出本不存在的疑问。对供词的解释一向只限于能帮助法庭理解所用字句的意思,以尊重所表达的本意。”
正如对待遗嘱、契约、法规一样,忠实于圣经的释经者会以确立其真实性的方式来解释经文,而不是否定其真实性。他们会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为前提,一旦确立了经文明确的意思,就会在生活中应用,“即使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显得苛刻、不公平或者不便”。
那些真正的基督徒释经者也都认同,“一个遗嘱的每个部分都有它的意思,必须得到承认;如有可能,通过将它与其他部分相连、相协调来加以解释”。释经者会始终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的原则,在新约的光照之下解释旧约。[3]
虽然所有的经文均出自神,并且是完全值得信赖的,但对于教会时代的基督徒来说,在顺服上并非所有经文具有相同的权柄。我们将在第十九章讨论应用圣经的原则时详细论述这一原则。圣经作为最终的权柄,必须自己指定哪部分经文具有持久、普世的意义,哪部分经文的含义是有限的。如果由其他原则或个人来区分普世和有限的含义,那么这个原则或个人就取代圣经而成了权柄。
4.权柄原则中的限制
圣经的权柄确实对圣经作者的背景以及经文的一致性这两个原则施加了具体的限制。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圣经本身就不是独立的最终权柄了。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些限制。
对人的背景的限制。就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因为圣经是由人手写成,释经者就不可避免地要处理两个背景:(1)他力求尽可能完整地了解圣经作者的背景;(2)他力求根据当代背景解释并运用圣经的真理。通常,这两种努力是相结合的,也经常是相互交迭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如何在不侵犯圣经权威的前提下运用这些合理且有效的理解圣经的工具呢?我们在什么基础上区分圣经作者带有权柄的、永恒不变的教导和暂时的、历史性的背景呢?
人们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一些人认为,凡是那些与神的创造以及神的本性(如爱)一致的圣经教导都应该被相信并被遵守,但如果圣经的某一教导与创造以及神的本性无关,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它是受制于短暂的文化形式或具体的历史背景的。他们认为,当代释经者必须重现这不变的真理,由当代人加以应用或拒绝。另一些人认为,凡是那些涉及普世性原则的命令,或在任何时代、文化背景下都被认同的道德要求(如不能偷窃),可以凭神明确的旨意的权柄应用于普世,但限于某一特殊文化背景之下的教导则不应该被如此应用。例如,圣经关于夫妻在婚姻中角色关系的命令是受文化限制的个别教导,因此不能以神明确旨意的权柄在所有的文化和时代加以应用。[4]
还有一些人认为,圣经中那些本身涉及道德与神学的教导具有权柄,而那些不涉及道德和神学的教导则不具有相同的权柄。[5]
所有这些观点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如何确定呢?既然圣经并没有给我们如此解释经文的基础,释经者或许不是有意为之,但还是因为用自己外在的标准来确定哪些圣经教导可以作为权柄被接纳,哪些可以被忽略,而篡夺了圣经的权柄。这个问题不是虚构的,解决的办法也不简单。但是,只有圣经本身才是对文化理解加以严格限制的不变原则。
到此,让我们来明确一下解释和应用的区别。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解释,也就是确定作者的本意。对于这一点,文化理解有助于我们明白经文的意思。其次,要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经文,研究某一项具体教导背后的普遍原则是极为必要的。研经者通过这种方法可以确定并顺服神透过他满有权柄的话语所传达出的旨意。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之前提到过的一个例子: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弗5:22)。
这话的意思再清楚不过了。显然,说这句话受文化局限不再适用于今天,这样的说法是行不通的。如果这样做,就意味着接下来这句“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弗6:1),也应该作相对化处理,之前关于顺服神的命令也会遭遇同样命运。对于任何一位客观的释经者而言,保罗这句话的意思都是极其明确的。如果释经者承认神话语的独立权柄,那么他在解经的时候就不能改变这句话的意思,但关于如何应用这句话,则因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美国家庭中的民主气氛可能会比日本家庭浓得多,但两个家庭可能都顺服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6]
如果说为了将圣经应用在当代生活中的信心和顺服上,那么我们研究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圣经教导原则,就是合理且必要的。这样做不是侵犯圣经的权柄,而是在贯彻圣经的权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用这种办法来解释圣经,就会将经文明确的意思搁置一边,以当代的文化理解取代了具有权威性的经文。这样做不但侵犯了圣经的权柄,还成为一个操纵圣经教导的工具,使它迎合释经者想要的几乎任何形式。
寻求圣经所有教导合一性的限制。圣经的权柄限制了将圣经看作可以理解的人类沟通这一原则的实际运用,它也给释经者应当努力使圣经教导和谐一致这一原则施加了限制。在十五和十六章中,我们将学习寻求圣经教导和谐一致的具体指导原则和方法。
总而言之,在试图使一些看似互相矛盾的经文和谐一致的过程中,释经者主要在以下两方面侵犯了圣经的权柄:
(1)用那些晦涩的经文、不能确定的解释或圣经中次要的教导取代较为清晰、更主要的经文。表面上看,这只不过是经文之间的比较。但当一个不明确的教导被用来取代一个更明确的教导时,实际上是释经者或他对圣经的解释变成了权柄。
(2)释经者对明确的圣经教导进行逻辑性的演绎推理,从而侵犯了圣经的权柄。在以下这两种情况中,逻辑推理就侵犯了圣经的权柄:①当这种逻辑推理被当成完全无误的真理,甚至在其之上时。②当逻辑推理被用来推翻圣经中其他明确的教导时。在以上这两种情况中,逻辑推理演变成了圣经之外的哲学立场,被用来推翻圣经作者明确的原意。
如果神的话语要被理解、相信并顺服,圣经的权柄必须是至高无上的。
解释经文的先决条件
