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因为那行不义的必得到他所行不义的后果,而主并不偏待人。
开头的连接词(γὰρ,因为)明确暗示前面教导的理由。分词(ὁ...ἀδικῶν,那行不义的)用来指主语。这个词特别用来指做了触犯人所制定的法律或神的律法的错事。[1]
这样做的人必得到(κομίσεται)。动词的主动语态简单指“带来”(路7:37),但是中间语态,正如这里所用的,其意思是“带走”“(为自己)得到”或者“收到”。[2]它用来指收到薪水,收回投资(太25:27),以及兑现诺言(来10:36,11:39)。它也可用来指赔偿或奖赏——既可以是正面的(弗6:8;彼前5:4),也可以是负面的(西3:25),或二者兼而有之(林后5:10)。动词的将来时将这个行为放在触犯律法之后,但没有明确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作恶的人所得到的就是他所行不义的后果(ὃ ἠδίκησεν)。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解释性的、啰嗦的翻译。它可以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他行的不义”。关系代词(ὃ,“所……的”)是单数形式,意思是“什么”或者是“那”。这里的动词与用来描述句子主语的动词是同一个词,它的简单过去式单数形式在此描述了单个罪的行为。神知道我们的每一个想法、行为、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都要偿还。作恶之人得到的就是他们的恶行。如果他们看着罪,说:“我想要它!”那正是他们要得到的,再没别的了。那就是他们的奖赏——他们的恶行以及恶行可能带给他们的片刻快乐。他们享受“罪中之乐”,但这快乐很快会消失,他们只得到了片刻的快乐。除了承受“他们所行不义的后果”,此外他们什么也得不到。
拉维·撒迦利亚(Ravi Zacharias)说得好:“不法的快乐与合法的快乐的区别在于:合法的快乐,享受它之前代价已经付上了;不法的快乐,代价要在享受它之后才付。”[3]的确,行义的人得到的是永恒的奖赏——充满了永不止息的属天之乐(24节)!
侍奉格言:对罪人的奖赏就是他的罪,此外再没别的了。
保罗又说(καὶ,而),这属天的报应是不偏待人的(οὐκ ἔστιν προσωπολημψία)。名词(προσωπολημψία,“偏待人”)是一个复合词,由“脸”(πρόσωπον)和“收到”(λαμβάνω)组成。该词在新约中一共用了4次,其中有3次出自保罗(罗2:11;弗6:9;西3:25;雅2:1)。它指的是偏爱或偏见。塞耶将其描述为:“当要求一个人对他人做出评价或判断的时候,他错误地只看人的外在条件,而不是内在德行,因此认为那些富有的、出身高贵的、有权利的人比缺乏这些赐福的人更有价值。”[4]保罗经常用这个词指神“不偏待人”。
但是,保罗这是针对谁说的呢——是针对奴隶,还是主人,或两者兼而有之?注释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有分歧。从这里的上下文以及对比新约其他“家庭规范”来看,似乎是在对奴隶讲话。当然,这里阐明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奴隶主。最后的从句是针对奴隶的,但也考虑到他们的主人以及他们可能享受的任何属世的优待(其平行经文弗6:9是专门针对主人的)。
这些教导的背景似乎是奴隶阿尼西母的情况,他偷盗、逃跑,又与送信的人一起回来(4:9)。虽然保罗在以弗所书也有针对奴隶的内容(6:5-8),但他在这里相应地给了他们更多的关注。使徒行文谨慎小心。他避免削弱阿尼西母的主人腓利门在民法中的合法权利,但也寻求将福音的原则和能力带入他们的处境和关系之中。的确,他两次使用动词ἀδικέω,用来描述阿尼西母对腓利门所行的事(“他亏负你”,门18节)。他提醒奴隶,他们最终服侍的是主耶稣基督本人并且要站在他面前,以此来削弱无政府主义,但是似乎又鼓励他们,让他们知道,到时候他们的主人也要和他们站在一起,面对透视一切地上区别的公义审判。
显然上下文表明,这一章的结尾应该在4:1,因为它对奴隶的“主人”的教导,使使徒的“家庭规范”更加丰富。
深入思考:
1. 21世纪的雇员制度和1世纪的奴隶制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可以防止我们错误地应用使徒在这里的教导(22-25节)?
2. 写出这些经文中的两个原则,如果正确地运用它们,会改变你的工作方式。向其他人解释并且描述你打算做出的改变。
3. 在这些“家庭规范”(3:18-4:1)中,你认为保罗为什么总是从通常被认为需要顺服的一方开始?
[1] BAGD, 17.
[2] BAGD, 442-443.
[3] Zacharias, Ravi,“代价高昂的快乐”,网站“无穷中的一小片”March 30, 2000. http://www.rzim.org/slice/slicearticleprint.aspx?aid=9044.
[4] Thayer, 551.