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提摩太前书、提多书和提摩太后书(写作顺序大致如此,通常被称为“教牧书信”)是一个关系密切的整体。与保罗的其他十卷书信相比,它们多少有些自成一体,并且在作者及写作日期的问题上存在相同的争议。所以,将它们放在一篇导论中一并介绍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关于提多书更为详尽的讨论,请查阅该书信的“导论”。
一、作者
四福音书和使徒行传都未署名,我们在这些书卷上面对的问题是作者是谁,而非作者的真伪。但三卷教牧书信都以保罗之名起始,有关作者的争议便牵涉到一个关键问题,即这些书信的真实性。所以,我们必须颇为详尽地查考这个问题。
反对教牧书信为保罗所写的论据主要有四项,我们要对此一一加以答辩。
1.历史方面的论据。教牧书信提到的事件与使徒行传的记载不符。使徒行传并没有提到保罗曾在克里特传道并把提多留在那里(多1:5),他把提摩太留在以弗所也与使徒行传的记载不符。关于这几点,所有学者都持赞同意见。
然而,保罗是否真的在使徒行传末尾几节所记的罗马囚禁时期被处死了呢?许多学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并据此认为这几封书信不可能为保罗所写。
我们的解释是:保罗第一次在罗马被囚后曾经获释,之后周游各处,在那期间撰写了提摩太前书与提多书。他写下提摩太后书却是在第二次监禁期间。
支持这种见解的证据相当可观。罗马的克莱门(Clement of Rome,“克莱门”又译“革利免”,公元95年)说,保罗曾到过“西方的尽头”(Clement 5)。对住在罗马的人而言,那个地方正是西班牙。保罗曾写信给罗马教会说,他计划路过他们那里前往西班牙(罗15:24、28)。《穆拉多利经目》(The Muratorian Canon,约公元200年)也提到了保罗“前往西班牙”。这证明他的计划最终得以实现。此外,我们只要留心阅读使徒行传就可以看出,这件事只能发生在他第一次被囚罗马之后。
最明确的记载来自优西比乌(Eusebius)。他写道:
据称,保罗为自己辩护之后再次启程开展传道事工,后来第二次进入该城(罗马),并在那里殉道而死。入狱期间,他写下了提摩太后书,并于书中提到自己的第一次辩护以及即将殉道的事情。(《教会史》〔公元326年〕2:22)
2.教会方面的论据。教牧书信中提到了监督、长老和执事。学者们宣称,这种教会结构要比保罗在世时的教会结构更复杂。
然而,我们若细读提多书1:5-9便可发现,“长老”和“监督”这两个名称是可以互换使用的。保罗也曾在腓立比书1:1问候腓立比教会的“诸位监督和诸位执事”。
《伊格纳修书信》(the Epistles of Ignatius,约公元115年)描述的情形则与此大不相同,那里说当时的每间地方教会都有一个监督、几个长老和几个执事。但显而易见的是,教牧书信反映的教会结构类型是保罗所熟悉的,而不是伊格纳修所熟悉的。因此,今天许多人主张的教牧书信写于2世纪的观点,似乎并不符实。
3.教义方面的论据。反对保罗是作者的第三个论据是,教牧书信强调的教义与保罗以前的书信有所不同,尤其是信中反复提到的“纯正的教义”(提后4:3;多1:9,2:1)这个短语。库梅尔(Kummel)虽然对此大作文章,却也承认“教牧书信极力反对的犹太基督徒之诺斯替异端……于保罗在世时就存在,这是可以想见的”[1]。他又说:“教牧书信出自保罗,这一点从2世纪末它们被承认为圣经正典,一直到19世纪初,都无人置疑。”[2]
其实,保罗在给歌罗西教会的信中就反对过诺斯替思想。19世纪评论家的错误在于,他们认定诺斯替思想在2世纪以前并不存在。如今人们已普遍承认,这种思想在基督教出现以前就已渗入犹太教。只是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诺斯替思想在基督教出现以前已成体系,关于这一点,埃德温·山内(Edwin M. Yamauchi)已在他最新的学术著作《基督教之前的诺斯替主义》(Pre-Christian Gnosticism)中做出充分证明。
4.语言学方面的论据。反对教牧书信真实性最有分量的论据是,它们在风格及词汇上与保罗之前的著作不同。这是今天那些持否定意见的评论家所强调的重点。
哈里森(Harrison)发现,教牧书信中有175个词在新约别处没有出现过,有130个保罗从未使用的词却是新约其他作者用过的。通过某种逐页字词对照(word-per-page method)的方法,他发现教牧书信所用的新词急剧增加,于是据此断定这些后期书信并非保罗所写。[3]
上述统计对20世纪的许多学者产生了巨大影响。对此,格思里(Guthrie)回应说:“根据保罗书信中有限资料做出的数据统计无法顾及主题内容、写作背景和收信人的差异,而这些差异都可能是新词出现的原因。”[4]剑桥大学的统计专家尤尔(Yule)宣称,若想做好一项切实有效的统计研究,必须有约1万字的范例作基础。[5]教牧书信的研究显然不具备这种条件。布鲁斯·梅茨格(Bruce M. Metzger)肯定地说,哈里森对统计方法的运用已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Expt, 70:91-94)。