虽然神想要向每个人传达他的心意,但不是随便哪个人都能读懂圣经。关于这一点圣经说得很明白。信心是真正明白神话语的先决条件。一位没有信心的读者或许可以理解所启示的某些真理,但他不可能完全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任何一个真理。信心包含几个层面,而对于学习解释圣经的人来说,所有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
重生
信心显然是必要的,因为不信之人不能参透圣灵的事。重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在《哥林多前书》2章6-16节和《哥林多后书》2章15-18节中有明确的教导。
除了神的灵,也没有人知道神的事。我们所领受的……乃是从神来的灵,叫我们能知道神开恩赐给我们的事……然而,属血气的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这些事唯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谁曾知道主的心去教导他呢?但我们是有基督的心了。(林前2:11-12,14-16)
圣灵才是最伟大的释经者(约16:13)。如果没有圣灵的帮助,我们企图完全明白神话语的努力都注定失败。
委身
重生虽然至关重要,但是仅凭这一点还不能使一个信徒明白神的真理。信徒必须相信圣经。信心不仅是理智上的赞同,还意味着委身,意味着顺服圣经,包括顺服它的信息、含义和创作它的神。信心预备人去发现圣经作者的本意,而不是将自己想要有的意思读入经文中。只有那些对圣经充满信心的人,才能够具备完全理解圣经意思必不可少的委身。
人若立志遵着他的旨意行,就必晓得这教训或是出于神,或是我凭着自己说的。(约7:17)
信徒若期望明白圣经,就必须下决心遵行它。立志顺服还表现出另外一个特点:勤奋。一个真正立志遵行神旨意的人会认真研读圣经,以证明自己是蒙神悦纳、辛勤、无愧于自己工作的工人。信心并不意味着研经者不去思考,只依靠感觉或主观冲动来理解圣经。绝对不是!相信圣经是神自己话语的那种信心,会促使研经者运用神给他的一切资源来明白圣经,为要遵行它的教导。
祷告
我们需要积极主动地表达对圣经的作者,也就是对内住圣灵的信心。祷告是拥有真正信心的证据,而且只有在祷告中,信徒才有可能完全明白神的意图。圣灵借着信心内住在我们里面,我们怀着谦卑的心将自己向神的旨意敞开,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主动地祈求、寻找、叩门,必须积极地去依靠圣灵——我们的释经者。
我是你的仆人,求你赐我悟性,使我得知你的法度。(诗119:125)
你们中间若有缺少智慧的,应当求那厚赐与众人、也不斥责人的神,主就必赐给他。(雅1:5)
理解圣经的先决条件是信心。只有那些有圣灵内住,顺服、委身于神,并且积极寻求从上面来的智慧的人才能够明白真理。然而,只有圣经是无误的,而不是我们或我们对圣经的解释。圣灵通过圣经光照我们,而不是启示我们。由于这个原因,若要明白神话语,还必须有信心的第四个要素。
谦卑
我们需要谦卑,因为我们是在研读神的话语,而且我们的本性是有限的、会犯错的。同时,我们是堕落的,对现实的认识是间接的,受到罪的遮蔽。因此,我们若想真正认识真理,在神的话语面前保持谦卑至关重要。只有这样做,我们才可能分辨什么是确定的,什么是自己可能出错的或被罪扭曲的解释。
小结
在这一章中,我们讨论了关于如何解释圣经的几点原则。这些原则都直接来自有关圣经的前设:
1.因为圣经是由人写成的,在确定作者的本意时,我们必须像对待任何其他人类交流方式一样来对待圣经。
2.因为圣经是由神所默示的,并且其中所有部分都是正确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圣经教导的整体合一性,而且必须承认并明白圣经的超自然元素。
3.因为圣经是由神所默示的,它对于教义和生活有绝对的权威。因此,任何试图理解与应用圣经的指导原则和技巧都必须将圣经本身视为最终权柄。
下面,我们将讨论如何在实践中应用这些原则,学习具体的释经方法。按照这些方法,我们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圣经作者的本意,以及这意思与我们现实生活的联系。
推荐阅读书目
Erickson, Millard. Evangelical Interpretation. Grand Rapids: Baker, 1993.
Klooster, Fred H“. The Role of the Holy Spirit in the Hermeneutic Process.” in Hermeneutics, Inerrancy and the Bible. Earl D. Radmacher and Robert D. Preus, eds.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84, 451-72
[1] William Larkin, Jr., Faculty Handbook (Columbia, S.C.:Columbia Bible College and Seminary, 1990), F-3.
[2] Larry Richards, “Church Teaching: Content Without Context,” ChristianityTo- day, 15 April 1977, 16.
[3] C.E.Odgers, The Construction of Deeds and Statutes(n.p.1956), 186, 188.John Warwick Montgomery, “Testamentary Help in Interpreting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Christianity Today, 5 May 1978, 55.
[4] Charles H. Kraft, “Interpreting in Cultural Context,” 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December 1978, 257.
[5] Gordon Fee, “The Genre of New Testament Literature and Biblical Hermeneu- tics,” in Interpreting the Word of God, ed. Samuel J. Schultz and Morris A. Inch (Chicago: Moody, 1976),133.
[6] See J. Robertson McQuilkin, “The Limits of Cultural Interpretation,” 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June 1980,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