近年来有几位学者一直主张路加是代笔者(秘书),是他为保罗撰写了教牧书信。莫尔(Moule)写道:“我认为三卷教牧书信都是路加所写,但他是在保罗在世时写的,其中只有一部分出自保罗口授。”[6]仔细研究圣经的人会发现,有相当数量的重要希腊词仅见于路加福音、使徒行传和教牧书信,却从未出现于新约别处。看起来代笔者有时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自由来撰写手稿,而我们又知道保罗在写信时确实惯于请人代笔(罗16:22)。
在其有关教牧书信的著作(ICC, 1924)中,沃尔特·洛克(Walter Lock)曾着重为这几卷书信的真实性辩护。他注意到,教牧书信与保罗给以弗所长老的临别赠言(徒20:17-38)有许多异曲同工之处。他说:“这些书信与其他保罗书信拥有相同的来自教会作者的证据支持。”他还宣称,这几卷书的教义背景在本质上仍是保罗的风格(p. 25)。此外,洛克和格思里也指出,教牧书信含有路加的语言风格。[7]
或许更重要的是,牛津大学的凯利(J. N. D. Kelly)在《哈珀新约注释》(Harper’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1963年版的那一卷里,对上文提到的所有否定论据都给出了充分的回答。经过全盘的审慎评估,他得出结论为:各种证据“显而易见地……倾向于传统理论对保罗作者身份的肯定”(p. 34)。洛斯图德(W. J. Lowstuter)在《阿宾顿圣经注释》(Abingdon Bible Commentary)中写道:“总而言之,证据倾向于支持保罗为这些书信的作者。”(p. 1276)
二、写作时间
保罗第一次被囚于罗马大概发生在公元59-61年。(有人主张是60-62年,还有人主张是61-63年或62-64年。)初期教会一致证实保罗是被尼禄皇帝处死的,尼禄本人则于公元68年6月自杀。由于保罗要求提摩太“在冬天以前”到他那里去(提后4:21),因此提摩太后书的写作时间显然不会迟于公元67年,也可能早至65年。这就意味着提摩太前书和提多书大概是在公元62-66年间写成。我们若假定使徒行传的记载略去了一些细节,那么本书的成书时间还可能更早。
三、写作地点
提摩太前书1:3似乎表明,保罗写这封书信时正在马其顿。提摩太后书是保罗在离世前不久写于罗马狱中。至于提多书写于何处,我们无明确的线索。
四、受书地点
保罗写信给提多时,提多正在克里特岛上(多1:5)。保罗写提摩太前书时,提摩太正在以弗所(提前1:3)。保罗写提摩太后书时,提摩太大概仍在以弗所。
五、写作目的
这几封书信被称为“教牧书信”,因它们是写给教会的教牧人员,其内容则是概述其教牧职责。牧师具有双重的责任:一方面要为“纯正的教义”辩护,另一方面要维持好的纪律。这两方面的强调在三卷书信中都可见其踪影,但在提多书中尤为显著。
具体而言,保罗说他曾劝提摩太“仍住在以弗所,好嘱咐那几个人不可传异教”(提前1:3)。保罗亦论到教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指示提摩太应当怎样处理这些问题。
提摩太后书的写作背景和目的陈明得更为详尽。保罗当时在罗马狱中等候处决,他渴望见到他的“儿子”提摩太(1:4)。此外,他在地牢中感到寒冷,便催促提摩太在冬天以前赶来(4:21),并把他留在特罗亚的那件暖和大衣和他的书籍及那些皮卷一同带来(4:13)。他仍想继续学习。
六、提摩太前、后书概要
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一开始便警告提摩太防备假教师——他们似乎是犹太主义者(1:3-11)。他感谢“我们主基督耶稣”,因他把奇异的恩典赐给他这个“罪魁”(1:12-20)。第2章是对公众敬拜的教导。第3章论到教会监督和执事的资格。第4章是保罗对提摩太个人的指示,再次警告他务要防备假教师(4:1-5),并劝勉他坚守纯正的教义和好的的纪律(4:6-16)。第5章主要论到寡妇在教会中的地位(5:3-16)以及如何对待长老(5:17-20)。第6章包含对奴仆的指示(6:1、2),以及针对假教师(6:3-5)和贪恋钱财的进一步警告(6:6-10)。在给提摩太个人提出叮嘱后(6:11-16),保罗又针对富人给出了特别的教导(6:17-19)。
提摩太后书写于保罗离世之前不久,个人意味尤为浓厚。他在这里向提摩太说的话比在前书中更加直接,极力劝勉他要保持灵里的火热(1:l-7),忠心地为着福音与他同受苦难(1:8-2:13)。保罗也再次警告提摩太防备假教师(2:14-19),并劝勉他做基督贵重的仆人(2:20-26)。第3章描述出末世的光景(3:1-9)。然后,上了年纪的保罗给因信主做他真儿子的提摩太留下最后嘱托(3:10-4:5)并为自己作见证(4:6-8)。这卷书信最后是有关他现况的个人嘱咐(4:9-18)、末了的问候(4:19-21)以及祝福(4:22)。
这两封书信的直接收信人都是保罗所亲爱的人,因而对我们了解其生平和品格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然而,保罗其实是在借同工提摩太向以弗所教会,乃至向今天耶稣基督的全体教会说话。
七、神学价值
本书具有强烈的旧约色彩。这一点透过信中使用的“我们救主神”一语反映出来。这个称谓在教牧书信中出现了五次(提前1:1,2:3;多1:3,2:10,3:4),却未见于其他保罗书信。犹大书第25节也使用过这一称谓。另一种类似的表达“神我的救主”则出现在一首完全以旧约语言写成的诗歌中(路1:47)。但我们也在教牧书信中发现,保罗特别强调“我们救主基督耶稣”(提后1:10)、“我们的救主基督耶稣”(多1:4)和“耶稣基督我们的救主”(多3:6)。此外,重要的保罗式表达“在基督里”在提摩太后书出现了七次,在提摩太前书出现两次。
不仅如此,“得救是本乎神恩,并非凭着我们自己的好行为”这一事实也在本书中得到明确的肯定(提后1:9;多3:5)。与此密切相关的教导是:永生是因信耶稣基督而来(提前1:16)。
“因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提前2:5),这一点也比别处陈述得更加确切。信中宣告说,这位中保舍了自己“做所有人的赎价”(6节)。赎罪的教义在这里清楚地显明出来。基督借着他的降世,“已经把死亡废去,并且借着福音将生命和不朽彰显出来”(提后1:10)。
圣经是神所默示的,这一点在教牧书信中比新约任何其他经文都陈述得更有力量。经文这样说:“圣经都是神所呼入的,于教导、责备、纠正、训练人学义都是有益的”(提后3:16)。
教牧书信主要是实践性的,而非神学性的。所强调的是捍卫教义,而不是解释或详述教义。提摩太和提多都已受过教导,因此,明确讲论教义的章节只占整体的一小部分。
八、正典地位
格思里说,教牧书信的外证,即早期教会先辈的见证,“与其他大多数保罗书信的一样有力,只有哥林多前书和罗马书是例外”(Guthrie, New Testament Introduction, p. 199)。2世纪的波利卡普(Polycarp,又译“坡旅甲”)、殉道者查士丁(Justin Martyr,“查士丁”又译“游斯丁”)和爱任纽(Irenaeus)都熟悉并引用过教牧书信。
唯一反对的声音出自异端马西昂(Marcion,又译“马吉安”,约公元140年)的著作,但此人几乎推翻了整部圣经,只接受十卷保罗书信和一卷被删改得面目全非的路加福音。
最初“正统的”新约正典就是所谓的《穆拉多利残卷》(Muratorian Fragment,约170-200年),而它的开头部分已经散失。在提到保罗写给七个不同教会的书信以后,该残卷说:“但他给腓利门写了一封信,给提多一封,另外还有给提摩太的两封慈爱之信”。从这时起直到19世纪的否定评论兴起,人们普遍接受教牧书信为保罗所写、是神所默示的新约圣经的一部分,对此似乎并无疑议。
九、特殊问题
可以看出,保罗在大多数书信中都十分担心犹太主义者的所作所为会阻碍福音进展。信中提到的“无稽的传说和无穷的家谱”(提前1:4)很可能就是指犹太主义或诺斯替主义,抑或两者都有。那些想要做“律法师”的搅事之人(1:7)则显然指犹太主义者(亦见多1:14)。
至于那些“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4:3)的人,他们所持的观点似乎是诺斯替主义和犹太主义的混合产物。其中的前一项禁戒源自一种基于诺斯替主义万物皆恶观的假禁欲主义。
另一个棘手问题跟哪些寡妇应登记在册有关。保罗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处理这个问题,并就寡妇的资格问题做出明确指示(提前5:3-16)。
[1] Feine-Behm-Kummel,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Abingdon, 1966), p. 267.
[2] 同上。
[3] P. N. Harrison, The Problem of the Pastoral Epistle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1).
[4] Donald Guthrie, New Testament Introduction: The Pauline Epistles (Chicago: InterVarsity, 1961), p. 221.
[5] G. U. Yule, The Statistical Study of Literary Vocabulary (Cambridge, 1944).
[6] C. F. D. Moule, “The Problem of the Pastoral Epistles: A Reappraisal,” in Bulletin of John Rylands Library, vol. 47 (March, 1965), p. 434.
[7] Donald Guthrie, New Testament Introduction: The Pauline Epistles (Chicago: InterVarsity, 1961), p.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